第二章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以及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的普遍建立,黑龙江省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也逐步开展
起来。
1983年8月20日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明确指
出:“建立和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基础。对下属单位实
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同年11月14日,在黑龙江省地市县审计局长会议上,何首伦副省长提出:“要按照国务
院要求逐步把我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尤其是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
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如省森工总局、农场总局、经贸厅、粮食局
、商业厅、供销社、交通厅、机械工业厅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所属大中型企业事
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明年上半年,把内部审计机构组建起来。各市、县主管部
门和一些企业,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内审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要求“各级审
计机关把专业监督和部门内部审计力量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上下左右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的
经济监督体系或监督网,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198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和省审计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精神,下发了《关
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知》,通知要求1、省政府和行署、市、县各部门,凡属
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与
财务机构同级的审计机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少的主管部门,要设立与财务机构同级的专
职审计人员。所需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2、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
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
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大中型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3、要边组建,边工作。紧紧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工作的中心,积极开展内部审计
监督工作。通过审计实践,探索和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的路子。
4、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要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抓紧机
构的组建和审计人员的配备。同时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抓紧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逐步使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