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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规建设

  黑龙江省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边组建、边工作”的需 要,对有关内部审计任务、职权等重要问题,在审计署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各市、县(市) 、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 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或规定,建立了必要的审计 制度,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公布实施。如讷河县颁发了《关于 内部审计任务和职权的规定》,庆安、宾县、尚志等县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条例)》,齐齐哈尔市制发了《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十条意见》,哈尔滨市颁发了《 关于工交单位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省机械工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试行方案》,还有一些市县部门 ,从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外地经验,制定了各自的内审工作办法。各地制定的 这些办法和制度,尽管任务内容和职权范围大小不同,条文多少有异,但集中起来,主要明 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主要任务
    1、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2、对资产、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基本建设计划执行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会计报表、决算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对贪污盗窃、侵占和损失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等 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6、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经营决策的研究,以及经营 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办理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并提出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权
    1、有权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各种资财、会计凭证、帐目、报表、决算,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职能人员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
    2、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或参予有关经济活动的研究。
    3、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 置任何障碍。
    4、有权责成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纠正或制止一切不正当的收支,提出处理违反财 经纪律事项的意见和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5、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制裁,或停止财政拨 款、银行贷款、冻结银行存款等。情节严重的,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触犯刑 律的,建议转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审计机关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表彰模范遵纪守法的先进单 位和个人。
    7、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内部资财等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或有关人员责任建议。
    8、对审计中发现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违纪事项,有权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 机关反映。
    9、内部审计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有关人员必须及时提供。
    三、程序和方法
    1、根据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同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结合 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本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被审单位和审计负责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通知被审计单位。
    3、到被审单位审计,出示审计信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审计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5、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附调查人或有关问题签章的证明材料 。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事项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 审计机关。
    6、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7、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结论和决定,作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如有 异仪,可向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申请复审。
    8、审计处理完毕,将完整审计材料存入档案,按要求保管,不得任意销毁。
    在审计方法上,多数部门和单位进行了事中和事后审计。有的企事业单位,对经费开支 和专项工程预算实行了事前审计,财务查核后,经审计鉴署意见方能支款和执行,开始把事 前审计与事中、事后审计衔接起来。
    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还相应地建立了职责分工、业务联系、计划检查、工作考核 、工作总结,以及审计会议等各项制度。
    1985年12月5日审计署颁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内部审 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权。在此之前各市县、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审计办法或规定, 与《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若干规定》为准审计署《若干规定 》对主要任务和职权规定如下:
    一、主要任务
    1、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6、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7、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 行审计。
    二、主要职权
    1、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设。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 建设。
    6、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 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 审计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