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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职权

  在社会审计活动中,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文件、资料,核查资产;
    二、有权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承受能力和委托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审计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经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向委托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