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务守则
社会审计在业务活动中要遵循如下守则:
一、社会审计组织工作人员承办业务,均由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统一受理委托。
未经该所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该所的业务。
二、社会审计组织,在委派业务承办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照顾委托人的指名
聘请,但在承办经济纠纷业务时,指定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人无利害关系。
三、社会审计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参与隐瞒事实,伪造帐目,营
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不得泄露应当保守的机密,也不得收取委托人的额外报酬和谋取其他私
利。对违反者,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直至送
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