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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旱涝交替与并见

  黑龙江省的水灾与旱灾多年间交替发生,一年内又存在两者并见的现象。
    一、旱涝交替
    根据1870—1985年116年资料的统计,黑龙江省的旱年为46年,占39.7%;涝年为49年, 占42.2%;正常年为21年,占18.1%。从旱涝趋势看:1870年—1879年10年间,旱年出现2年 ,涝年出现6年,正常年2年,是涝的趋势。1880—1894年15年间,旱年出现12年,涝年出现 3年,是旱的趋势。1895—1915年21年间,旱年出现4年,涝年出现14年,正常年3年,是涝的 趋势。1916—1926年11年间,旱年出现8年,涝年1年,正常年2年,是旱年的趋势。1927—1 941年15年间,旱年出现4年,涝年出现7年,正常年4年,是涝的趋势。1942—1955年14年间 ,旱年出现5年,涝年出现2年,正常年7年,是正常偏旱趋势。1956—1974年19年间,旱年出 现4年,涝年出现12年,正常年3年,是涝的趋势。1975—1980年6年间均为旱年,是旱的趋势 。1981—1985年5年间,旱年1年,涝年4年,是涝的趋势。总的趋势是几年涝年,几年旱年, 旱涝交替出现。
    二、旱涝并见
    黑龙江省的水旱灾害不仅年有发生,还往往有同年同地旱涝并见的情况。从全省范围来 说,一年里有的地区遭受洪涝,有的地区遭受干旱,导致全省旱涝并见;同时在一个地区或 一个县境内,同一年里也有先旱后涝,或先涝后旱的并见情况。建国后的37年中,有13年是 年内旱涝并见,占35.1%。其中:有11年是先春旱,后夏秋涝,占64.7%;有6年是先春涝, 后夏秋旱,占35.3%。从地区上看,西部出现23次春旱,占62%;9次春涝,占24%;正常年5 次,占14%;夏秋旱18次,占49%;夏秋涝13次,占35%;正常年6次,占16%。中部出现春旱1 7次,占46%;春涝12次,占32%;正常年8次,占22%;夏秋旱出现15次,占40.5%;夏秋涝1 5次,占40.5%;正常年7次,占19%。东部出现春旱16次,占43%;春涝15次,占41%;正常年 6次,占16%。夏秋旱14次,占38%;夏秋涝17次,占46%;正常年6次,占16%。总计西部旱41 次,占55.4%;涝22次,占29.7%;正常年11次,占14.9%;中部旱32次,占43.2%;涝27 次,占36.5%;正常年15次,占20.3%;东部旱30次,占40.6%;涝32次,占43.2%;正常 年12次,占16.2%。总的趋势是西部旱的次数多,东部涝的次数多,中部旱的次数多于涝的 次数。在17个旱涝并见的年份中,有13年是西部旱,有10年是东部涝。
    由于旱涝交替和并见,构成了对农业生产的双重威胁。建国后的37年中,因旱涝灾害共 减产粮食244.5亿公斤。其中:因旱灾减产80.5亿公斤,占33%;洪涝灾害减产164亿公斤, 占67%。洪涝灾害危害最大,减产粮食最多。建国后,黑龙江省的粮食产量曾出现9次大幅度 的波动,均与旱涝有直接关系。9次大幅度波动,有4年为旱年,5年为洪涝年或春旱、夏秋涝 年。37年全省旱涝灾害面积达6.8亿亩,最多的地区为松嫩高、低平原区,累计达5.15亿亩 ,减产粮食累计为185.1亿公斤,占全省总减产粮食的75.7%,是全省减产最多的区。其次 是东部松花江、牡丹江山地侵蚀区和三江低平原沼泽化区,旱涝灾害面积累计为1.35亿亩, 减产粮食48.4亿公斤,占19.8%。旱涝灾害范围小、危害轻的是大、小兴安岭山地河谷洪涝 区和兴凯湖低平原洪涝区,累计旱涝面积0.3亿亩,减产粮食11亿公斤,占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