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水利机构是见于民国时期档案中的“黑龙江省水利委员会”。此后,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适应殖民统治,建立“开拓团”开垦水田的需要,强化了水利
专、兼管机构和民间水利组织。“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相继成立了省级水
利机构。由于当时省际行政区划多次变更,水利机构也变动频繁,直到1956年省、地(市)
、县三级水利机构才普遍建立与健全起来,并逐步设立一些专业性的水利事业机构。省政府
还相应建立了驻在省水利厅的常设或临时机构。全省水利系统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60多个单
位700人,发展到1985年的1342个单位,33342人。其中:省级33个单位,10763人;地(市)
、县级806个单位,21433人;乡(镇)级503个单位,11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