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85年国家和地方在全省各项水利工程建设上,累计投资达35.84亿元,平均每
年投资9680万元。1949—1972年,24年间共投资11.34亿元,占31.6%,平均每年投资4726
万元;1973—1985年,13年间共投资24.5亿元,占68.4%平均每年投资18848万元,比前24
年增加1.9倍。按国民经济计划时期平均每年投资是:恢复时期145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
期1896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6840万元;三年调整时期4741万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
8230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2285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20468万元;第六个五年计
划时期为19006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每年投资额,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增加10倍
。总投资直接用于工程的为31亿元,占86.5%,平均每座大型水库投资1694万元;灌溉工程
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平均每亩造价52.5元,5万亩以上灌区每亩造价100元;除涝工程平均
每亩造价1.3元,30万亩以上涝区每亩造价5.4元。历年投资见表7—1。
国家和地方在各项水利工程建设上的投资,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财务上从概预算、拨款
、会计核算到决算,统由省水利局直接管理。当时省水利局内设经理科(1954年改财务科)
为预算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各项水利工程经水利局设计单位设计提出概算后,所需资
金、物料统由经理科直接负责供应。工程所需材料由经理科采购后运至工地;现金支出也由
经理科派人直接管理;施工中购置的机械设备登记入固定资产台帐,竣工后省水利局可随时
调出。东北水利总局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由省水利局直接管理,并负责报预算和决算。对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补助,由省水利局根据概算拨款,凭单据报销。
1956年成立黑龙江省水利厅以后,对水利建设投资分为“划拨经费”和“直拨经费”两
部分,进行财务管理。“划拨经费”是根据各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任务,将投资划拨给各县
(市)地方财政,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各县(市)水利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报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由县(市)财政部门拨款。“直拨经费”由省水利厅管理,用于重
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每项工程均设预算单位,向省水利厅报预算和决算,由省直接拨款。
对“划拨经费”,省通过各地(市)每季度召开一次财务会或填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情况
表,掌握经费使用情况。以后又改用财务汇审办法,由各地(市)划片分组互相汇审,省水
利厅和省财政厅派人参加检查。这种财务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1966年。
70年代以后,对水利建设投资分为事业费和基本建设两部分进行财务管理。事业费即农
田水利和岁修工程费,采取“砍块”办法,根据各地(市)上报的水利建设计划任务和水利
建设投资情况,由省水利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砍块”分配到地(市),再由地(市)水
利部门根据所属各县的水利建设任务分配投资指标。县(市)水利部门向地(市)水利部门
上报预算和决算,地(市)汇总后上报省水利局,由财政部门逐级拨款。基本建设的财务管
理,均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编制概算,施工编制预算,设备购置编制明细计划。拨款
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等原则供应。会计核算,按成本预算对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省水利局报年度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报峻工决算。
1980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后,水利资金管理体制发生变
化,机构人员经费包干下放到地(市)、县;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岁修费做为省级专项资
金,由省统一管理。为调动地(市)、县水利部门的积极性,从1985年开始,每年由省里按
各地水利建设任务确定水利投资,其中70%的投资交由地(市)、县水利部门安排,实行省、
地(市)、县三级管理。省、地(市)、县各有重点,各负其责,统而不死,放而不乱。规
定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岁修费使用原则、范围,明确提出无论工程
规模大小、投资多少,地(市)、县水利部门都要按定额标准和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编报年
度财务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确定年度投资指标、经济承包、请领拨款,
以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经济效益的依据。基本建设和农田水利重点工程普遍实行投资
包干或承包合同制,通过签定经济合同,明确责、权、利等。1981—1985年,在财务管理上
基本改变了过去“资金敞着口,工程推着干,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