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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施工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省各地的水利工程建设,在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由各县组 织施工,省水利局派工程技术人员巡回指导,重点工程由省水利局派专人组成临时工程指挥 部组织施工。当时没有建立施工管理制度,主要是进行施工技术方面的指导。1954年原黑龙 江和松江两省合并后,省水利局组建53人的工程队,在主要工程施工中与当地政府或水利部 门,联合组成临时的工程建设委员会或工程指挥部,共同组织施工。这个时期也没有建立明 确的施工管理制度。施工中的劳动调配、物料供应、定额核定、施工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等 ,统由建设委员会或指挥部下设的工程组管理。
    1957年,由省水利厅工程队和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施工的四丰山水库工程 ,实行了调度制、技术责任制、工程验收制等施工管理方法,成为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管 理的起点。此后,在龙凤山、音河、向阳山、泥河等大型水库和引嫩、卫星运河等大工程的 施工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1)施工计划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编制年、季 、月施工计划和编报年、季、月统计表报。(2)施工财务管理:实行工程成本核算。包括人 工、材料消耗、机械使用、管理费及其他直接费等。(3)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建立机械设备 档案、台帐和用、管、养、修的各项规章制度。(4)施工技术管理:制定了技术操作规程、 技术定额,建立技术责任制、技术标准,开展技术革新等。(5)劳动管理:按任务定编,按 岗位定员,推行岗位责任制。(6)质量管理:省属专业施工队和省重点工程工地均设质量检 查部门和试验室,进行各项检测和施工质量检查等工作。(7)施工安全管理:制定了安全防 火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劳动保护等措施。(8)工程竣工验收: 制定了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一般工程由省水利局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市) 、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省属重点工程由省建委组织省计委、省人民银行(后为农业银行) 、省水利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验收签字后移交工程管理 部门管理运用。对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责令返工,达到设计标准后另行验收。返工费用由施工 单位自理。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省水利局于1979年颁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 设施工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办法》。明确规 定:(1)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动工要 具备施工图,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2)凡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大中型工程项目,都 要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年度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编报年度施工措施计划和年度预算。(3)施 工过程中要组织领导、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小组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每项工程或工序在施 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4)新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准 备,由建设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5)在施工管理中,要讲劳动生产率、 成本核算、生产质量、效益指标等,搞好经济核算、定额管理、技术责任和奖惩制度。(6) 积极开展技术革命、技术革新运动,广泛发动群众大搞技术革新,大力发展和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不断改进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水平,提高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 度。(7)严格履行财会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开支,根据工程进度拨款 。施工物资建立保管、领取使用等制度。施工后结存的财产和物资登记造册,办理固定资产 、结余物资交付使用转帐手续,工完帐结,场地清。(8)各基本建设工程都有中间验收和竣 工验收,隐蔽工程有详细记录,隐蔽之前及时验收。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 报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方面,对开工报告、审批权限、审批办 法,竣工验收范围、依据、标准、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的组织、时间、程序,以及竣工 决算编制等提出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规定。通过执行这些规定,使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逐步 走上完善的道路。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水利工程施工逐步实行按工程预算投资包 干和招标办法。水利专业施工单位除承包水利内部工程外,开始跨行业承包工程。在施工管 理上,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工程优良品率,保证经济效益为重点,根据水利基本建 设施工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技术规划、技术情报等工作,加强技术管理和试验检测, 节约能源,设备选型,技术革新,计算机应用等活动,省属基本建设施工项目合格率达100% ,优良品率达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