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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负担政策

  清朝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修筑江河堤防。在负担方面,保护 范围小的堤坊均由受益地主自修;保护范围大的堤防由受益地主联名申请“官督民办”,按 土地面积摊派资金,招工承包修筑;城镇堤防一般由工商户和房主摊派资金,由工头承包修 筑。其他少数灌溉工程均由受益者自修或自筹资金雇工修筑。东北沦陷时期修筑的水利工程 ,均是通过抓“劳工”和利用“勤劳奉仕队”靠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来完成。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恢复、续建和新建水利工程时,采取以工代赈、补助口粮、军队支 援和招募民工等办法完成。新中国成立后,较大工程由国家投资招募工人修筑,主要江河堤 防由兄弟县支援(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和解放军支援(如三肇大堤由志愿军归国部队支援等 )。一般工程由受益社队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灌区岁修工程一般均由受益群众负担, 按灌溉面积摊派。
    1958年“大跃进”时期,由于提出“全民办水利”的口号,不分受益和非受益,无偿调 用大量劳力搞水利,群众负担很重。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 针,进行了纠正。为使水利工程建设做到负担合理,1963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转发了 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建设合理负担政策的报告(草案)》,要求各地贯彻执行。《报告 》对受益区的划分,提出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大小、受益先后等情况而定。对协作支援问题 提出主要靠受益区群众完成,如必须组织非受益地区支援协作时,第一必须保证不影响支援 地区的生产用工。第二报酬标准基本达到一般年成农业分配收入水平。第三要保证支援社队 在经济上有所收入。第四出工比例受益高于非受益,补助标准受益低于非受益。第五坚持自 愿互利,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命令。补助标准,本着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的精神, 由受益社队自行负担,骨干工程国家可适当给予扶助。非受益社队每个工日0.8—1.2元; 受益社队每个工日0.4—0.6元。计酬方法,采取包干,实行“三定”(劳力、任务、补助 )、“五包”(任务、时间、质量、经费、粮食)“一奖”(超额奖励),定额补助归队, 超额归已。施工定额以平均先进定额为准。1964年9月在佳木斯市召开全省水利会议,讨论与 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勤俭办水利的方针问题。会议提出:兴修水利工程主要靠受益社 队举办,社队之间的互助既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又要提倡协作支援,团结治水。凡 社队有力量负担的,国家不给予补助。如果工程规模大,可分期分批进行。必须动员非受益 队支援时,属于一个公社范围内的工程,主要通过记工还工,换工补工,或用公积金付给合 理报酬等办法调整互利关系,对灾区可适当补助一些伙食费,每个工日最多不超过0.3元。 凡动员非受益民工参加几个公社联办规模较大的骨干工程和大、中型水库的维修,大江大河 堤防的加高培厚等,每个工日补助0.6—0.8元;参加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常年施工的民工工 资暂按1元执行。省人委批转了会议报告,各地按此执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省水利厅制定《关于水利建设合理负担国家扶助问题的几项规定》(试 行),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兴修水利工程不论规模大小,土方工程均由群众自己负担,国 家基本不给补助。对规模较大的骨干工程建筑物,国家酌情补助“三材”和石料的火工材料 费及部门运费。对工程规模过大,技术又比较复杂,确需外调技工的,国家补助其基本工资 。机电排灌工程,高压输配变电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技工工资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力工和短途 运输由社队负担;低压线路和机、泵、管、带、厂房和水工部分等的费用,全部由受益社队 负担,自筹资金不足的社队,给予必要的贷款。新建或续建的大型骨干工程(包括库容5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水库),材料设备费基本由国家负担,民工一律采取补助办法,补助标 准平均控制在0.4元以内。参加长年施工的受益区民工,原则上不补助或补助一些伙食费; 非受益区民工可多补助一些,具体由各县(市)人委自行掌握。
    此后,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又制定了《关于水利建设合理负担政策的暂行规 定》,除继续强调水利建设必须坚持依靠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和谁受益谁负担 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外,将水利工程分为社、队自办, 公社联办和国家举办三种类型,提出合理负担的办法。对社队自办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受 益区联合举办的工程,采取轮流治理,分期实施,换工还工办法调整互利关系。还工范围可 扩大到生产、改土、修路、造林等方面,还工时间,一般为二、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社 员出工在队记分,参加当年分配。社队自办的农田水利工程,要依靠自力更生解决,对确有 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的物料和设备的投资补助。对一个公社举办或几个公社联办的中型工 程,由县组织修建,国家给予必要的材料、设备投资和民工补助费。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0. 4元,非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0.8元。抽调大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6元,非受益队每台日补 助10元。对国家举办的大型枢纽及其骨干工程,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0.8元,非受益队每个 工日补助1.2元。抽调大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8元,非受益队每台日补助12元。主要江河堤 防的整修加固,具有一定社会义务性质,统一组织劳力,实行义务劳动加补贴办法,县内施 工每工日补助0.4元,跨县施工每工日补助0.6元。此后,由于有的地方上大的工程,出现 了非受益队出工支援,搭钱搭粮,负担不合理的现象。为解决水利建设中的互利关系,减轻 农民负担,进一步调动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省水利局经过调查研究,于1979年8月提出《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担政策的几项规定》。重申必须坚持“社队自办为主,国家扶 助为辅”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既要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又要根据国家 财力、物力的可能给予适当扶持;既要团结治水,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又要认真执行自愿互 利,等价交换的政策,防止“一平二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群众在水利建设上经济负 担和互利关系。同时提出省、地(市)、县都要拿出一部分自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规 定》对受益区的划分,提出根据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凡在规划 设计受益范围之内的生产队,不论受益大小,受益先后,均为受益单位。主要江河堤防工程 一般不划分受益与非受益区。对支援协作,提出不能让支援社队贴粮补钱,搞好记工换工, 调整好互利关系。补助标准,对社队自办工程,在财力、物力确有困难者,国家和地方酌情 补助一部分材料、设备费。对公社联办新建、续建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非受益队民工,每 个工日补助伙食费0.3元,抽调非受益队马车每台日补助4元。经批准的县办中型以上水利骨 干工程,国家和地方给予材料费、设备费和民工补助。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0.3元,非受益 队每个工日补助0.6元;抽调马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4元,非受益队每台日补助6元。抽调 拖拉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补助油料费和维修费。省、地(市)举行的大型水利枢纽及其骨 干工程,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0.5元,非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1.0元;抽调马车,受益队每 台日补助5元,非受益队每台日补助10元。主要江河堤防整修、加固,抽调民工参加县内施工 ,每个工日补助0.4元,参加县外施工,每个工日补助0.6元;抽调马车,县内每台日补助 4元,县外每台日补助6元。
    1985年,根据经济改革的要求,在负担政策方面,省水利厅提出:小型灌区新建引水枢 纽工程和用水渠道一个流量和排水渠道三个流量以上的建筑物工程,国家对材料费(包括运 杂费)、技工工资和民工给予补助。技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级别和工资标准执行,民工补助 标准每个定额工日0.8元。用排水渠道的土方工程和一个流量以下的建筑物,以及原有灌区 的维修,均由受益群众负担,国家不予补助。边境地区、偏远的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灌区 新建用水渠道一个流量和排水渠道三个流量以上的土方工程,每个定额工日补助0.6元。捞 区工程,沟渠三个流量以上的建筑物工程与灌区的补助标准相同。沟渠开挖和清淤土方,依 靠受益群众施工,国家不予补助。边境地区因治涝面积大、劳力少,使用机械施工的土方工 程,国家补助油料费、少量维修费和驾驶员工资。新建5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实行自筹和 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在自筹已落实的情况下,国家补助工程总造价的1/3左右。500千瓦 以下的实行周转金扶持办法。原有小水电站的维修更新,由自有资金解决,国家不予补助。 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新建五百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国家补助工程总造价的1/3左右。 无抗旱水源村(屯)和地方病区、严重缺水地区的机电井建设,实行国家补助和群众自筹相 结合办法,按照单井预算(不包括配电线路)防病改水和人畜饮水井,国家补助控制在70%以 内,其余由群众自筹;无水源村(屯)井,国家补助控制在50%以内,其余由群众自筹。结合 打井兴建的自来水管路工程,由受益集体和群众筹资出工建设。水田井、菜田井、小经济区 井和万亩以下的水田灌区建设费用,实行周转金扶持的办法。边境地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 和贫困地区,国家补助设备费。城镇郊区新建以蔬菜为主的小型喷灌工程,实行周转金扶持 办法。属于集体兴办的国家补助工程总造价的1/3。水土保持按小流域治理面积,每亩补助 2—3元。属于工程措施的国家补助建筑物的设备费、材料费,土方工程由受益群众负担。属 于生物措施的国家补助草籽费和苗木费。属于农业措施的由受益群众负担,国家不予补助。 小水库、小涝区、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受益群众筹资出工建设。对灌溉效益好, 下游直接影响城镇、铁路,并需进行消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国家给予建筑物安装设备、材料 费和技工工资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