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小水电站和机电井管理
一、小水电站管理
黑龙江省小水电站的管理体制,按所有制划分为全民和集体两种。市、县举办的小水电
站为全民所有制,由所在市、县水利局管理;乡(镇)、村举办的小水电站为集体所有制,
由所在乡(镇)、村管理。全省现有52处小水电站均设管理站。其中:市、县水利部门管理
的27处,占52%,装机容量37470千瓦,占73.3%;乡(镇)、村管理的25处,占48%,装机容
量13710千瓦,占26.7%。小水电站的供电方式,初期均为自发自供,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电
网向农村的延伸,出现了直接供电和与国家电网联网供电两种方式。1985年,直接供电的小
水电站14处,占总数的27%;装机容量10700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21%。这些电站的发电、供
电、收费等统一由各电站管理站管理。与国家电网联网供电的小水电站38处,占总数的73%;
装机容量40480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79%。这些电站为电能生产单位,只发电不供电,供电
工作由电业部门负责,电费由电业部门按月结算后,通过银行转给电站管理站。在黑龙江省
气温低、封冻期长的自然条件下,小水电站与国家电网联网供电,互通有无,增强了小水电
的生命力,成为全省小水电站供电的发展方向。
为加强小水电站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省水利局于1982年对全省小水电站进行了查安
全、定标准,查效益、定措施,查综合经营、定发展计划的“三查三定”工作。1983年,根
据国家积极扶持发展小水电的精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积极
发展我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下发市、县水利、财政、电力部门。1983年,省水利厅和省
财政厅根据《若干规定》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小水电建设要认
真贯彻“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省、地(市)、县、乡、
企业和个人兴办或联办的小水电站,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凡已投产总装机
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按各级投资比例实行利润分成。省投资超过工程
造价50%以上者,省小水电公司提取利润的50%,在偿还贷款期间,不执行利润分成,省小水
电公司只从总收入中提取2%的管理费。水库电站暂不执行与省利润分成。电站用水执行省有
关水费的规定,省小水电公司从电费收入中收2%的管理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下的全民所
有制水电站和总装机200千瓦及其以下的集体所有制水电站,每年从电费总收入中上缴省小水
电公司2%的管理费,缴省财政厅列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与此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
县及县以下装机容量在12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无论是自发自供,还是与国家电网联网只
发不供,其发电和供电收入,均给予暂免征收产品税的照顾,对电站所得收入给予免征所得
税和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二、机电井管理
本着“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70年代在配套机电井多的重点县(市)水利
局内设机电井管理站;有机电井群的公社建立机电井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建立管理小组;
生产队按单井设专人管理。1978年总结推广安达县文化公社实行单井定专人管、定灌溉面积
、定提水设备、定合理报酬、定经济指标的管理办法,达到井井有井房、有田间工程、有提
水设备、有建井档案、有专人看井的“五定五有”经验,使全省的机电井使用和管理工作,
走向正规。进入80年代以后,按照经济改革的要求,省水利局制定了《机电井灌溉责任制试
行办法》。提出定额包工,联系灌溉效益计酬,包井到组,联系产量或产值计酬等两种办法
。第一种责任制有三种做法;一是定额管理,多灌多得;二是小段包工,超灌有奖;三是上
下挂钩合同制。第二种责任制有两种做法:一是定产记工,超产分成;二是专业承包,超过
或少于承包部分全奖或全罚。1981年安达县有1900眼机电井实行定额包工;有187眼机电井实
行联产计酬的管理办法,均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该县的羊草公社采取第二种办法中的专业承
包,使井的利用率达到89%,单井灌溉面积平均达到200亩。1981年,为加强机电井管理工作
,根据全国水利管理会议和《北方地区机电井管理经验交流座谈会议纪要》精神,制定了《
黑龙江省机电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要在建设好的基础上,坚
持常年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减少损失,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工程
效益。在组织管理上,坚持专管与群管结合,形成县(市)、社、大队、生产队四级管理体
系,逐步做到专人管理,单井核算,以井养井,几年不变。在机务管理上,建立严格的岗位
责任制,制定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建立定期维修制度,保持设备完好,提高机
电井完好率,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在工程管理上,建立机电井工程技术档案;严格执行
报废机电井的技术鉴定和审批程序;各类井都有井房、井盖、井台和渠系,做到配套齐全合
理。用水管理上,统筹安排种植计划与灌溉计划,实行轮灌,延长灌水时间,采取井池结合
、“龙”渠结合,扩大灌溉效益。经济管理上,要求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
,奖惩分明。并提出机电井完好率85%,利用率80%;单井效益90亩,争取100亩。浇地成本在
现有基础上降低20%;机电井更新率,老井区报废率在4%以内,一般井区不超过2—3%的管理
考核标准(三年内)。1982年省水利局又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加强责任
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全省各地实行水利工作经济责任制的实践,制定《黑龙江省水利工
作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对机电井提出:小段包工,定额管理,联系灌溉面积计酬;统管
分用,按亩收费;包井到组、到户、到劳、联产计酬。机电井费用可由生产队统管,逐步实
行单井核算,可采取养井田,按收入提成或按亩收水费,解决养井费用。1984年为进一步适
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一些地方出现把机电井长期固定给承包户,使承包户
对机电井使用和管理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使机电井变更权属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省水利厅
提出《关于变更机电井权属的几项规定》,要求凡变卖机电井要经群众民主讨论,多数群众
不同意时不要强行处理,买井也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提倡变卖适合一户或几户经营,用于发
展水田、菜田、旱田或经济作物灌溉的机电井,以及主要用于抗旱坐水种的大口井。其他具
有社会性公益性的机电井不宜变卖,仍由村屯集体管理。机电井所有权归个人,仍要承担提
供抗旱灌溉用水的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合理征收水费等。全省机电井管理通过联产承包,
实行经济责任制等办法,效益明显提高。1985年仅绥化地区的统计就有5300眼井,达到单井
效益超百亩,产量超历史,产值超万元的“三高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