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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中型商店

  一、沿革
    黑龙江地区在清乾隆年间,就曾出现个别中型商店。而真正形成大中型商店规模经营, 并在商品流通中占居重要地位则是始自清末。最早出现并形成中型商店群体的地方是齐齐哈 尔。1752年(乾隆十七年)允昌发杂货店在南大街开业。1821年(道光元年)鼎恒升杂货铺 开业,以制造和贩卖史国公酒出名,并兼营绫罗绸缎,油酒米面。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 张子贞开办的百货业公和厚开业,资金8万元(银元),并有分店4处和1个火柴厂。1908年前 后,齐齐哈尔已形成一批中型商店。其中:粮业5户,资本13.9万吊(江钱,下同),年最 高交易额257万吊;杂货业44户,资本53万吊,年最高交易额520万吊,成为当时黑龙江地区 的商业中心,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商品流通枢纽。进入民国以后,哈尔滨掘起,齐齐哈尔的大 中型商业发展速度相对减缓。据伪满《工商名录》记载,1931年前齐齐哈尔市内有字号的商 业215户中,资本在5000元(折合伪满币,下同)以上的大中型商店有96户,清末前开业的只 剩下13户。较著名商号,有张镜清开办的洪昌盛(百货业)资本20万元,李名臣开办的瑞庆 和(杂货),合资开办的瑞祥林(杂货)资本5万元,以及王舜生开办的兴魁隆(绸锻布匹) ,刘玉书开办的同盛和(杂货)。
    清末和民初,民族资本大中型商店在哈尔滨集中形成并发展。1900—1905年(光绪二十 六年至三十一年)期间,哈尔滨有店铺百余户,其中比较有名的商号13户。开业最早的是19 00年(光绪二十六年)同盛兴杂货店,永和粮店。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同盛厚粮谷杂货 店开业。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元吉号、同和洪、和成公粮谷杂货店开业。1904——1906 年(光绪三十至三十二年),较大型百货商场同发隆、洪盛隆、公和利百货店相继开业。19 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廷决定将哈尔滨开为商埠,这里逐渐形成北满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一些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粮食生意,东合洪、永和长、天丰东等十几家粮栈应运而生。原以经 营杂货业为主的一些杂货商,也以半数以上的资金,经营粮谷,资本最少1万银元,多则10余 万银元。1909年(宣统元年)间,哈尔滨有商店数889户,其中年经营额羌帖50万卢布以上的 大百货店2户,年经营额20万卢布以上的货栈、批发店16户,中型零售店185户,各种代理店 29户。1914年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民族资本的大中型商店进一步发展。1917年后,因羌帖 贬值,市场物价上涨,加之东北境内抵制日货运动,市场一度衰退。1921年后,由于各帝国 主义忙于战后恢复,外资输入减少,民族资本又得到了一次发展机会。著名商号大罗新、东 发和、福丰号等相继开业。1925——1928年间,外资又一次大量涌进哈尔滨,国内山西、京 、津、山东、沈阳等地商人也蜂涌哈市。由武百祥等合资创办的比较新型的同记商场和孙秀 三等合资创办的义发和百货商场相继开业,成为当时哈尔滨市大中型商业发展的鼎盛时期。 1929年以后,由于金融市场波动,“金贵银贱”,使大部分以银为资金本位的大中型商店经 营受挫。据1936年伪满《工商名录》载,哈尔滨市1931年前开业的商户中,属于大中型的( 资本折合伪满币5000元以上)共有234户,其中资本10万元以上的19户,5万元以上的36户( 清朝末年开业的只剩下22户)。各主要行业都有一些大中型商店,以粮谷、百货、布匹、京 广杂货、日用杂货、五金电料等行业居多。
    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各县也都出现了一些大中型商店。铁路沿线的县城及非沿线的重 点产粮县大约有20到30户不等,一般县也有3——5户。阿城县镇内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 有资本江钱10万——100万吊大中型商店8户,1909年(宣统元年)增至19户。双城府1910年 (宣统二年)有大中型粮商及杂货店18户。1918年讷河县有较大商号11户。绥化县1926年有 资本在大洋5000元以上的中型杂货店8户,粮商10户。珠河(今尚志县)在1928年有资本大洋 3000——30000元的中型杂货商26户。1920年,佳木斯出现资本在100万吊以上的经营布匹、 杂货的8家较大商店(俗称八大家)。1931年更形成以福顺太(资本13万元)为首八大商户, 主营仍是布匹杂货,但多数兼设粮栈并盖起楼房。县城大中型商店,其资金、货源乃至人员 构成大都和城市的大中型商店有比较紧密的联系。因此,县城大中型商店虽为数不多,但却 成为左右当地市场的主要资本力量。
    东北沦陷时期,1938年前民族资本大中型商店还曾有所增加,但随着日资及伪满官商对 市场控制日益加强,民族资本商业到后期有的倒闭,有的变成日资、伪满官商的附庸。到伪 满垮台前夕,民族资本大中型商店几乎消失。哈尔滨同记商场,原有职工300多人,到东北沦 陷后期只剩下26人,勉强维持小部分门面。1942年同记工厂倒闭。1943年大岁新商场(同记 的分店)已是货去楼空,仅在一楼卖些残次商品维持残局。到1945年整个同记商场所有资本 全部变成有名无实不能兑现的伪满各种“有价证券”。解放后,在人民政府扶持下,才逐渐 得到恢复和发展。
    二、类型
    大中型商店经营类型,主要分为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3种。
    (一)批发商
    这是在20世纪随着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从零售商分离出来的,以大宗商品交易为主,左 右市场商品货源。1921年,哈尔滨的民族资本批发商,占整个商业户数的10%左右;齐齐哈尔 在此期间出现了恒昌隆等7户较大批发商。当时,大中型商店都是批零兼营或零售兼批发。到 1931年,哈尔滨以批发为主的商店(行)占大中型商店户数的30%以上。主要行业是粮食。山 海杂货、京广杂货、绸缎布匹、鞋帽材料、日用杂品和食品杂货。但行业间都互有兼营,而 且对兼营的商品,多数视同本业常规经营。哈尔滨著名的山海杂货批发商大丰涌,也同时大 宗经营布匹、绸缎、纸张等工业品。一部分批发商又是工商一体,既生产又销售。主要行业 是鞋帽、服装、胰蜡书籍文具、糕点等。这一时期,由于外商资本雄厚,又控制着商品进出 口,市场大宗批发,大多操纵在外商手里。民族资本的批发商,无论是经营规模及范围都是 处于从属地位。哈尔滨、齐齐哈尔民族资本批发商,除个别大户直接从国外,主要是日本的 大阪进货外,大多数经营外货的批发商是从转口地(大连、营口)或从当地外商那里转手批 发,实际上是二、三道批发。部分批发商以经营国货为主,则从关内产地工厂或批发商进货 再行批发,主要商品是上海杂货、日用杂品绸缎棉花、京广杂货、陶瓷器皿等。个别批发商 专门经营地方产品,如服装、鞋帽、木材等。城市批发商,主要是供给当地中小商店及外县 的中小批发商和部分零售商店;县城批发商则主要是供应城镇零售商店和农村集镇店铺、摊 贩。供应对象大部分是有长期往来的固定户。批发商经营的品种,专业性较强,比较单一, 即以一种或几种商品为主,不搞“百货俱全”。
    (二)零售商
    民初出现的大中型零售商店,主要行业是百货业。地区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哈尔滨、齐齐 哈尔。1907——1928年间,哈尔滨市先后开业的大百货店,有同发隆(资本18万元)、福丰 号(资本7万元)、东合利(资本20万元)、恒顺昌、公和利(资本8万元)、东发合、义发 和(总店在长春,资本100万元以上)。1928年新同记商场和分店大罗新商场开业(资本100 万元以上。另据同记商场资料,1928年总资产为上海规银175万多两)(上记各商店的资本额 是来自1936年伪满《工商名录》,货币单位折为“伪满币”。)成为当时哈尔滨百货业的娇 子。1929年,齐齐哈尔市比较新型的百货商场洪昌盛开业,营业面积800平方米,职工150人 ,资本大洋20万元。1931年佳木斯公利源百货商场开业。一般县城也都有了中型百货商场一 二户、三五户不等。这些大中型商场,品种齐全,吸引顾客,成为零售市场的骨干。在大商 场的周围,逐渐形成各类中小型商店群,成为各市、县商业的中心区、街。这些大中型商店 的主要经营特点:一是绝大部分是以零售为主兼营批发。除零售柜台外,都设有专门的批发 部。二是进货多是从外埠采购,大商店一般都在日本大阪和大连、营口、奉天以及关内大城 市常驻“老客”采购商品,从当地批发商进货很少。三是多数都在本市或外市县设有分支号 、联号商店,有的还有附属工厂。四是注重商业信誉、重视宣传广告。突破了清末的手工业 式标幌的单调形式,讲究招牌,美化橱窗陈列,散发、张贴传单并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及组 织鼓乐队沿街宣传。
    (三)代理商
    亦称中间商、居间商。主要是为买卖双方代理购销业务,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手续费 )。黑龙江地区在清末就出现了一些中小代理商,主要是猪牛店,大车店、山货行等兼营代 理业。大中型代理商是民初在大城市集中发展起来的。主要行业是粮食、山海杂货、日用杂 货及木材代理业。1931年前,哈尔滨有大中型粮食代理商14户,杂货代理商10多户,木材代 理商3户。另外,有些批发商本身也都兼办代理业务。最为活跃的代理商是粮食业,许多代理 商不仅在市内设有分店,并在许多产粮地区设有分支店,形成网络。代理商的代理品种没有 界限。哈尔滨双发永代理店,以代理山海杂货为主,同时也代理棉花、布匹、鞋、帽子、糖 、纸张等。大中型代理商,都掌握一批经纪人为其服务。其代理活动以代客商购销商品为主 ,同时有一定仓储及运输能力,代储商品、代理包装托运业务。在资金上有一定的融通能力 ,必要时也可代客商结算货款,承担商业信用。代理店的商品信息比较灵通,能为购销双方 提供咨询。当时,外商由于受约章限制,只能在商埠活动,难以把购销活动扩展到一般县城 ,因此,他们收购出口的粮食、土特产品以及推销进口工业品,绝大部分是通过城市民族资 本的大中型代理商或批发商进行。民族资本大中型商业的这些代理活动具有“买办”性质。
    三、店规铺法
    民国前期,民族资本创办的大中型商店,多数属于旧式商业,组织管理上保留了相当一 部分封建习俗,少数新式股份公司也多沿袭旧式的管理办法。企业内部店规铺法,除少数有 明文规定外,多数是约定成章。
    (一)企业人员的组成
    企业人员基本上是按照企业主的籍贯以地域组成。黑龙江地区有山东帮(主要经营山海 杂货、干鲜果品、五金、木材),河北帮(主要经营钱、粮、百货),上海帮、宁波帮(主 要经营绸缎、呢绒、服装),京帮(主要经营京广杂货),山西帮,河南帮等。商店的人员 ,大多由自己的同乡组成。
    掌柜。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带东(资本)的纯身份股,包括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 也称经理、副经理)。另一种是有钱股又有身份股,既是股东又兼掌柜(或经理或董事长) 。身份股大掌柜(经理)都是经过股东介绍,选聘有经商经验、能力较强的人承担,负责企 业的全面工作。二、三掌柜分管部分岗位。派驻外地驻在,负责采购工作的“老客”,一般 由二、三掌柜承担。
    店员。除了从其他商店吸收已经从商多年的店员外,大多是从本店的学徒中选拔。学徒 ,一般采用三年制。3年无过失,经考核可担任某项具体工作时升为店员。无论是店员和学徒 来店都要有铺保,店员发生盗窃、贪污等问题,承保人包赔一切损失。
    (二)资本来源
    主要由3部分组成。一是筹集资金。分3种情况,一种是由主要投资人邀集,合伙经营; 另一种是由在商界较有声望的人(本人不出资或出资很少),邀请信任他的人出资,聚集股 本;第三种是个人独资经营。大型商店中,合资的占多数。据1939年《哈尔滨工商名录》载 ,1931年开业的大中型商店中,合资占63.5%,其中10万元(伪满币)以上的大商店全部是 合资经营。二是借贷。大中型商店一般都和四五家、多则十几家银行发生借贷往来。同时, 也通过“钱经纪”和个人(指人名堂号)借贷。哈尔滨同记商场,1931年同100多家“人名堂 号”有借贷关系。总贷款额一般占资本的50—60%,1931年达到70%。三是利用商业信用。大 中型商店采购商品,赊购部分一般占30—40%,大零售商店高达60—70%。销售上也搞赊销。 大城市“商铺串换皆于三节(端午、中秋、春节)概括清结”。但也有少数荒帐,称为“吃 大片肉”。
    (三)职责规范
    一是等级服从。大掌柜决定一切,其他人绝对服从。各岗位的掌柜,直接对大掌柜负责 。其他人员都听命于本岗位掌柜。二是掌柜(经理)有经营自主权。大掌柜对商店的财务、 业务、人事都有自主权,股东平日不能干预,也不能以检查人员身份出现。掌柜辞退人员, 股东不能说情。三是严格礼貌及信誉训练。店员从学徒开始,即在生活、工作、道德、礼貌 上受到严格训练和约束,接待顾客、办事、说话、吃饭等举止都有一定规范。零售商店店员 ,因礼貌不周放走顾客,即算一次过失。四是考核。主要由大掌柜进行,除随时考核每人的 行为功过外,大体每半个月开一次全体会,由大掌柜提出批评表扬,批评多是严厉的训斥和 警告。每年正月初六或十六,对每个人总评,公布留下和裁减的人员。被裁减人员,如无经 济问题,还可另找其他商店就业;有盗窃贪污行为的,无人再予录用,一般都得离开当地商 界。
    (四)工资及福利
    工资一般为月薪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年初公布工资标准(也称拨劳金),按月支付 。学徒工资,百货业较高,在正常年景下,一般是第一年月支2—3元钱。钱粮业最高,月支 4——5元,以后每年长一点。店员工资比学徒高1倍多。另一种形式是,不定当年工资,先按 月借支,决算期宣布每人工资标准,按借支额补差。除月工资外,决算期再视商店利润情况 ,另有花红(奖金),亦称馈赠。绝大多数商店劳动强度很高,学徒更苦,每天早4点30分起 床,晚10点到11点睡觉。没有星期天。学徒干满3年,给假半年回家探亲,工资照发。生病药 费自理。伙食由商店免费供给,标准都有定章。山东店铺,平日多吃细粮,逢五排十改善伙 食。河北及当地人开的商店,平时吃粗粮,逢五排十改善伙食吃细粮。大老板、二老板吃小 灶,其他人都是大灶。理发由柜上花钱,有的洗澡也由柜上给钱。
    (五)利润分配
    在正常年景,大中型商店都获利较多。1926年,哈尔滨市各大商号中,大罗新获利30万 元(大洋,下同),同记商场获利14.2万两上海规银,天丰东30万元,天丰涌25万元,同义 庆15万元,东发和8万元,义丰源5万元。绥化县中型商店,天合太等9户杂货商获6.4万两( 现银),人和厚等10户粮商共获利大洋29.3万两。决算期确定盈亏,分配利润。早期是三年 决算一次,30年代以后改为一年一决算。决算时对库存商品不以原价或时价盘存,一般都留 有“厚成”,留多少由大掌柜按股东可以接受又有利于商店发展自行决定。利润分配形式, 各商户不尽相同。有的把钱股和身份股做成若干份(即几厘份子),按利润总额分劈。还有 的先取官利,即比银行利息高1倍多一点,分给股东,称为股息,然后再按份分配。铺垫股, 即以厂房、营业室、设备等做为资本的股东,担赚不担赔。身份股也担赚不担赔。身份股以 外的人分“花红”。股东的分红,并不完全取出,大部分用于扩大经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