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消费合作社
一、市民消费合作社
1946年8月,齐齐哈尔市一、二、六区千余群众联合清算伪满大配给店后,在清算委员会
领导下,经群众议定,将罚款161万元(东北流通券)筹办起粮谷合作社。1946年末,佳木斯
市开始建立市民消费合作社。哈尔滨的市民消费合作社是始建于1947年春。当时,哈尔滨市
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对私营粮商和粮油加工业者、代理店等私人存粮进行登记。对存放4个
月以上的多储部分,按公价收购,由消费合作社对居民供应。到下半年,全市各区普遍建立
市民消费合作社,有的区还成立了总社。牡丹江市到11月,已有市民消费合作社64个。以后
,各地又陆续成立了妇女合作社、军属合作社、朝鲜族合作社、回民合作社。
二、职工消费合作社
职工消费合作社最早是铁路部门建立起来的,而后扩及其他部门。1946年7月,哈尔滨铁
路三分局召开代表会,联合组成铁路局合作总社,所属17个部门组织了职工合作社,社员1.
3万多人。随之,三分局管辖以外的哈尔滨印刷厂、电务五分段也都组织了合作社。各县镇的
铁路部门也陆续办起了职工消费合作社。海林铁路工人,在清算斗争后集资10万元,组织了
工人合作社,改善生活必需品供应。1947年2月,鸡西滴道煤矿工会,为帮助职工解决生活用
品供应的困难,发动职工集资,成立了5个职工合作社。同年上半年,哈尔滨市各类消费合作
社,已发展到百余个。1948年6月,齐齐哈尔市职工总会执委会决议,从7月份起成立全市职
工消费合作社。1948年末统计,原黑龙江省有各种合作社326个,多数在城市。1949年4月,
原松江省统计,有合作社620个。6月和8月,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分别成立了省合作社总(联
)社,提出在城市重点要办职工消费合作社,市民消费合作社尽量少办。以后,对市民消费
合作社取消了照顾,对职工消费合作社视同农村供销社一样享受国营商业各项优待,进一步
促进了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
到1949年,合作社数量发展很快,但也暴露出基础差、资金少的问题。为扶持消费合作
社的发展,一是国营商业贷给实物。1949年前后,原黑龙江省国营百货公司贷给合作社实物
,折115.2亿元(东北流通券,下同)。二是银行贷款。1948年6月,原合江省东北银行一次
给佳木斯市各区合作社贷款8.1亿元。三是扩大社员入股,从利润中积累资金。原黑龙江省
到1949年4月,消费合作社已有资金220亿元。哈尔滨市到1949年6月,消费合作社自有资金1
17.8亿元。此外,也有少数公股多于社员股金,甚至纯由公家投资的“消费合作社”,实际
上成为一个单位的商店或附属福利事业。
城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组建之初先是自行订立社章及民主管理制度。铁路三分局消费合
作总社,制定的办社章程及管理办法中,主要内容有: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合作社必须有
社员200人以上方可成立;按月总结,按月分红;铁路沿线以大站为中心组织合作社,统一管
理;成立督查团,检查各合作社的工作;民办公助,号召职工入股;铁路局帮助解决车皮及
贷款等。哈尔滨市新阳消费合作社,1947年10月成立总社后,规定的分红制度为:基金25%,
股东分红50%,其余25%用于职工薪金及奖励金。1948年10月,东北贸易部下发了各级合作社
条例,统一了社章和管理制度。但也有些合作社不尊重社员权利,开展业务后管理紊乱,经
营亏损或解体。
合作社先是以经营粮食为主,而后综合经营。初期,经营的日常必需商品在30种上下。
后来业务发展,经营品种逐渐增多。除为国营商业推销商品外,还积极扩大外采,补缺补短
,商品经营范围逐渐扩及吃、穿、用大路商品,成为国营商业的重要助手,对于安定民生,
平抑物价以及解决城镇人民就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55年下半年,城市消费合作社
移交国营商业,改为贸易公司综合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