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商店(小组)
一、组建与调整
黑龙江地区私营商业中,小商贩一直占有很大比重。1949年末,共有个体坐商(无雇工
)28111户,摊贩36345户,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87%。他们遍及城乡各地,是方便群众生活、
活跃市场的重要力量。1952年以后,随着国营商业及合作社网点增加,主要商品货源多为国
、合商业所掌握,小商贩户数比1949年减少了25%。相当部分转为国营商业经销、代销商品。
1955年4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在海伦县试点,组织小商贩走合作化道路,试办了建华、
中兴两个合作店。1956年,在对私营商业改造高潮中,全省普遍组建合作店(小组)。富锦
县原有小商贩256户,合并为82户。宁安县将74户商贩,合并为14户。绥化县镇把原来一家一
户的101个食杂业小店铺,组成一个合作店,下设34个门市部,实行统一进货,统一核算。到
1956年末全省组织起合作店549个,有1608个门点,合作小组450个,有4536个门点。1957年
进一步加强组建合作小组的工作,到年末有近90%的小商贩组建成合作小组。全省合作店(小
组)发展到门点13636个,是合作店(小组)最多的一年。
1958年到1960年间,在“左”的政策影响下,急于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对合作店(
小组)的人员采取了转业支援工农业生产、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调到城市街道服务站等
方法大量裁减。据不完全统计,1958年,黑龙江省动员小商贩支援工业6969人,下放农村91
09人,调到街道服务站5227人。同时,对合作店进行撤并,大批升级过渡为国营商业,使合
作店(小组)网点、人员急剧减少。到1958年末,商业合作店(小组)门点仅剩2691个,比
1957年减少80%。1961——1962年进行调整恢复,稍有增加,1962年末全省合作店门点增到3
410个,比1958年增加了711个。1963——1966年在合作店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5年
普遍开展“小四清”,对合作店进一步清理整顿,一些条件较好的升级为国营商店门市部,
合作店(小组)网点又有减少。1965年末,全省合作店(小组)只剩下1406个,比1962年又
下降了60%。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许多市、县的合作店职工“造反”,要求向国营商业过渡。19
67年12月,省商业厅批准167个商业饮食服务、商办工业的合作网点升级为国营企业。此后,
合作店网点、人员只减不增,到1978年全省商业合作店仅剩下876户,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作
用大为削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赋予合作店在商品流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由
于老合作企业已所剩不多,未能有所发展。
二、经营
合作店(小组)组建初期,基本上保持了小商贩原有的灵活、方便的经营特点。就地进
货,勤进快销,资金周转快;以经营民用日常必需品为主,突出针头线脑、油盐酱醋等零星
小商品;售货起点小,拆包零售;挑选整理,分等出售;早开晚关,方便消费,有时还定时
定点送货上门,有的既有门市,也摆摊床,还走街串巷游动售货。合作头两年经营状况比较
好,1956年营业额7435万元,占社会零售额比重4%,1957年营业额增加到14387万元,比上一
年提高91.7%,占社会零售总额比重提高到7.2%。
1958年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撤并合作店的经营网点,并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
限制。1965年提出“合作店、合作小组经营比重过大的,应当逐步降下来,国营商业和供销
合作社要适当前进”,使合作店(小组)经营比重不断下降。全省合作店(小组)营业额维
持在占社会零售额4%左右。80年代改革开放后,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但在新集体商业、个体
商贩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进展不大。
三、管理体制
1956年组织合作店(小组),县城以上均由国营各专业公司设私改机构归口管理。1958
年后有较大变动。据1963年对31个市县调查,基本分为4种类型:从行政领导、思想教育,到
业务安排全部由市县归口公司负责的有20个县;由县商业局直接管理的有3个县;由区镇管行
政和思想教育,归口公司管业务的有5个市县;由区镇全面管理的有3个市县。之后,有些市
县采取设置总店或合作管理部的形式,由国营公司派干部领导和管理。
合作店(小组)的管理制度,多沿用国营商业的办法。但在民主管理,股金利润分配等
方面有其特殊性。合作店普遍组成店务管理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在股息上,1963年11月
规定合作店的成员入股时,携带的原有流动资金、存货、设备、器具等折价计息,股金计息
,年息不超过10%。盈余分配上,规定为每季盈余先缴所得税,然后弥补上季度亏损,余额按
公益金13%,奖励金2%,劳动分红5—25%,公积金60—80%分配。从这一年开始,实行国营归
口公司从合作店公积金内提取联合公积金制度。此项公积金用于市县范围内的合作商业的公
共建设,临时性的不计息的资金调剂以及弥补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等方面。但也有被挪
用的情况,据1977年调查,截止1976年末,各地被挪用、调用的合作店公积金160多万元。留
存在市县归口商业部门的联合公积金尚有13万多元。
合作店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曾有过多次变化。组建初期,是按地区和行业不同,分别采
取工资加劳动分红;死分活值或计件工资的形式。1958年以后,多数合作店实行固定工资制
。工资水平大体相当或略低于当地同行业国营零售商店的水平。合作店内部也端起“铁饭碗
”,吃起“大锅饭”。1964年,经过“社教”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不断批判“奖金挂
帅”,合作店人员工资水平下降。1978年,全省合作店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国营商业职工38.
7%。对老弱病残退职、退休人员,1963年规定,家庭有人赡养的,本人自愿退休,按参加合
作店年限,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无人赡养、无依靠的老弱病残人员实行“包
养”制度,即由合作店负责,根据当地生活救济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直到死亡为止。自
1963年到1974年底,11年间,全省由合作店“包养”人数有1061人,相当于老弱病残总人数
的1/4。
1979年到1980年间,根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逐步调整和落实了对合作店的政
策。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合作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
分;合作店的职工是社会商业职工的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一部分。二是自1979年1月起,合
作店职工实行退休制度。三是自1979年起,各市县陆续归还平调和动用合作店的联合公积金
。四是从1979年起取消对合作店的加成征税。1980年10月起,将九级超额累进税制,改为与
集体手工业同样的八级累进税制。五是工资、福利、物资和商品供应、财务管理等与新集体
商业同等对待,并统称为集体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