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货方式
一、自由采购
黑龙江地区私营商业,基本进货方式是自由采购。在清末、民国初期,具体方式是派“
老客”(采购人员)驻产地或集散地行栈进货。大批发商、大零售商店派往外城的“老客”
,有长期与短期之分。此时至1931年以前,多驻上海、天津、北京、营口等地,之后则驻沈
阳、大连、长春等地。少数大批发商、大零售商店,民国初期还曾在日本大阪、川口等地派
有驻在人员。长期派驻行栈人员主要是哈尔滨、齐齐哈尔的一些大商号,以抓名牌商品与大
宗商品为主。中型商号多以短期驻行栈形式,抓俏货、赶行市为主。在商品成交上,分现货
、期货,现货批价高,期货批价低些。成交后,委托行栈发运。此外,还出现过一些其他形
式,一是临时派人带现款专项采购某些指定商品。多是采购缺货、快货,为了“货赶头先”
,抢价出售。对奇缺商品则预付给部分货款,定期交货,货到钱清。二是函购。通过报纸或
广告收集到新商品的信息,向厂家或行栈去信联系,索取样品,适合销售时,再寄去要货单
,卖货方按货单发货。在买卖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关系后,卖货方也随时给买方邮寄样品,供
选择进货。三是汇货。外地生产厂家、批发行栈,派外柜带样品,向批发商、大零售商店汇
货。按样品成交后,由卖货方办理发运。在包装内附有回单,遇有质量、数量不符时,由卖
方给予补、换、退货。也有的是代销关系,收取代销费。四是与生产厂家订期货。期货多是
季节性商品,如毛衣、毛裤、鞋帽、年画、蜡烛等,在迎季前与厂家办好订货手续,按期交
货。
私营商业进货中的货款结算,相当一部分是信用(赊欠)往来。赊欠形式有期票(主要
是对外国厂、商);卖完货再偿款;三节还清(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流水式的赊欠(
先赊一期货,进第二批货时付第一期货款);半月打柜(每半月还一部分)等。私营商业企
业间的结算往来,主要靠“行帮”的中介和企业信誉。与外商往来,大都签订合同。
1946——1948年解放战争期间,自由采购是国营商业部门从外省进货的辅助形式。建国
后随着国营商业商品分类、分级管理的逐步加强,自由采购品种越来越少,范围也越来越小
。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自由采购又逐渐成为国营商业部门省外进货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计划调拨
建国后,国营商业长期是以计划调拨为基本进货形式。组建国营商业初期,实行物资大
调拨,上拨下卖。1953年,商业部改变商品统一调拨制度,在商业部统一计划下,实行分级
管理。商业部、各总公司对计划商品、平衡商品和三类商品中的主要商品,根据各省购买力
和历史销售情况进行计划分配。在此基础上,产生商业部系统内的省际间、区域间、一级站
与二级站以及主要产地公司间的调出、调入计划,并按计划签订供需合同,按合同规定组织
商品调拨。实施的具体办法,是采用商业计划会和商品供应会的形式进行。黑龙江地区国营
商业部门,通过全国商业计划、供应会议计划分配调拨的商品,占省外进货比重:60年代占
90%以上,70年代占70%左右。实行计划调拨的初期,商业部召开的全国计划会和供应会,是
分别进行的。以后,也曾合而为一由各总公司牵头召开,半年一次。上半年的供应会,确定
全年的商品分配计划,按45%的比重,签订上半年进货合同;下半年的供应会,检查上半年合
同执行情况,调整与补充全年的分配计划,签订下半年进货合同。在两次供应会议之间,有
时一级站还召开补货会。省公司、二级站对总公司、一级站召开的供应会和补货会,事先都
在省内召开计划汇总平衡会,然后由省公司经理带队参加。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也派人出席会
议,了解情况,密切供货关系,争取货源。80年代,流通体制改革,商业部管理的计划商品
一再减少,总公司不再牵头召开供应会,各一级站召开供应会,也取消了计划分配内容,实
际成为商品交流会。
三、交流协作
在全国供应会分配货源之外,与产区的商业部门交流、协作,是商业部系统内商品调拨
的一种补充形式。
省际间的商品交流,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黑龙江地区参加省外交流会,始于1953年5月
,原黑龙江省百货公司参加天津召开的交流会,与浙江丝织厂现货成交灯芯绒1.8万匹。此
后,省际间的交流,供需双方互相提供条件,买卖要求对等。1959年,国家对物资交流会采
取逐级召开的办法,通过供需之间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三类商品的供需衔接以补充国家计
划的不足。还规定“国家集中管理的第一类物资不得参加交流,国家实行差额调拨的第二类
物资,在确保完成外调和出口任务的前提下,有超产或节约下来的部分,也可以参加交流”
。同年,黑龙江省国营商业部门,在全国两次物资交流会上共成交14000多万元。省内市场中
断了多年的杭州剪刀、武汉香料以及成都川绣被面等,经过交流恢复了产销关系,并建立了
新的货源渠道。1960年2月,黑龙江省以商业为主,联合轻化工业等8个部门79个单位,组成
380人代表团,参加全国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物资交流会。总成交额为23000万元,比第二次
交流会成交额增长1.8倍,其中供货7000万元,增长1.4倍。供货的“王牌”商品有金属刀
具、量具和奶粉等。进货额16000万元,增长1倍,占全国首位。70年代后期,省外交流会改
由省商业厅带队参加,或责成省公司派首席代表组成代表团参加。进入80年代,各类商品交
流会日渐增多,参加单位也从二级站扩展到三级站和大型零售商店,规模扩大,展品增多,
成交额逐年上升。
省际间协作,是具有互相支援和以物易物的进货方式。一般由专业公司或二级站领导带
队,到重点产区,本着互相支援的精神进行协作。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就省内、外协作问
题下发文件,规定:凡属省际之间协作,必须通过省主管协作机关(省经济委员会)统一办
理,省内各地区、各企业不得直接承担对外协作任务。并根据各厅(局)的业务性质及产品
管理范围分工,属于商业经营的商品,由省商业厅统管。到京、津、沪、辽等地区,必须通
过省人委驻该地的办事处办理。外省来黑龙江洽谈协作事宜,也按上述分工分别接待办理。
为积极争取省外货源,也常由厅长、处长、省公司经理带队,到关内重点产区,通过协作组
织小商品货源。1960年,商业部对黑龙江省分配货源指标5亿元,实际进货10亿元,其中,依
靠协作组织进的小商品达3亿元。1975年以后,各地、市、县也出省搞协作,由二级站或市、
县公司派人随行。黑龙江省用于协作的物资,主要有木材、石油、食糖、奶粉、土豆等,换
回市场紧缺的商品,但也搭配进来一些滞销货。省政府还每年特批给商业部门一些适合做包
装箱的等外木材,供省各专业公司与一级站协作。1978年初,社会上出现了以物易物非法协
作现象,干扰了市场秩序。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坚决制止采购人员“满天飞”
和乱派“代表团”搞非法协作。对此,省商业局、工商管理局、省人民银行,于同年3月发出
联合通知,从采购人员的派出、计划的审批以及办理结算和汇款等方面进行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