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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进货管理办法

  一、审批采购计划
    50年代规定,出省采购商品的单位,要编制明细计划(含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产地 等),经组织有关人员讨论通过后,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即可出省采购。从60年代起,对省 外进货计划建立了逐级审批制度,属于计划商品、二类平衡商品和三类商品中的主要品种, 一律按省下达的计划进行采购和组织催拨催运。不是省统一安排的三类商品,需从省外进货 的,要事先编制具体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单价、金额及进货地点的采购计划,逐级平 衡审批。二级站的临时采购计划,由省各专业公司按季平衡批准;市公司的计划,先同经济 区二级站衔接,再报省专业公司。计划一经批准,分别报送当地开户银行和驻省外商业采购 办事处各1份,以便监督。出省带料加工,须提报加工计划和用料计划,经省专业公司审核同 意,报经省商业厅转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70年代,对经过省批准或商业部同意出省采购的 大型零售商店,规定每半年编制一次省外采购计划,由主管市公司审核后,报省主管公司。 各市副食品专业批发单位的省外进货计划,按季编制,报市商业局审查后报省公司,经复查 同意,在进货计划上加盖省商业局“准予省外进货”专用章,由进货单位报送开户银行备案 。从1978年下半年起,二级站出省采购计划,改为每年编报一次,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经 理批准,报省公司备查。其中,属于计划商品、平衡商品以及省内有生产的品种,要经省公 司批准。
    凡从省外进货,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包装要求、 发送方式、发货时间等。遇有变化确需退货时,属于计划、平衡和联合分配的商品,要经省 公司批准,其他三类小商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与供货方协商取得同意方能退货,不能 单方面不执行合同,或随意拒付货款。但是,在市场商品紧缺或货源偏多的时期,供需双方 也都出现过不执行合同的情况。
    二、划定采购商品范围
    1954年以前,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除了东北区公司调拨的商品货源外,还曾派人到主 要产区采购小商品。1955、1956年,全国大中城市市场上出现了以零售价套购计划商品和自 行采购统购统销商品的现象。对此,1957年4月根据商业部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商业厅下发 了《关于禁止在城市套购计划商品的通知》,规定:计划商品、平衡商品由商业部和总公司 按地区平衡分配,不得向产地自行采购,也不得从市场批发和零售部门采购;非计划商品允 许向产地自行采购,但要切实遵守各地市场管理规定,不准抬价、抢购。此后,中间除1958 、1959年外,一直按照上述规定从省外组织进货。1973年省商业局对哈尔滨市所属十大零售 商店出省采购商品范围及地区又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对向阳商店,指定到山东、河北、江 苏、浙江、天津等地,采购戏装、毛皮、灯光道具设备、烫理发工具及零件、铁制家具、特 殊规格眼镜及零件;朝鲜民族商店,指定在东北地区采购朝鲜民族特需用品;妇女儿童用品 商店、服装商店、文化体育用品商店也都只能到指定地区,采购其经营范围以内的特殊商品 。1978年初,根据商业部通知,黑龙江省商业局重申了出省采购商品范围,原则上必须从当 地商业部门组织进货,除皮货及部分皮鞋外,其他商品不准从工厂、农村社队工业采购,不 准从零售商店进货。有些商品虽然历史上形成了从工厂进货的关系,也必须向当地商业行政 部门备案。
    三、规定采购权限
    国营商业建立初期,出省采购由省公司直接负责办理。1951年二级站相继建立后,出省 采购工作由二级站具体办理。1956年5月,黑龙江省商业厅对市、县公司下放部分采购权,当 时8个市矿林区的百货公司,按进货额给予15—20%,其他各县百货公司给予10—15%的自由采 购权。从此,许多市县公司开始出省自行采购。1957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出省采购 出现的问题,依据商业部有关通知精神,对省外采购权相应调整:商业厅系统,除二级站和 相当于二级站的市公司(哈、齐、牡、佳4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哈市百货公司),可直接从 省外一级站进货和到主要产区进行采购外,其他市、县公司,从1958年1月起,一律停止到省 外采购。服务厅系统,除哈、齐、牡、佳、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8个市可出省采购外, 其他各县不经服务厅批准不准出省采购。烟、酒商品,由省公司统一组织货源,不准市、县 自行采购。8个市贸易公司,可继续出省采购,但禁止代其他专业公司采购商品。公私合营商 店,除哈、齐、牡、佳4个市外,也一律不准到省外采购。1959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 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对各机关、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到外地采购进行了整顿,实行归 口管理。对他们必须到省外采购,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需经各专业省公司审查后,以 商业厅名义,直接介绍到驻省外办事处安排采购事宜。之后,国营商业为加强小商品采购, 于同年11月,又适当地扩大了出省采购单位。允许哈、齐、牡、佳、伊春、鸡西、鹤岗、双 鸭山8个市大型工矿区的百货批发商店、大型零售商店和信托公司派出采购人员,由驻省外办 事处统一组织,采购三类小商品。1963年,省人民委员会再次规定:商业系统以外的单位, 出省采购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时,由当地商业部门出具“无货证明”,按经营归口由主 管省公司审批并介绍出省。1970年初,收缩出省采购权限,只准百货(包括纺织)、五金、 交电、化工二级站,在津、沪地区派驻催调、采购代表,其余二级站、市、县公司不准出省 采购。1973年,批准哈尔滨市先锋、东风等10个商店出省进行临时采购。1979年4月,黑龙江 省商业局在关于加强省外采购工作管理的规定中,对出省采购的单位,划分为三种类型:一 类是省外有进货计划指标和固定渠道的,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地区的百 货、纺织、糖业烟洒、五金交电二级站和上述4市的化工原料公司,哈尔滨市百货、纺织、糖 业烟酒、五金交电、食品、食杂公司,各大中城市蔬菜公司。二类是商业部批准,与一级站 和产地站挂勾的批发兼零售企业和大型零售商店,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四 个市的专业商店,劳保用品商店,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松花江百货商店(原秋林公司) 。三类是经省商业局批准临时出省采购的单位,有哈尔滨市第二百货商店(原道里秋林商店 )、道里肉类商店、道里市场食杂商店、南岗市场副食品商店等24个单位;齐齐哈尔市的联 营商店、光明商店、中市场副食品商店等6个单位;各市经营食品的三级站;大中城市的饮食 服务公司。
    1980年市场开放后,除统一分配的计划商品外,取消了对省外采购的控制,各地批发、 零售企业,都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派人到省外建立渠道,采购商品。
    四、驻省外采购办事处
    对省外采购工作的经常性的具体管理工作,是通过省驻外办事处进行的。1954年初,原 松江省商业厅在上海和天津设立采购办事处,1955——1956年间,黑龙江省商业厅相继在武 汉、山东等地设采购工作组。1958年以后,对关内采购办事机构进行了调整,武汉升格为采 购办事处,撤销山东采购组改派联络员,并在沈阳设立了采购办事处。随后,根据采购业务 量的变化,先后撤销了沈阳与武汉办事处。1960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又在北京设采购办事处 。同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设驻京、驻沪办事处,商业办事处改为省办事处的商业办公室 。1967年,省外办事处机构被撤销,驻在人员相继撤回。直到1970年,黑龙江省商业局又在 天津、上海地区设采购联系点,后改为联络组,分别负责对长江南北地区采购工作人员的领 导。1978年初,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恢复了驻上海办事处,商业办公室重新工作。继之,商 业驻天津采购办事机构,边着手组建,边进行业务活动,1981年3月正式恢复工作。
    驻省外采购办事处内部分设百货、纺织、五交化等专业组。办事处的负责人,由黑龙江 省商业厅委派;专业组长,由省公司派科级干部担任;驻在员,由各专业公司按规定名额派 出,半年或一年定期轮换。省外采购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领导 ,业务监督和生活管理,了解所在地区市场货源变化情况,重要商品供应标准和分配办法, 定期检查省外进货完成情况,及时向省内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