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发商业
黑龙江地区,自清朝出现专事商品贩运的行商之后,到清末民初,大部分转为批发坐商
,行商运销量相对减少。20世纪20年代,随着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民族资本的批发商业初
具规模,但多属批零兼营,且多依附于外国大批发商,从事二、三道批发。东北沦陷时期,
绝大多数商品由伪满政府各类会社、组合掌握,民族资本批发商业被取代。解放后,私营批
发商业有了恢复和发展。
建国后,国营商业建立初期,首先掌握了批发环节,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稳定市
场,稳定物价。1950年在中心城市建立了国营二级批发站,1952年,在各市县普遍设立了三
级批发站。随着社会商业的发展,二、三级批发站的供应范围逐渐扩大,由建站初期只对国
营商业系统内部、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商业批发,逐步扩大到对林业、农场、铁路等部门办的
商业以及对生产单位的商品批发。此后,相继规定固定的供应区划,固定的供应对象,固定
的作价办法。1954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
村购销工作的指示》,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部门,进一步扩大了批发业务。1956年全行业公
私合营后,城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已完全由国营商业掌握。从1960年起,国营商业二、三级
批发站,全面担负起对本经济区市场调拨供应商品的任务。之后,在较长时期内,二、三级
批发企业之间,严守分工,按各级调拨计划,组织商品流通。1970年以后,为适应某些特殊
商品的产、供、销特点,在大中城市相继设立一批二、三、零一揽子经营的商店。1978年,
省商业局进一步明确二级站要搞好储备,调节供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指导基层,搞好
商品经营。1979年,工业自销不断扩大,物资部门也增设了附属公司和门市部,突破了原有
的批发体系和经营范围。1982年9月,省商业局、供销合作社,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多头批发,
自由采购和兼行跨业等现象,提出《关于整顿批发行业的方案》经省政府批准下发。《方案
》中规定: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企业经营,集体和个体商业不准从事批发业务;国营企业各
部门间,不准跨行业超范围交叉批发;农工商联合企业,只准批发本企业的产品等。经过整
顿后,批准从事批发的企业,发给批发执照。1983年2月,商业部在改革批发体制会议上提出
,商业批发环节上要搞“三个改变,两个撤销,实行三个办法”。即:改变固定行政供应区
,改变固定供应对象,改变固定倒扣作价率;撤销各类商店到一、二、三级批发站进货需经
批准的规定,撤销零售企业固定进货点的规定;实行各级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实行少环节经
营,实行协商倒扣率的办法。黑龙江省商业部门,按照改革批发体制要求,到1985年底,原
有一、二、三、零固定流通层次、进货区域界限、经营范围界限、批零界限基本废除,形成
以国营商业为主体,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的批发格局。
二、国营商业内部调拨国营商业建立初期,商品调拨业务是由省公司直接办理。二、三
级站成立后,改由二、三级批发站承担。各二级站之间及二级站对三级站的商品调拨是依据
商品分配、调拨计划,供需合同和协议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商业内部调拨是黑
龙江地区市场货源的基本渠道。在50年代,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均制定了《系统内部商品调
拨供应若干规定和试行办法》,之后,还多次进行过修订,但系统内实行商品调拨的基本规
定未变。省各专业公司,结合省内具体情况,均做了补充规定。其内容主要有:(一)互相
间的商品调拨,实行合同制。(二)商品调拨发运,调出方(亦称供货方)应本着先远后近
,先外地后本地的精神,按合同均衡发货。(三)批发环节之间,一律按调出方所在地当日
批发牌价倒扣计价。(四)装车、船前费用由调出方负担,装车、船以后的费用由调入方(
亦称需方)负担。(五)货款结算,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同时,对商品交接、验收以及
出现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的索赔处理办法也有规定。这种调拨办法一直沿用到70年
代末。80年代商业体制改革后,除计划商品和省管价格的商品仍执行上述调拨办法和规定外
,其余商品则改为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供需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执行。
商品调拨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经常性的坐站和流动调拨。进货单位,到二、三级
站进货,早期是先看商品帐,再到库看货,选货成交。1954年在巴彦县百货公司进行试点,
设样品室看样成交,而后在全省推行。二级站对三级站的调拨,以及三级站对零售单位的批
发,多是采用这种形式,一直延续至今。60年代,批发企业开始采取了多种灵活的供货形式
,有的批发站每季印发一次可供商品目录,列明品名、规格、花色、牌号、产地、价格、包
装起点,供基层企业函电选购。有的批发站开展流动批发,不定期组织调拨员携带样品和可
供商品目录,深入基层站、店就地展出,就地调拨。二是通过供应会的形式。这是二级站对
三级站内部调拨供应的主要形式。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二级站召集经济区内各三级站参
加,按省公司分配计划,衔接一、二类商品,选购三类商品。同时还根据市场变化和可供货
源情况,二级站临时召开补货会,补充签订商品供货合同,交流调剂库存等。各市县三级站
每年召开二三次有零售商店和基层供销社参加的供应会,除对计划商品采取分配外,其他商
品摆出样品,选购成交。到了70年代,出现跨经济区参加供应会的情况,但仍限于国营商业
内部。二级站对三级站通过供应会供应的商品,占调拨供应总额的70—80%。80年代改革开放
后,计划商品减少,国营商业内部商品调拨转为召开面向省内外、跨经济区的商品交易会或
与省内外工业、商业部门共同召开看样选购、订货联销会。
三、对私营商业批发
国营商业建立初期,即开展对私营商业的批发业务。1950年下半年,由于抗美援朝,市
场物价波动,曾一度停止对私营商业批发某些重要商品。同年11月,根据东北贸易部指示,
为掌握主要物资,防止私商囤积,对纱、布、石油3种商品实行批发证制度。凡私营工厂、商
店及摊贩,在国营商店成批购买时,须凭批发证,限定数量,并不准其向外批售。1952年11
月,根据中央指示,调整商业政策,扩大了1300多个规格品种的批零差价,调低了500多个规
格品种的批发起点,扩大了对私营商业批发。1953年国营商业对私营商业批发额为8641万元
,比1952年增长89.9%。之后,国营商业加强了对私营商业的经销、代销工作。1955年私营
商业经、代销额占经营额的41.6%。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私营商业只剩下少量小商贩
,国营商业对其批发只是一些小百杂货和小食品。80年代流通体制改革,个体商业大发展,
国营商业对其批发的品种范围也逐步放开,批发额迅猛增加,1980年为978万元,1981年507
0万元,1985年达到32845万元,比1980年提高32.5倍。
四、对供销合作社批发
1949年前后,随着农村供销合作社普遍建立,国营商业积极开展对农村供销社的批发业
务。为协调好国、合关系,50年代初期,建立国合联系制度,还曾设立过联合办公室。到60
年代,改称支援农业办公室(80年代又称工业品下乡联合办公室)。在国营商业系统内的各
专业批发部门,设有下乡联络员,并不断健全这种联络员制度,有效地密切了国合关系,促
进了工业品下乡。随着农.村商品流通量的不断增加,对供销社的批发额也不断增长,1949
年国营商业对供销合作社的批发额为3260万元,1979年上升到98032万元,增长29倍。1982年
以后,供销合作社多渠道进货,国营商业对供销合作社批发额逐年减少,到1985年下降为73
333万元,比1979年下降25.1%。国营商业对供销社的批发,曾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一是价
格优待。1949年8月,根据商业部规定,对供销合作社的批发执行优待率折扣办法。布4%,煤
油13%,杂品5%。1953年11月,取消了五金交电商品对供销合作社批发起点限制,除轮胎外,
一律给予批发价另扣2%的优待率。1954年9月以后,根据商业部指示精神,逐步取消了这类优
待。二是短期赊销。1951年初,原松江省为解决供销合作社一时资金不足,确定国营商业区
别不同商品(包括纱布),通过合同,可进行短期赊欠,按期结算偿还,赊欠总额不超过各
县(市)公司本身资金的10%。1952年5月,在动员完成43%任务中,原黑龙江、松江两省组织
6种商品对供销合作社赊销,到年底共赊出未收回货款1700万元。1953年对短期赊销问题又作
了规定,城市最多不得超过10天,乡村不得超过15天,个别交通不便或距离县城较远的农村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延长2天。赊销对扩大商品销售,缓解供销合作社资金不足起到了一定作
用,但也存在盲目赊欠和不认真执行赊欠合同的问题。1954年7月,根据商业部决定,停止了
赊销。三是优先供货。1953年12月,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合作社商业为满足社员
需要而购进工业品时,国营商业应当首先予以满足,畅销和供不应求的货物,必须尽先照顾
合作社商业的需要”。黑龙江省在1954、1955年间,对适合农村需要的麻袋、煤油、红糖、
灰棉毯、格线、胶鞋等大部分或全部批发给供销合作社供应农村。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商
业工作决定》,国营商业部门把支援农业、巩固集体经济放到了国营商业工作的首位,增加
了对农村市场工业品投放。通过供销合作社供应农村的商品,由1961年占国营商业销售额的
38.1%,1962年上升到43.6%。供应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一些快货明显增加,1962年比1961年
,胶鞋增加3.8倍,玻璃增加1.2倍,缝纫机增加1.1倍,元钉和镀锌铁丝增加6.7倍。19
63年执行了“凡是货源增加的大部分或全部供应农村”的原则,批发给供销合作社的商品进
一步增加。1965、1966年两年间,商业同工业部门紧密配合,积极试产试销面向农村的大众
搪瓷面盆、低档香皂、经济铅笔、加宽加厚青斜纹布、白粗布、农田鞋等40多种经济实惠的
低档商品,通过供销合作社送到农村,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1972年,对农村开荒、农机具
维修、打电机井、养猪、种烤烟等需要的元钉、镀锌铁丝、扳钳工具、电表仪器等采取专项
安排配套供应的办法,将分配给生产队的指标,纳入批发给供销合作社的计划之内,再落实
供应到生产队。1977年又进一步按“农轻重”的次序分配,在元钉、镀锌铁丝总货源没有增
加的情况下,通过筹集和压缩城市供应量的措施,多投放农村3000吨。同时,将增产的1万架
缝纫机,全部批发给农村供销合作社,用以集中装备生产大队缝纫组。四是划定分配比例。
1951年9月,原松江省商业厅确定,对供应供销合作社的紧缺商品,由当地国、合双方协商比
例,合理分配。同年10月,原黑龙江省委规定具体比例:纱布通过供销合作社占65%,棉布尽
量满足供销合作社,百货占50%,煤油占80%,其他主要商品也规定了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供
货比例。60——70年代,对农村迫切需要的胶鞋、竹壳暖水瓶、理发推子、座挂钟、小苏打
等均调整过分配比例,增加了对供销合作社的批发比重。从1981年起,对市场紧缺的自行车
、缝纫机两种商品,在年度商品流转计划中,单列供应农村的指标,由各市县商业、供销合
作社按季分批共同落实兑现;对城乡市场都比较畅销的座挂钟、收音机、针纺织品、涤纶化
纤织物等,本着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由各市县商业、供销部门,根据当地货源,商定合理
分配比例。这一年批发给供销合作社的自行车18.3万辆,缝纫机10万架,分别比上年增长2
0.3%和61.2%。1982年从国营商业批发货源中单列售予供销合作社的商品增加到13种。
五、对其他国营商业批发
黑龙江省的农场商业、林办商业、铁路商店、军人服务社等其他国营商业,虽自成体系
,但一切经营活动,基本上是执行商业部系统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国营商业部门在
召开商品供应会、交流会,以及货源分配等方面,对部门商业均与本系统商业同等对待。由
于部门办商业供应范围的不同,国营商业对其批发的商品和执行的价格等也有所不同。对农
场办商业的批发,初期主要由所在的三级站和市县公司供货。之后,随着农垦总局、管理局
、农场三级商业管理、经营机构的相继建立,其商品供应也随之分别纳入二级站的供应范围
,执行调拨价。对林办商业的批发,1956年以前,伊春林区贸易公司所属综合商店改为支公
司后,便改从哈尔滨地区二级站供货。1963年6月,林办商业设采购供应站,各林区贸易公司
,均由二级站进货,执行调拨价。对铁路办商业的批发,1958年以前,由国营三级站和市公
司供货,1962年以后,属于统一平衡的商品,由铁路局所在地的国营二级站按调拨价拨给,
一般商品和定量供应的日用工业品由分局所在地的三级站按批发价供应。1981年成立铁路附
属采购供应站,统由所在地二级站供货,享受三级批发待遇。对军人服务社的批发,初期仅
限于计划供应的主副食品及零星日用工业品,以后品种有所扩大,由就近的三级站供货,除
蔬菜、鲜果、夏季鲜活商品按批发价,猪肉按批发部门对国营零售商店的作价办法外,一律
执行调拨价。对军人服务社的货源分配,执行“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总
的略高于当地供应水平。一些暂时偏紧商品,优先照顾;有特殊需要的商品保证供应;紧缺
的大件耐用高档消费品,除按当地标准供货外,每年省商业厅都单拨补助指标。
六、对集体商业批发
1978年后,新集体商业迅速发展,国营商业初期只批发给一些敞开供应的商品。1980年
4月,省商业局规定,要把集体商业看成自己的零售单位,安排货源时,在品种、数量上与同
类国营商业企业同等对待,列入计划,及时供应。非计划商品,允许他们自由采购,有些凭
证限量和紧俏商品也要划给一定比例。此后,国营商业对集体商业的批发额逐步扩大。1985
年对集体商业批发额达到96561万元,比1979年提高6.8倍。
七、对厂矿企业批发
(一)厂矿联系制
从1953年起,国营商业经营生产资料的五金交电、煤建公司,开始与厂矿、基本建设单
位加强供需计划衔接开展合同供应。1954年全面推广,并称之为厂矿联系制。五金、交电两
公司系统和111个厂矿企业、基本建设工地建立起这种联系制。并对常年施工和用料较多、较
复杂的厂矿,实行了驻厂办公制,或半日驻厂制。之后,随着厂矿供应任务的加重,在国营
商业批发企业内部和较大的商店,相继设立了厂矿服务部(组),配备了厂矿联络员,专门
负责对厂矿需要商品的供应工作,定期下厂送目录、送样品,送货到厂。1977年,在某些化
工商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在实行合同供应的基础上,对硫黄块、硫
黄粉、松节油、松香、石蜡、四氯化碳、紫胶、红矾钠等商品,由原来的按市县分配,改为
按生产行业分配,供应重点厂矿,保生产重点产品的需要。这一供货形式,得到了商业部的
认定,并在1978年全国五交化商品分配会议上进行推广。1982年,省商业局批准省五金公司
《厂矿包供暂行办法》,对厂矿需要的商品,实行包品种、包规格、包数量、包质量、包时
间。实行这个包供办法,解决了国营商业部门供长不供短、供大不供小、供简不供繁、供老
不供新的问题,对厂矿供应商品明显增加,满足厂矿需要的80%以上。1983年在“包供”的基
础上,又增加了“直供”、“优供”的内容,对大庆乙烯工程指挥部需要的油漆,组织了厂
厂直供,执行直供价格,把对厂矿的供应又推进了一步。
(二)生产资料的供应
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的生产资料,有相当部分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用品。对这些商品
,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生产后生活”“先国家(中央直属企业)后地方(省市县
企业)”的原则组织供应。1959年8月,省商业厅确定:哈、齐、牡、佳和伊春、鸡西、鹤岗
、双鸭山8个市矿以及有大型工业、钢铁、煤矿的县镇和森林采伐集中地区,列为重点对象,
调高商品供应基数,扩大分配比例。1960年以后对特殊需要的商品,采取专项安排、计划外
增拨的办法,扩大了对生产、建设单位的供应。1972年6月,省商业局专项安排鸡西、鹤岗、
双鸭山、七台河四大煤矿生产用的大灯泡4.5万只,低压灯泡7294只,还有高压水银灯、活
扳手、元钉等。计划外增拨哈、齐、牡、佳四大城市生产用大灯泡17.5万只,纺织厂用40瓦
灯管10800只。1977年,对北安、佳木斯、鸡西、龙凤等热电厂,计划外专拨元钉、镀锌铁丝
、油漆、石蜡等生产资料,保证了上述重点工程需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
从1959年起,国营商业将劳动防护用品做为专项商品,纳入计划供应。供应范围,初期
为工矿林区的工人。经营品种,主要是棉布制品、橡胶制品、石棉制品,如工作服、手套、
胶靴、雨衣、护目镜等。1959年8月,扩大到对从事煤、铁、化工产品生产工人所需用的肥皂
、防毒面罩,井下或露天作业工人需要的防寒、防水用的高筒胶靴、棉胶鞋、皮帽子、劳动
手套等,以及林业采伐工人需要的防疫服、防蚊帽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条件的变
化,国营商业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由几十种增加到百余种,供应范围也不断扩大。
到1961年末,黑龙江省按国家劳动部规定,对8个产业系统61.3万人供应劳动防护用品。是
年供应劳保棉布826万米,胶鞋343万双,雨衣20万件,毛巾、袜子、手套计87万打,肥皂6万
箱,白酒1000吨。1964年省商业厅和省劳动局进一步明确了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范围,共分5大
部类(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农村水利气象、城市公用事业)29个行业。1965年
以后,在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相继设立了批零兼营的劳动防护用品商店,在一般县城的
百货商店里,均设有劳动防护用品专柜。1977年,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将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中的布制品、皮毛服装、防护用靴鞋、雨衣、夹胶工作服、洗涤用品、
纱布口罩、蚊帐等纳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供应。防毒、防尘用品,防烧灼用品,绝缘用
品,防摔防砸用品,耐酸耐碱耐油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防震、防噪音用品以及电焊镜片、
乳胶工业手套等,仍按供需双方衔接计划,进行供应。到1985年底,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一
律改为凭社会集团购买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