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售商业
清康熙年间,黑龙江地区有部分关内流人及行贩所办的零售店,既在门市零售日用百货
、农用杂品、烟酒糖茶等,又在集市、庙会临时摆摊出售商品。店铺门市规模较小,大多无
字号,只以“幌子”作为标志。清末,零售店铺有了发展,大中城市出现了一些中型商店。
民国初期,在大城市中有了外国“洋行”,多是批零兼营。民族资本也创办了为数不多的大
型零售商店。经营品种增加,行业逐渐划细,经营方式改进。有的零售商店除了柜台销售商
品,还开展了函电售货、汇货、向固定用户送货。为拢住主顾,各类商店,大多有赊卖业务
。东北沦陷后,日伪实行经济统制,在沦陷后期大型零售商店多为日商所控制,民族资本开
设的零售商店,经营日渐萧条。
解放后,在各级政府扶持下,私营零售商有了恢复和发展,同时办起了公营零售商店。
但直到建国初期,国、公营零售商店规模小,数量少,经营品种主要是粮食、煤炭、纱布、
食油、食盐、煤油等日用必需品。1949年全省国营商业零售额为3700万元,占社会零售额比
重为13.7%。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确定:“零售工作应以稳定零售价格为标准,
那一种日用必需品的市场零售价格有波动,影响人民生活时,国营零售店就要经营那一种”
。同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强调,要扩大国营商业零售阵地,要求国合商业占市场零售
比重要达到60%。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部门贯彻上述精神,扩大了零售商店的经营范围。为稳
定市场,对布匹、棉花等主要商品,均由国营零售商店和供销合作社直接供应给消费者。19
52年,国营商业专业划细,批零分设,进一步扩大了零售业务,当年实现零售额23750万元,
比1949年增长5.4倍,占社会零售额比重提高到29.8%。1954年下半年,根据中央调整商业
的精神,国营零售商业贯彻“踏步”的方针,除设在矿、林区的零售商店继续加强经营外,
对地处偏远的县和非铁路沿线的县及不关重要的商品,适当让出一部分零售业务,安排私营
商业经营。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城市零售市场供应任务,几乎完全由国营商业和公私合营商
业承担。1958年,国营商业为了从多方面满足消费者需求,方便群众购买,曾在机关、团体
、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建立了零星商品小卖部或代销部。1959年国营商业零售额达112470万
元,比1949年增长23.3倍。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国营商业零售额回落。1962年降为98501万
元。之后,虽采取过多种扩大卖钱措施,仍是徘徊不前。直到1969年才恢复到1959年的水平
。进入70年代,国营商业部门扩大经营品种,在大中城市增设一批专业零售商店。同时加强
零售商店的经营和管理,初步规范了零售商店的购销活动,促进零售商店改善经营,提高服
务水平,扩大销售额。到1979年末,国营商业零售额达到291310万元,比前10年增长1.5倍
,占社会商业零售额的42.2%。80年代,市场开放,国营零售商店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千方
百计拓宽经营门路,积极扩大新兴产品以及系列化商品经营。多数商店开展了联销、代销、
联营等多种经营活动,以零售为主,兼营批发。1981年零售额为295543万元,1985年上升到
360261万元。但在市场多头经商的情况下,国营商业零售额占社会商业零售额的比重相对下
降,1980年占36.7%,1985年下降为26.5%。
二、门市售货
(一)门市类型
国营商业门市零售,最初是小型零售商店。而后随着市场发展,国营商业零售供应的任
务加重,各市县都先后兴办起一批大中型商店。大型商店,是以百货商店为主,设在大城市
的中心繁华区,主营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两大类商品,兼营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
、糕点、罐头、药品以及金银首饰、工艺美术品等,以“精、高、新、全”为特点,经营品
种一般在2万种以上。中型商店,一般在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或县城繁华地段,综合经营中
低档商品,有的也经营一部分高档商品。这些大中型商店,是当地市场的窗口和门面,名声
大、信誉高、品种全、设施好,除供应当地居民外,还吸引了周围市县和农村的顾客。进货
环节少,内部管理比较先进,在市场竞争中,有明显的优势。小型零售商店,多数座落在城
镇居民区,以经营日用工业必需品和副食品为主,营业时间较长,群众购买方便,对满足人
民日常生活需要起着重要作用。
从1962年以后,为更好地适应不同阶层、不同对象对某些专业用品的需求,大中城市在
综合商店的基础上,逐渐划细,成立了一些专业商店。为了发挥这些专业商店的经营特点,
在统一计划下,允许直接从省内二级站进货,有的品种经过批准还可以到省外采购。实行集
中经营的专业商店,主要设在大中城市,担负着本市和本经济区的供应任务,有的还负责供
应全省用户的需要。到1978年,这些专业商店,转向以专业商品为主,开展了综合经营。19
84年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试办了自选商场(主要经营副食品)。
(二)售货方式
门市售货的基本方式是柜台陈列售货。在柜台分布上,是按商品品类划分。1952年,黑
龙江地区国营商业领导部门向全省零售商店提出“强化售货过程的服务,使顾客高兴而来,
满意而去”的要求,,1957年,根据商业部国营零售商店规程,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之后,
随着市场发展,增加了新的售货服务内容。在营业开始前,做好售前服务。基本要求是搞好
商品陈列,标好价格,搞好柜台卫生,检好度量衡器,备好小钞、硬币;对新产品或技术性
较强、操作较复杂的高档、精密商品,交易前在柜台试播、试映或操作,以供顾客比较、挑
选。接待顾客时要搞好售中服务。基本要求是对顾客要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周到地帮助
顾客挑选商品;出售易污、易碎和零星小商品要有包扎;出售需要试验的商品和有保管期的
商品,当面做好试验,说明有效期。大中型百货商店还备有试衣室(镜)、试鞋凳、试帽镜
,设有复尺台、复称台等。有些副食品商店还先后开展卖肉代顾客绞馅、切片、切丝、配盘
,卖排骨切成小块,卖活禽代宰、退毛等。工业品商店的服务有卖球代打气,卖手表代安表
带,卖自行车代安车锁等。商品出售后,要加强售后服务。要求是只要商品不脏、不残、不
损坏原样,都给予退换。对价值较高的商品实行“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对出售的大
件商品,如电冰箱、钢琴等,有的商店为顾客送货到家,有的派人帮助安装、调试,传授使
用和保养方法。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部分商店创立了一些专柜,如礼品专柜、老年人用
品专柜、化妆品专柜等。从70年代起,开始兴起了展销售货,集中展示同类商品,以增强对
顾客的吸引力,引导消费。当时曾有换季时期的服装、鞋、帽展销,地方工业品展销,新产
品展销及节日商品展销等。80年代,又增加了让利展销等。并出现了开架式售货,由顾客直
接挑选商品的新的售货方式。
三、商品零售的其他形式
(一)流动售货
国营商业建立初期,零售网点少,商店曾采用过推车走街串巷流动售货。1965年大搞商
品出台时,各市县又恢复流动售货。1980年,多数小型零售商店承包后,为扩大卖钱额,利
用早、晚时间,较普遍地开展了流动售货。
(二)年货大街
春节是最主要的传统节日,通常一进入阴历腊月,各地年货大街即正式开市,以供群众
购买年货。年货大街以国营商店为主,亦有集体、个体经营者参加,在指定街道上摆摊出售
春节所需各类副食品和喜庆用品,节日气氛很浓。随着生产发展、货源增加和人民生活不断
提高,各市县的年货大街规模越办越大,由一条街扩展到几条街,年货品种年年增加,交易
额也越来越大。
(三)节日减价
50年代初期,国营商店曾实行过节日减价售货。1950年春节,由2月6日起,大减价1个月
。为了庆祝“三八”妇女节,在3月7——9日3天内,凡妇女购买商品一律九五折扣。1951年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1952年中秋节均实行过减价售货。“八一”建军节对军人、
军烈属减价优待。1953年4月根据商业部通知,停止国营商业节日减价售货的作法。
(四)赛销
1951年第4季度,原黑龙江、松江两省为回笼货币,都在百货系统开展销售竞赛,商品主
要为冬季防寒用品,有棉胶鞋、靰鞡、毡袜、毡帽、皮帽等。同时,还有东北区百货公司布
置的呢绒、自行车、麻袋、火柴、胶鞋、低档茶叶、香皂、白素毛巾8种商品赛销。在此期间
,煤建公司开展煤油、汽油的销售竞赛,鼓励城乡群众多用煤油灯。在赛销中,对超额完成
任务的给予奖励。1952年上半年,黑龙江地区又在东北区百货公司统一安排下,组织了玻璃
、砂糖、袜子、底皮、带子皮等11种商品赛销活动。1982年,对库存过大、销售不畅的商品
,按原值组织职工赛销,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赛销品种和奖励。
(五)赊销
1952年,向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厂矿职工赊销从东欧国家进口的自行车和国产的
东北工字牌自行车,但赊销货款,没有全部收回来。1960年国家规定,生活资料一律不准赊
销。1981、1982年间,根据商业部通知,对电视机、收录机、高档收音机、洗衣机、电冰箱
、高档乐器、高档照相机7种价格较高、库存较大、销售不畅的耐用品,采用“提前付货,分
期付款”的办法。
(六)夜市
黑龙江地区常在春夏秋季节举办夜市。60年代,各市县的国营商业部门同供销合作社一
起举办夜市。夜市上有买有卖,交易兴旺。70年代后期,城镇兴起“周末夜市”,每逢周末
晚上,在十字街头,或单辟一条街摆起摊床,突出季节商品,特别是地方产品和削价商品,
大摆大卖。80年代,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还举办过店内夜市。牡丹江市百货大楼也开办
“楼外天乐园”,设游艺厅、夜宵厅、冷饮厅、音乐茶座等。
(七)预售
1953年,曾向出售粮食的农民预售大车轮胎,先收50%的货款,其余50%,在提货时以卖
粮款结清抵交。1985年1月,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省内大中型零售商店以及专业商店,先后
对国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照相机等商品,开展预售业务。
(八)有奖销售
1982年1月,全省开办有奖储蓄,在对中奖的储户付奖金的同时,付给购买名牌自行车券
1张(凭券车)。1983年3月,对一些产大于销的地产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也实行有奖
销售,采取“兑奖券”的方式,鼓励群众购买。有些零售商店,还曾采取过有奖购货卡,按
卡对奖,付给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