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票、证、券供应
国营商业部门,凭票供应商品,始于1954年棉布实行定量供应。当年城市工矿林区职工
每人定量52市尺,居民36市尺,县城职工42市尺,农村居民35市尺。而后各年份的供应标准
,根据全国货源情况,曾做过多次调整。1954年,对无电地区居民用煤油实行凭票供应。19
57年,各城市矿区对猪肉实行定量供应,定量标准由各城市依据货源情况确定。哈尔滨市居
民定量平时每月0.5市斤,节日另作安排。絮棉,从1959年开始,实行凭证供应,不限量。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商品匮乏,供求矛盾尖锐,凭票、证、券供应的商品不断增加。1960年
初,香皂、肥皂实行定量供应,城市每人每月1块肥皂,每户每月1块香皂;农村每人每季1块
肥皂,每户每季1块香皂。对原来免收布票的卫生衣裤、线衣、床褥单、线毯、毛巾被、绒毯
、浴巾、睡衣等9种针织品,也实行了收布票供应。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民用线、棉毯5
种针织品实行凭购买证供应。猪肉,平日基本不供应,主要供节日需要。1961年食糖实行定
量供应,大城市居民每人每月3市两,县城视货源情况限量供应。絮棉也限量,不分城乡人均
年供应2市两。1962年布鞋凭布票供应。奶粉、瓶装白酒、豆制品、土豆、糖果均实行了凭票
、证供应。
对节日需要的商品,也扩大了定量供应范围。1962年元旦、春节,全省统一规定,城市
供应的商品定量是:元旦,每人供应肉0.5市斤,鱼0.5市斤,粉条0.5市斤,鲜菜3市斤,
豆腐5块,干豆腐0.5市斤,面碱2市两,水果0.5市斤。春节,每人供应肉1.5市斤,鱼1市
斤,鲜菜5市斤,粉条1市斤,淀粉3市两,豆腐10块,豆芽0.5市斤,干豆腐0.5市斤,面碱
4市两,水果1市斤,海米2市两,元宵10个,红白糖0.5市斤,花生、瓜籽共0.5市斤。县城
供应标准,由当地自行安排,但不超过城市水平。
1962——1963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为缓解供求矛盾,先后对部分非定量供应商品
实行凭购货券(购物券)供应。购货券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发放,哈尔滨为5%,齐齐哈尔为
4%,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学生按月发给价值1元钱的购货券。凭券购买的商品,哈尔滨市有自
行车内外胎、手表、钟、缝纫机、皮帆布箱、钢精锅、搪瓷面盆、搪瓷口杯、铁暖水瓶、竹
暖水瓶、水瓶胆、饭盒、打火机、火石、布雨伞、皮夹克、塑料雨衣、呢绒绸缎、长毛绒、
毛线、毛衣裤、毛毯、棉毯、尼龙袜、小孩胶鞋、女人全胶鞋等工业品35种;普通糖果、色
酒、肉制品、罐头、鱼制品、大马哈鱼、木耳、水果等副食品8种。
据资料记载,1962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凭票、证、券、供应的商品,最多时为132种
,其中衣着类57种,用品类40种,副食品类32种,燃料类3种。与此同时,凡是农村实行奖售
的工业品,在县城以上,一律实行凭票、证、券购买。
1964年经济形势好转,市场商品日渐丰富,凭票、证、券供应商品随之减少。到1965年
7月全省凭票、证、券供应的商品,只剩下20种,其中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6种,省规定的14
种。1966年只保留了5种。1968年以后,一些日用必需品再度紧张,一些已敞开供应的商品,
如猪肉、食糖、白酒、肥香皂、洗衣粉、部分针织品、毛线、名牌自行车、名牌手表等,重
新恢复凭票、证、券供应。1978年,全省凭票、证、券供应的商品为25种,其中副食品15种
,工业品10种。1980年以后,凭票、证、券供应商品陆续敞开,到1985年底,大中城市只有
豆制品票和副食票两种,副食票临时规定供应品种和数量。
二、特需供应
(一)对特殊工种的供应
1957年在城市、工矿林区,对居民实行猪肉凭证(票)供应时,对高空、高温、井下作
业的工人,火车、轮船上的司乘人员,长期接触有害物质的人员等特殊工种,略高于一般市
民供应水平,予以适当照顾。1961年11月,对煤矿井下工人每月供应1市斤白酒,3—5市两肉
和每日1市斤毛菜。1963、1964年,对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生活用品、副食品供应,按煤矿工
人的标准做了安排。在此期间,对渔民用酒、水田农民用酒和国家优秀运动员、特种兵种需
要的副食品也做了特需供应。1978年起,属于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工种,供应保健食品。
(二)对高级脑力劳动者的补助供应
1962年初,对科技9级、工程技术10级、医务12级、出版9级、新闻13级、文艺11级、高
教9级、中专7级、中教4级、小教1级以上人员,以及党、政、工、矿、企业、学校等17级以
上行政干部,除按居民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供应白糖1市斤,大豆3市斤。高于上述级别的
脑力劳动者,又分两个档次,一种是2市斤肉、2市斤鸡蛋、1市斤糖、3市斤大豆、2条纸烟;
另一种是4市斤肉,3市斤鸡蛋、2市斤糖、5市斤大豆、2条甲级烟。随着市场副食品供应状况
的改善,1963年取消了猪肉、鸡蛋、食糖补助供应,保留纸烟、大豆的补助供应。1964年12
月,按国务院规定全部停止执行。
(三)对侨眷的供应
1962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对持有侨汇的归侨侨眷、归国华侨学生,每
笔侨汇折合人民币满100元,供应棉布10市尺、糖2市斤。省里还规定凭“侨汇物资供应票”
每百元人民币侨汇,按平价供应25元的日用品、其他副食品和高档商品,另凭侨民证百元人
民币侨汇,供应香皂2块,肥皂2块,水果罐头2桶,全脂奶粉2磅,乙级香烟10盒。同年7月提
高了供应标准,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65元的商品,另外发给4张餐证,到指定高级饭馆就餐
。同时,对侨汇加价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糖、猪肉、棉布各加30%)和高价商品一律改为平
价供应。同年9月再次提高供应标准,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70元的商品。1963年,凭侨汇
供应商品的定量是,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食糖5市斤,猪肉3市斤,棉布15市尺(包括针织
品),其他日用工业品22元,其他副食品18元之中,限量供应甲级烟10盒、乙级烟20盒。是
年,实际供应侨汇商品,每百元人民币供应为80元。1964年,凭侨汇证供应棉布20市尺,另
外,每百元人民币侨汇发给25元侨汇物资供应券,选购工业品和副食品。1978年,本着“一
视同仁,不能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归侨、侨眷,每人每月定量外照顾供
应猪肉(或牛、羊肉)1市斤,食糖0.5市斤。
(四)对病、幼等其他人员的照顾供应
1960年,省商业厅规定,对输血人员、浮肿病患者供应肉、糖、黄豆等副食品;对产妇
的供应,城市为糖2市斤,鸡蛋5市斤,农村为糖0.5市斤;对城市儿童(两周岁以下)每人
每月定量外供给糖3市两。1980年按商业部通知,对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及街道的幼儿园
、托儿所的副食品供应做了规定,鸡蛋、豆制品在定量基础上,根据地方货源、季节情况,
适当增加供应量。并对一些营养价值较高的品种如鱼类、排骨、大棒骨、猪肝、果、菜等,
按提报计划优先供应。
三、高价和议价供应
1961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部分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紧缺商品,在保证平价定量供
应的同时,实行了高价供应的办法。黑龙江省先后实行过高价供应的品种有食糖、糖果、糕
点、酒、卷烟、针棉织品、钟、表、自行车、茶叶等10种商品。最高价格分别比平价平均提
高:糖果4.5倍,糕点5.8倍,自行车3.31倍,手表1.84倍,茅台酒(1市斤装)4.38倍
,砂糖4倍,茶叶2.6倍,针棉织品3.9倍。随着市场供应情况好转,特别是副食品货源增多
,高价商品的销售量逐年减少,价格逐步下调,到1966年底全部取消高价供应。这期间高价
商品共计销售92190万元,其中,糖果20596吨,糕点75852吨,酒37959吨,自行车29万辆,
手表50万只,比平价多回笼货币5亿元左右。
1983年,为解决石油供应不足,国家规定对石油实行高价和平价两种供应价格。高价油
(后改称议价)供应范围有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等单位和过路车辆加油、城乡个体运输
户用油。其他部门用油以1982年定量指标为基数,超供部分按高价供应。同年,国家物资体
制改革,线材也执行了平、议(亦属高价)两种价格。商业经营的元钉、镀锌铁丝也随之执
行这两种供应价格。
四、社会集团公用消费品的控制供应
黑龙江省从1959年到1985年的27年间,一直执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措施。在控制供
应的具体办法上,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控制的商品也有增有减。1959、1960年,采取压缩幅
度和对国家预算开支单位事先扣出一定额度指标的办法。1961年,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
、厂矿、企业、部队等集团购买的主要商品,实行了凭证供应的办法。控购商品为沙发、地
毯、摩托车等14种。1965年,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和制度规定以内,本着
节约的精神自行掌握。1973年规定,必须到指定商店购买,控购商品增加到30种。1977年4月
,又恢复凭社会集团购买证供应商品的办法,控购商品有所减少。1978年国家试行了“计划
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的办法。据
此,黑龙江省商业部门在凭证、指定专店供应的基础上,又实行专用发货票的措施。1980年
11月,国家控购部门基于企业自主权扩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等原因,修订了社会
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将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改为控制花钱单位为主,同时加强“专
项审批”工作。从1981年起,商业经营部门,对汽车用油,按定额供应,控制购买商品按“
批准单”供应。到1985年,控购商品保留沙发、地毯、轿车、摩托车、油印速印机(每台10
0元以上者)、大型或高级乐器(每件300元以上者)、纯毛毯、大轿车、空调器、录象机、
照相机和放大机、呢绒及其制品、沙发床、电冰箱、洗衣机、收音机和多用机、彩色电视机
等1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