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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少数民族商品供应

  一、网点建设
    黑龙江地区有满、朝鲜、回、蒙、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民族。为了搞好对 少数民族商品供应,从50年代起,国营商业设立了专门供应民族用品的商业网点。60年代, 在较大的国营商店内设立了专门供应民族用品专柜,并专门配有少数民族干部和服务人员。 1972年底,贯彻商业部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经营的规定,黑龙江省召开了民族贸易工作座谈 会,制定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明确了产销分工和归口管理等事项。重点县镇相继建立 起回民食品厂和糕点加工厂或车间,民族特需商品经营规模也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后,为 强化对民族用品供应工作,省委、省政府于1981年秋,召开了民族贸易工作会议,进一步落 实了各项优惠政策。之后,商业部和省政府,相继专项下拨了民族用品供应网点建设资金共 145万元,先后修建、翻建了牡丹江、哈尔滨等地的较大型朝鲜民族用品商店和其他民族商店 。1984、1985年,省商业厅、民委、财政厅又给民族用品供应企业下拨维修资金200万元。到 1985年底,国营商业的少数民族商业企业有:百货网点53个,年销售额近2000万元;回民牛 、羊屠宰加工厂、点30个;回民副食品网点及专柜80个;回民食品加工厂19个,年产值1213 万元。
    二、传统商品的经营
    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沿袭下来一些传统商品。如朝鲜族的勾背鞋、铝锅、服装、礼帽、 手鼓;蒙古族用的蒙古靴、腰刀、银器、茶叶;鄂伦春族用的腰元铝饭盒、烟具、斗蓬式雨 衣、猎斧;赫哲族用的鱼网线等。对这些商品的供应,在建国初期,沿原有渠道组织进货与 供应。1956年第四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后,对民族特需商品的产销,贯彻“就地取材、就地 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部分数量不足、花色品种不全的,与其他地区主要是与吉林延边 地区和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协作交流调剂。1962年,商业部将少数民族需要的皮靴、礼帽、 鼻烟、哈达、头巾、氆氇、腰刀、花边、丝线、料器、银饰品纳入计划管理,省内不足的由 商业部安排或衔接调入。到1972年,黑龙江省国营商业经营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为70种,其 中省内产品有卷桶牛皮纸、猎斧、勾背鞋、白银饰品、蒙古腰刀、民族帽等15种。1973—— 1975年间,为培植省内货源,将国家拨给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生产企业基建投资210万元,绝大 部分分配给牡丹江、海拉尔两市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1976年国营商业收购其生产的金属容 器、朝鲜族铝制品、金银制品、朝鲜族勾背鞋、民族丝绸、民族马靴等数十种产品,其中朝 鲜族勾背鞋、铝锅、铝勺、铝铲、糊炕纸等达到了省内自给。市场多年不见的蒙古腰刀、民 族帽、铜扣、银饰品等传统产品,也得以充分供应。
    三、优惠政策
    (一)对禁猪民族的牛羊肉供应
    1957年初,牛羊肉供应开始偏紧,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0.5市斤,节日定量2.5市 斤(国庆、新年、春节),共计8.5市斤。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调减了定量。1963年对回 民清真饭店用牛羊肉纳入计划,专项供应。1978年,货源好转,定量标准增加。1979年哈尔 滨、大庆两市供应回民牛肉每人每月1市斤,6个节日每人每节加2市斤,年供应标准24市斤。 其他市县每人每月0.5市斤,6个节日每人每节加1市斤,年供应标准12市斤。1984年牛羊收 购开放后,国营商业议价收购,平价销售。对禁猪民族所需的牛肉,每人每年按18市斤标准 供应。1985年4月城市肉类市场放开经营,实行按职工补贴后,哈尔滨市还实行对回民每年凭 证按每斤1.70元(议价为1.90—2.10元)供应牛肉16市斤。
    (二)回民死亡缠身布的供应
    1954年9月棉布实行计划供应,对回民死亡用布,第一个年度是按一次性定量供应。第二 个年度掌握在50——100市尺。1961年以后,对死亡的10周岁以下的儿童供应14市尺,11—— 15周岁的供应24市尺,16周岁以上的供应36市尺。1973年将回民死亡补助用布改为7周岁以下 的补助7市尺,8——15周岁补助15市尺,16周岁以上补助25市尺。
    (三)朝鲜、蒙古族所需绸缎的供应
    朝鲜族妇女套装长裙和蒙古族长袍均以绸、缎为原料。1960年市场绸缎供应趋紧,省商 业厅规定绸缎供应优先照顾少数民族的需要。此后,一直将朝鲜、蒙古族所需绸缎的供应列 为重点。1974年定点安排牡丹江丝绸厂,专项生产民族用绸54万米。在绸源最紧的年代,对 朝鲜族还区别不同用途,作过具体规定:16周岁以上的妇女每人年供应9市尺;结婚供应女方 18市尺;老年人的60寿辰供应20市尺。
    (四)白银饰品供应
    50——70年代,少数民族用白银饰品,每年由海拉尔市银行,拨出一定数额白银安排生 产,由商业部门组织供应。期间因“文化大革命”,厂房被占停产。1972年末经国务院同意 ,银行才恢复了生产和供应。1973——1979年期间,每年拨给白银6000两(187500克)。供 应方式,以前店后厂,产销结合的形式为主,国营商业搞兼营,实行定点销售。呼伦贝尔盟 划出以后,从1980年开始,黑龙江省境内少数民族所用银饰品,由哈尔滨市分行拨料安排生 产。1984年生产供应的主要品种有银戒指1000个,银扣100个,儿童手镯200副,妇女手镯20 0支,合白银500两(15625克)。1985年省人民银行拨黄金2000两(62500克)、白银500两( 15625克),指定哈尔滨市首饰厂,按商业部门提出的品种、规格、款式进行生产,由省旅游 公司统一进货,分配给全省各少数民族饰品经销和代销单位。经销单位有哈尔滨市、牡丹江 市、海林县、阿城县、鸡东县、密山县、五常县、宁安县、东宁县、穆棱县、七台河市朝鲜 民族用品商店,以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二百货商店和民族用品商店。代销金饰品单位 有大兴安岭人民银行松梅金店、黑河地区人民银行美乐金店、齐齐哈尔市人民银行广信金店 。
    (五)对偏紧的工业品实行专项照顾
    1963年按商业部规定,对棉布、棉花、棉毯、胶鞋、食糖、铝锅、铝壶等人民生活必需 品,除按一般居民标准供应外,每年单列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特 殊需要。这一年商业部分配给黑龙江省少数民族补助用布40万米,专项用于安排少数民族穿 衣用布和鄂伦春族、赫哲族渔猎所需的撮罗子、蚊帐、马鞍屉用布。专供鄂伦春族、赫哲族 棉花,人均1市斤。专拨朝鲜族、赫哲族、鄂伦春族胶鞋30万双,人均1双。同时省内自行安 排照顾蒙古族放牧员和鄂伦春族狩猎队用雨衣500件,全胶鞋500双,手提饭盒300个。此外, 对朝鲜族稻田看水员用的油布和插秧用酒,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所需 的红茶、紧压茶,回族用的花茶等,在定量外,均做了补助供应。1967年国家拨给黑龙江省 少数民族补助用布52万米。此后,一直到棉布敞开供应,每年都拨给补助用布50万米。1973 年对少数民族专项照顾的商品有茶叶、食糖、丝绸、暖水瓶、肥皂、手摇缝纫机、铝壶、铝 锅、电池、半导体收音机、镀锌铁丝、元钉、花胶线、普通灯泡等。从1979年起,又增加了 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其他紧缺商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按照比一般地区多25%的幅度掌握 。1983、1984年,商业部和省商业厅先后三次在年度计划外,对边境居民和少数民族专项安 排了上海、天津产自行车10200辆,上海产缝纫机4640架,上海产手表9200只。1984年5月, 根据商业部指示精神,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户,赊销棉布、絮棉,人均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