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酒类专卖
酒类专卖是国家设立专卖机构,对酒类商品实施专利性独占经营。1949年2月,东北行政
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烟酒专卖暂行条例》,同时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专买局,同税务
局合署办公。内部设专卖科和烟酒推销部,既负责烟酒专卖行政管理,又负责烟酒经营业务
。1952年12月,中央财政、商业两部决定,将各级烟酒专卖机构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移
交给商业部门。1953年3月和6月,原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成立专卖事业管理局,和专卖事
业公司一套机构,挂两个牌子,负责全省烟酒的专卖管理工作。1953年11月,实行专卖品承
销手册。之后,所有酒类销售商都要向当地专卖机关申请批准,并发给执照及经销手册后,
始得经营,而且必须到当地专卖机构和指定的批发部进货,不准自找货源。1954年供销合作
社退出酒类批发业务,酒类生产、销售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下发
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规定》,并制定了《酒类专卖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生
产,要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生产指标,由轻工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其他部门和单位
不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按工
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所有酒厂生产的白酒,都必须交当地烟酒公司收购;酒的批
发由烟酒公司统一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合作小组和代销点经
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市县撤销了专卖管理
机构,一些地方出现了畜牧场、国营农场、人民公社、生产队自行开设酒厂,自行定价出售
产品的情况。1973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含
有酒精成分的各种饮料酒,均实行专卖。并提出对各类酒厂(坊)重新登记和整顿,符合生
产标准和条件的,经批准发给生产执照;所有酒厂生产的各种酒统由各级烟酒公司收购,不
准酒厂自销;酒类的收购、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统管;充实加强专卖机构;省内酒
类运输须持烟酒公司的调拨单,运往省外须经省专卖事业管理局批准。1979年6月,省革命委
员会重新颁发《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28条,对酒类的生产管理、销售管
理、质量和价格管理、运输管理、违章案件处理、专卖人员的职权和守则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1983年省政府决定,赋于国营农场总局系统、森林工业总局系统的县级以上商业行政部门
酒类专卖管理的权限;铁路局和各铁路分局成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负责铁路系统所属单位
酒类经销的管理工作。
1984年,在搞活流通过程中,对酒类管理有所放松,全省计划外发展小酒厂6000多个,
国家税收和专卖利润严重流失。这一年国营商业白酒经营量比前一年减少1.2万吨。为此,
1985年11月,省政府重申了加强酒类生产管理,对酒厂自行批发酒类,除按规定缴纳销售税
外,还收缴酒类专卖利润。散装白酒按当地批发价缴纳10%(乡镇企业缴纳8%),瓶装白酒缴
纳2%,啤酒缴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