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蔬菜
(一)培植货源
建国后,省市党委和政府将城市蔬菜产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营商业和有关部门为使
城市居民吃到菜、吃好菜,积极培植蔬菜货源,组织安排市场供应,基本保证了人民生活需
要。1953年,贯彻中共中央“大城市的农业生产应以蔬菜为中心”的方针,黑龙江地区各城
市、工矿区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组织蔬菜生产合作社,并通过发放贷款,为菜农购买新式
农具、水车、化肥等措施,扩大了菜田面积,改善了生产条件。1955年哈、齐、牡、佳、鹤
岗、双鸭山、鸡西、伊春8个城市,菜田面积增加到44.8万亩,蔬菜产量为38.5万吨,比1
953年分别增长165%和88%。但由于城市人口增长很快,蔬菜供需矛盾仍较突出。1956年2月省
人民委员会,对全省蔬菜产销工作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工矿区蔬菜,以当地生产为主和发
展生产、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方针。为弥补城市、工矿区蔬菜生产的不足,省农、商两部
门共同商定,在全省建立9个秋菜生产基地县,其中呼兰、阿城、肇东县供应哈尔滨市,龙江
县供应齐齐哈尔市,桦川县供应佳木斯市,宁安县供应牡丹江市,汤原县供应鹤岗市,集贤
县供应双鸭山市,穆棱县供应鸡西市。1957年又按品种建立了蒜(阿城、宁安)、葱(呼兰
、泰来)、白菜(肇东、龙江、穆棱、桦川)、甘蓝(海伦、安达、讷河)、菜籽(依安、
克山)13个生产基地县,指定生产的品种由省蔬菜公司掌握调拨。同年4月在全省市、县委书
记会议上,决定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力争做到蔬菜自给。6月省人委专门召开全省蔬菜工作会
议确定:按城划片,就近生产,巩固基地,力争自给;将秋莱中的白菜、萝卜、大蒜列为二
类农副产品进行管理;对种菜的农业合作社减免购粮任务和公粮折现金缴纳的办法解决菜农
吃粮问题。1957年8个市蔬菜种植面积达58万亩,比1955年增加13.8万亩。1958年种植面积
上升到65.1万亩,城市郊区菜田占总耕地比重,由1956年的12%增加到19.8%,远郊也开始
种菜。哈、牡、佳等市建立28处大、小型水利灌溉站。8个市水浇面积占菜田面积的比重由1
957年的3.9%增加到4.3%。国营商业部门发放预购定金360万元。当年产菜70.4万吨,实现
了大路菜基本自给。1959年省委提出国家、公社搞基地,机关企业搞自给,普遍发动群众大
搞副食品生产,城市蔬菜种植面积增加到91.9万亩,产菜102万吨。1960年口粮减少,“瓜
菜代”,总产量为111.3万吨。1960年又将巴彦、双城、富裕、拜泉、明水、依兰、汤原7县
定为大蒜、大葱、辣椒、萝卜以及菜籽等的生产基地。这一年,省管蔬菜基地共为18个(呼
兰、肇东县划归哈尔滨市),基地县提供商品菜6.5万吨。1961年蔬菜种植面积猛增到180万
亩,但由于广种薄收,加上自然灾害影响,生产下降,总产只有97.5万吨。1962年开始对城
市郊区蔬菜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根据生产品种、商品率和交通运输条件,调减了部分基地
县,保留阿城、宁安(蒜、白菜)、肇东(白菜)、呼兰(葱)4个基地县。1963年对距离城
市30公里的远郊菜田全部压缩;20公里以远莱田做部分调整;中近郊不适于种菜的地块适当
调整。当年种植面积压缩到90.9万亩。1964——1969年,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面积保持在6
0万亩左右,总产量在54——77万吨之间。1970年蔬菜种植面积增加到81万亩,总产量118.
4万吨,市场供应状况大为好转。1971——1977年间,蔬菜种植面积保持在80——100万亩之
间,总产量年均在100万吨以上,1978年高达149.7万吨。1978年又增加肇州(菜籽、白蒜、
尖椒)、泰来(大葱)、依安(菜籽)3个基地县。基地县提供商品菜8.3万多吨。商品菜上
调量最多的县是:肇东每年上调白菜2——2.5万吨;呼兰每年上调大葱0.3万多吨;宁安、
肇州每年上调白皮蒜0.5万多吨;阿城每年上调紫皮蒜400吨左右。蔬菜基地县对城市的供应
,在历史上起到重要作用。1979年以后,随着县城蔬菜产销见面,放开经营,基地也全部撤
销。1984年蔬菜种植面积减少到72.5万亩,总产量仍为130.9万吨。1985年菜田面积下降到
63.3万亩,总产量减少到87,3万吨。因消费结构变化,市场供应还是稳定的。
(二)省内收购
国营蔬菜公司建立后,掌握了城市主要菜源。1957年收购地产菜32万吨,占总商品量的
60—70%。1957年下半年省人委决定,对8个市和13个基地县秋菜中的白菜、萝卜、大葱等主
要品种,由国营商业统一收购。1958年收购量达到61.5万吨。1959年进而采取城市郊区和蔬
菜基地县按面积定额派购,超产的商品菜也由国营商业“包下来”,收购量上升到138万吨。
1961年改为在派购的基础上,大中城市蔬菜实行“大管小放,以管为主”;小城市采取派购
或订购,管淡不管旺;一般县城产销直接见面。1962年对秋白菜、萝卜、大葱等主要品种在
统一收购的同时,实行以粮换菜和对交售给国营商业的蔬菜,奖售给工业品的办法。1963年
又在不同地区,根据不同品种,分别采取“全包、半包、不包也不插手经营”的办法,派购
品种由18个减至12个,国家不派购品种允许进入蔬菜市场,议价成交。1964年对蔬菜基地的
商品菜,原则上由当地自找销路,必要时省、地协助产销双方直接挂钩;对城市矿区继续实
行“大管小放,以管为主”,签订产销合同,超合同量的20%以上的不包,计划外的不包,等
外菜不包。直到1969年,年均收购82万吨。1970——1978年,年均收购120万吨。1979年在双
城等17个县试行产销见面,1980年在全省推行。城市实行“大计划,小自由”,主要品种合
同订购。1983年城市郊区蔬菜收购改为菠菜、豆角、黄瓜、甘蓝、茄子、秋白菜等10个品种
定面积、定产量、超产超收,其他品种只定数量、质量、上市时间。国营商业收购量逐年下
降。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城市蔬菜产销工作会议,确定继续实行“大管小放”,对地
产菜的主要品种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一般不低于供应总量的80%。1984年收购62.5万
吨,1985年收购33.6万吨。
(三)省外购进
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部门,从1952年开始从省外进菜,到1954年,年均千吨左右,1955
年调入6000吨。1956年,中国蔬菜食品杂货公司,召开南菜北运会议后,黑龙江省从省外购
进的蔬菜有了增加。但进货数量是以省内蔬菜丰欠为转移,各年相差较大。1957年省内蔬菜
供不应求,大量地从吉林、辽宁、山东、河北等省调入大路菜。1958年调入6万吨。1959年省
内蔬菜货源增加,省外调入2.2万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省外调入也减少,1960年调入1万
吨,1961年调入7448吨。
为开拓细菜的菜源,各市蔬菜公司,从1962年起从生产入手在省外产区建立蔬菜供应关
系和供应基地。全国商业系统劳动模范、哈尔滨市蔬菜公司采购员陶金柱,1962年在广东省
湛江地区7个公社,与农民一起试种寒带青椒成功,产量翻番,进货量由每年1000多吨,增加
到3000多吨。并推广到全地区和毗邻的茂名地区,为黑龙江省提供了大量菜源。之后,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也都在南方蔬菜主产区建立了比较固定的供货关系或基地,进
货品种也由最初的几种增加到黄瓜、豆角、芹菜、韭菜、小青椒等十几种。细菜进货的地点
由广东、广西逐渐扩展到福建、云南、四川、江苏、浙江、安徽等省。1967年以前年均调入
1万多吨。1968年以后上升到2——3万吨。最多时达到3.8万吨,约占全省冬春淡季供应量的
80%以上。1980年改革开放后,市场需要量迅速增长,加上多渠道进货,省外细菜进货量逐年
增加。国营商业进货量1981、1982年增加到年进货10万吨以上。1983年以后,地产细菜品种
逐渐增多,省外调入量下降。1984年哈尔滨市蔬菜公司又在四川省简阳县建立韭菜供应基地
,投资10万元建造一座冰库,1985年冬该县就向哈尔滨市提供韭菜250吨。1985年,全省国营
商业部门,从省外调入蔬菜9.9万吨,其中细菜3.8万吨。
(四)蔬菜储存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蔬菜公司做好蔬菜储存加工工作的指示精神
,制定了秋菜储藏的“产、供、销并举,谁种谁储,谁供谁储,谁吃谁储”的方针。1957年
城市服务部拨给黑龙江省蔬菜生产合作社购买窖木款170万元,拨给商业部门建窖款23万元,
建窖10万平方米,储菜4万多吨。1960年,进一步明确储菜以消费者为主,并规定储藏比例:
生产者20—30%,经营者10—15%,消费者60—70%。对生产者储菜发放预购定金,解决菜窖材
料,调动生产者储菜积极性。1961年,国营商业储藏秋菜多达16万吨,以后多数年份为2—3
万吨。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采取国家贷款,挖掘社队自有资金的办法,在城市和矿林区
的郊区农村建设菜窖,做到队队储菜。1979、1980年商业部、财政部拨款800万元,安排省内
9个市新建、扩建永久性菜库5.9万平方米,各市自筹资金自行安排3.4万平方米。到1984年
,城市国营商业部门共有大型菜库30处,面积为13万平方米,其中恒温库4.7万平方米,低
温库1.1万平方米。由于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大路菜储存逐年减少,各种细菜如蒜苔、青椒
等大幅度增加,1985年储存蒜苔达4623吨。
(五)销售
蔬菜的供应方法,春夏菜基本上是门市敞开销售,只是在1961年菜源匮乏的短时间内,
曾为保军特需,对居民采取日挂牌、定量供应。秋菜由于是半年消费,数量大,时间紧,多
年来采取一次性集中供应。从1961年开始实行“以机关、企业包职工家属为主,市场供应为
辅”的办法。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动员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出人出车,按
蔬菜公司的分配调令,直接到菜地拉运并分配给职工,对居民也是一次性分配。1960——19
69年,年均销售82万吨,8个城市人均日消费水平0.6——0.9市斤。1970年以后,年均销售
124万吨,8个城市人均日消费水平达到1市斤。1978年针对秋菜分配供应期间厂矿、机关、企
业单位需要抽调大批人力、运力,对生产、工作影响较大的情况,对这个供应办法进行了改
进,多数城市实行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四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收购、统一运输、
统一供应)的办法。1979年,各市对“四统一”的办法进行了调整。哈尔滨市对山东白菜,
齐齐哈尔市对长白菜继续实行“四统一”的分配供应办法外,对土豆、萝卜、大葱3个品种改
为在市场上选购,或由商业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结算,由单位自购、自运、自分;牡丹江、
佳木斯两市改“四统一”为“三统二自”,即商业部门统一分配菜源,统一检斤划价,统一
验货结算,单位自运、自分。1980年省下放了秋菜的管理权限,各市的分配供应按照省政府
提出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减少环节,优先重点,满足需要”的原则,因地制宜自行安
排。1982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伊春均实行了“三统二自”和商业部门零
售菜点直接销售的两条线的分配供应办法。佳木斯则采取春定秋不变,产销提前挂死钩的方
法。在此期间,城市居民对蔬菜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细菜销量增加,大路菜减少,
同时由于其他副食品供应充裕,整个蔬菜的消费呈下降趋势。1985年国营商业销售84.8万吨
,人均日供应0.66市斤。
(六)销售价格
1952年以前是随行就市,进销差率一般在50%以上,经营者有利。国营商业经营以来,为
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采取紧缩差价办法,多次提高收购价,而零售价却相对稳定。20
多年来,10个市零售价格水平,每市斤一直在3.27——4.09分之间。因此,全省国营商业
经营蔬菜长期亏损,1962年为2613万元,1963年为1399万元。1972——1978年,年均亏损17
00万元。1979年猛增到5131万元。1980——1984年,城市蔬菜每市斤平均收购价上升到4.3
分,零售价则为3.74分,不包括费用倒挂0.56分,年亏损在3000——4000万元之间。1985
年提高蔬菜零售价,改暗补为明补,但进销差率也仅为14%,这一年仍亏损3935万元。
二、土豆及其制品
(一)省内收购
黑龙江省通称马铃薯为土豆,是城乡人民冬春季节生活中的主要菜肴,又可加工成粉条
和淀粉供应市场。1949——1951年,年均收购土豆1万多吨,粉条2600吨。1952——1954年,
年均收购土豆11万吨,粉条4400吨。1955年对有调出土豆能力的县,实行定产定购,即按粮
田定产,把定购的粮食折合土豆,制定土豆的定产标准、定购数量。1956年粉条、淀粉列入
国家二类物资,由国营商业统一组织收购。1957年全省收购土豆18.7万吨,粉条4475吨,淀
粉1748吨。1958年收购土豆增加到58.8万吨,粉条增加到15680吨,淀粉增加到6318吨。19
59年把土豆的定产定购改为按面积定额派购。1960年遭受自然灾害,收购量锐减。由于土豆
的收获季节临近结冻期,购调时间不足一个月,为防止发生冻损,重点产县土豆收购调运中
,都是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人力、物力抢收抢运。1960年推广了“两直、三就、一次
检斤”的经验(即包装草袋直发到生产队,生产队把土豆直运到车站;就地收购,就地包装
,就地验质;只检斤1次,负责到底)。1962年对城市郊区、基地县和其他县城吃国家供应粮
的蔬菜专业队,分别定出土豆派购指标,并在省计委下达粮食种植计划的同时,将土豆的种
植面积和派购数量列入计划,各地商业部门与公社、生产队签订合同。这一年仅收购土豆3.
7万吨,粉条620吨,淀粉297吨。1963年省人委决定,土豆及其制品由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其
他部门不得插手经营。在土豆及其制品的收购期,生产队在未完成派购任务之前,不准进入
集市,并严格控制外流。对基地县实行土豆调九留一,粉条、淀粉调八留二分成。为方便集
运,又确定土豆收购点,主要设在铁路沿线,非铁路沿线重点产区在公路沿线设点。非重点
产区及偏远地区不设收购点,对送到收购点确有困难的社、队,通过当地供销社代购,由国
家支付费用。此后生产恢复,商品量增加。1965年收购土豆40.3万吨,1966年收购土豆突破
50万吨,收购粉条29400吨,淀粉15885吨。1972年,各产区推广了讷河县统一费用包干和北
安县车板交货的经验。此后收购调运方法不断改进。先后采取了直接运输、组织需要单位直
接到点收购和定量包装等办法,加快了收购进度,基本上做到了适时外调,没有发生大的冻
烂损失。1975、1976年,出现省内外需要单位到产区直接购运,干扰商业收购计划。1977年
取消了土豆及其制品的地方留成。产区必要的对外协作,由省、地协商统一安排,只调给省
外商业部门,不直接供应省外消费单位。对省内有条件自运的机关、厂矿等单位,由商业部
门统一安排,到指定收购点接运。1978年收购土豆最多,为83.5万吨。1979年收购淀粉最多
,为20987吨。1980年取消了基地县土豆及其制品的派购,实行计划收购。随着省内消费量和
省外调出量减少,加之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收购量下降。1980年收购土豆为50.7万吨,粉
条8680吨,淀粉6924吨。此后逐年减少,1985年仅收购土豆4.9万吨,粉条430吨,淀粉614
吨。
(二)基地县调出
1958年国营蔬菜公司在土豆重点产区的绥化、松花江、嫩江、黑河、合江5个地区34个县
建立了土豆生产基地县,对土豆视同粮食列入生产计划。当年省上调土豆35.6万吨,占全省
收购量的60.5%,比1957年增加1.8倍。三年困难时期,歉收减产,1961年仅上调2.2万吨
。1963年以后,加强了派购和运销管理,调出量回升,1966年为39.3万吨。1967年对基地县
进行了调整,只保留调出量大的讷河、龙江、富裕、克山、克东、拜泉、依安、甘南、嫩江
、北安、德都、明水等12个基地县,当年上调土豆45.3万吨。此后数年,年均上调量保持2
2万吨。1975年实行超售加价办法,生产队完成派购任务后,超交部分加价20%。1978年上调
土豆量为历史最多的一年,高达59.5万吨。1983年再次调整基地,仅保留讷河、依安、克山
、嫩江4个基地县,当年上调土豆降到15.5万吨。1984年放开经营,基地县全部撤销。基地
县上调土豆始终是求大于供。在调拨计划安排上是,保证军需、出口;优先安排省内城市工
矿区市场供应及省内各市县调剂种薯;适当照顾省外城市副食和种薯以及省内加工淀粉的原
料。调拨数量最多的是省内城市和外省。1957——1985年,基地县调出土豆673.4万吨,占
省内收购量的65%。其中,调给省内城市工矿区198.2万吨,占总调出量的29.4%,调给省外
土豆246.5万吨,占总调出量36.6%。调给外省的土豆,主要用于种薯。同时,京、津、沪
等大城市也做副食供应市场。改革开放后,省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加上城市消费结构变
化,对黑龙江省的土豆需要量减少,调给省外的土豆数量逐年下降。1985年只调出0.8万吨
。
(三)省内销售
1949——1951年,年均销售土豆1万多吨,粉条300吨左右。1952年以后,随着收购量增
多,土豆及其制品的销售量也相应增加。1959年,省内销售土豆44万吨,粉条11270吨,淀粉
18820吨。1960——1962年间,货源减少,加之其他副食品供应不足,城镇居民将土豆做为主
食的补充,开始实行定量供应。1963年销售量有了回升。1965年,销售土豆22.5万吨,粉条
12100吨,淀粉7180吨。此后,年销售量土豆在30万吨上下,粉条5500——7000吨之间,淀粉
5000吨左右。对土豆及其制品的销售,多年来执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供应原则。货
源偏紧时,对矿林油区,大中城市,大型工矿第一线工人,特别是井下、钻井、采伐、高温
、高空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和大专院校,实行时间优先,质量保证,数量高于一般居民的供应
方法,做到合理安排。1978年,销售土豆最多为50万吨,10个城市实际供应水平,每人达82
.7市斤。1979年销售粉条最多为14725吨。1980年以后,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在货源日益充
裕放开经营的情况下,国营商业实际供应水平明显下降。1985年销售土豆7.6万吨,人均供
应水平为32市斤。粉条销售量仅为1948吨,淀粉销售量也下降到2481吨。
三、豆制品
豆制品包括水豆腐、干豆腐及再加工的素制品。由于黑龙江地区蔬菜供应冬春淡季时间
长,豆制品则成为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副食。1949年哈尔滨市人均年消费水豆腐93块、
干豆腐5.3市斤,折合大豆原料14市斤左右(以下豆制品消费量均以原料计算)。1957年,
9个城市人均年消费水平为13.8市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原料和生产能力不足,豆制
品市场供应紧张,人均年消费分别下降为8.17—9.9市斤。为解决吃豆腐难的问题,省人委
和有关部门除投资新建扩建豆制品厂外,还组织机关团体、大专院校以及大型企业,开展自
给性的生产。同时从1961年开始,安排各市远郊或不宜种菜的菜田种大豆,作为菜豆由国营
商业部门进行收购、分仓入库,直接供做豆制品的生产原料。1965年省财委决定,将这部分
大豆由粮食部门统收统管,市县城镇菜豆由粮食部门定量安排供应。当年商、粮两厅联合下
达定量标准,9个城市和重点工厂矿林区每个居民15市斤,边境城镇居民10市斤,其他县镇8
市斤。1972年将各县镇标准提高到12市斤。豆制品供应方法各地不尽一致,多数城市将菜豆
拨付商业部门,向居民发豆制品票,按票供应豆制品;少数地方将菜豆按定量卖给居民,居
民再以大豆换购豆制品。城市豆制品生产和供应量,随着生产能力扩大和原料得到保证,逐
年上升。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豆制品产量1978年21016吨。1982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全省
开展议价豆制品供应,本着议价进豆,议价供应原则,所有豆制品供应点(车)都平、议价
一齐摆,一齐卖。1984年全国又出现了豆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城市
、乡村一齐上,平、议价一齐上的新局面。1985年哈、齐、牡、佳等8个市,供应网点猛增到
1385处,手推车500——600台,个体经营1100户左右。市场上不但水豆腐、干豆腐、黄豆芽
比比皆是,素制品品种也逐渐增加,哈尔滨市达40多种,一般城市在20种左右。1985年,哈
尔滨、齐齐哈尔两市豆制品产量为28417吨,各地仍在执行凭票供应。
四、调味品
(一)酱油
历来以地产地销为主,只有少数外地名牌产品从产地购进。1955年以前,城市是酱园子
自产自销和菜店、食杂店经销两种形式,也有流动商贩走街串巷销售。小城镇多是前店后厂
产销结合。1956年起,主要由国营、集体的副食品商店和食杂店销售。全省酱油的销售量19
56年为1.9万吨,1958年为3.3万吨,1961年为5.5万吨。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有过脱销外
,其他年份均基本上满足了市场供应。1974年销售超过8万吨,其中城市销售7.5万吨。197
9年后,个体经营户增多,购买更为方便。1985年销售量为10万吨。
(二)食醋
以地产地销为主。1956年全省销售8600吨,10个城市人均消费量为4.8市斤。此后销量
逐年增加,1961年为1.29万吨。1962年后,城市和县城主要由商办工业生产。但生产工艺落
后,品种单一。1978年引进工艺技术,不仅能生产优质米醋,还增加了陈醋、香醋等品种。
同时,各地还适量购进镇江香醋、山西老醋等名优产品调剂市场。1980——1985年销售量均
在1.6万吨上下。此外,工业、供销社系统也有部分生产,社会总销量在2万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