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制度和规范
旅店业的经营管理,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民国和东北沦陷时
期旅店业的开店、留宿、对旅客要求等管理制度,一般由警察官署负责制定。建国后,革除
了旅店业留客聚赌、宿娼等恶习,主管部门还制订了相应的服务程序和标准。主要是:(1)
明确办店方向。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在食、宿和多项服务上
,尽可能为旅客提供方便。(2)调整经营分工。规定在一个市、区或县镇,除设一般旅店外
,还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军政旅馆、妇婴旅店、康复旅店等,以适应旅客的不同需求。
(3)改进服务方式。在大、中城市,旅店业都按区编组建立旅客住宿联络点,并在车站、码
头等旅客集中流动的地方设接待站,负责统一安排旅客住宿。位居交通枢纽市、县设在车站
、码头附近的旅店,增设有计时收费临时休息的床位,以方便中转换车的旅客。(4)增加服
务项目。一般旅店均设有旅客食堂,小型旅店联合办食堂,饭菜价格较低,让利于旅客。大
、中型旅店设有理发室、寄存物品处、小卖部等,并代买车、船票,受理长途电话、租赁雨
具、自行车等服务项目。
1956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制定《旅店服务员注意事项》。规定:(1)按不同对象安排旅
店。(2)军政旅馆、采购员旅馆都凭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证件接待住宿,没有证件的,由
一般旅馆安排。(3)旅店必须在保证零散旅客住宿的前提下,接待会议人员住宿。(4)注
意加速床位周转,要根据旅店的位置和性质,确定床位周转定额。(5)旅店不准留空房间,
不准作职工和家属宿舍,不准作办事处,不准招长住旅客。(6)旅店服务人员要精通业务,
熟悉机关、团体、文娱场所的地址、电话号码、车船班次、时间等业务知识。(7)要提高警
惕,注意“四防”,即防奸、防特、防火、防盗,发现有反、坏等嫌疑分子,及时报告公安
部门。
60年代初,各地服务管理部门为加强旅店的管理,都制订有《旅店业服务守则和旅客须
知》。哈尔滨市1962年制订的服务守则包括旅店业务员、服务员、寄存室、更夫等必须遵守
的服务规章计25条,旅客须知12条,在各旅店内张挂宣传。对提高旅店业服务质量,加强管
理,维护社会治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破“四旧”,旅店业一些管
理制度和服务项目被废除。
改革开放以后,旅店业各项服务制度逐渐恢复。1985年,黑龙江省17个大中型旅店,分
别根据本店实际情况,制定了内容详尽,要求严格的旅店“服务规范”。例如齐齐哈尔市北
方饭店《服务规范》规定4章2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服务规范目的、标准与要求等三条;第
二章,一般服务规范,包括客房设备、接待服务、服务项目、仪表礼节、文明用语、卫生清
洁、设备摆放、人员配备等8条;第三章,多功能服务规范,包括餐厅、旅游、小卖店、阅览
室、出租汽车、信息、后勤、科室、领导管理等9条服务标准;第四章是考评奖惩办法等3条
。从而使旅店业的服务工作推向新的水平。
二、分级划类
1963年3月,黑龙江省商业厅服务局制定《黑龙江省服务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全省
旅店业规定3个等级,小城市和县城一般为二个等级。其中一等旅店房间分5个级别,二、三
等旅店房间分4个级别。
1980年7月,黑龙江省商业局、财政局、物价局下达了《黑龙江省旅店(招待所)收费标
准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不同设备条件分为3个等级三种类型。
三、客房收费
解放前旅店业,因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差异较大,客房收费标准
高低不一。民国期间哈尔滨的马迭尔旅馆,每人每宿2个金卢布以上。新世界旅馆,每宿收费
低者2.50元,高者7元,一般旅馆宿费1——2元带饭,不带饭0.50元。
解放后,旅店客房等级间收费差别缩小,而且多年来一直比较稳定。1963年3月,黑龙江
省商业厅服务局制定《黑龙江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旅店业的等级价格规定如下:
1980年7月下发的《黑龙江省旅店(招待所)收费标准及其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旅店业
分等单床收费标准、附设会议室收费标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