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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9年建国后,东北地区开始学习苏联经验,编制东北地区的国民经济计划,商业计划 工作也随之起步。原黑龙江、松江省商业厅内开始设立计划科,负责全省商业计划工作的组 织和领导。1950年,中央贸易部颁发了《一九五一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这是新 中国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有关商业计划的文件。据此,两省商业厅均于1951年初分别 制定了《编制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计划种类、 编制程序、送达期限、总结与检查计划等问题。这时期商业计划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东北 局,计划管理形式是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省里无权变更,临时性的商品调拨也要由总公司开 出调拨令才能办理;计划的编审程序实行双轨制,即以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两条线层层 上报下达。这种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是和当时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 商品经营体制相适应的。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国民经济经过三年的恢复和调整后,经济形 势已经好转。与此同时,国营商业也改变商品大调拨、资金大回笼的供给制作法,积极推行 经济核算制,商业计划工作进一步改进与加强。1953年商业部召开了第一届计划统计工作会 议,并颁发了《国营商业计划工作制度》。从1954年起,商业计划改由商业部、总公司直接 管理。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决定》,黑龙江省商业计划制度据此 进行了修订,除简化计划指标和减少计划商品数量外,在计划体制上作如下改变:(1)在计 划编报程序上,由原来双线上报改由商业行政部门单线上报;(2)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把对 各市、县计划的审批权限,由省下放给专署、省辖市。市、县商业局负责所属企业的管理, 季度计划在批准的总额范围内,可进行各类商品之间、企业之间、批零之间的调整。并可有 一定幅度的机动权;(3)各二级批发站的各种计划,由直接报省改为经当地商业局审查后上 报;(4)各级计划部门,负有对各项计划综合平衡和对整个计划工作统一组织的责任。这一 时期,改变计划管理权限的分工,只是扩大了地方的计划管理权限,没有对扩大企业计划管 理权限作出任何规定。
    1958年“大跃进”开始,黑龙江省贯彻国家经委下达的《关于编报一九五八年计划的第 二本帐的通知》,省商业厅批准的计划为第一本帐,是必成的。地、市商业局根据跃进可能 确定的指标为第二本帐,是期成的。其目的是为了使计划工作顺应国民经济“大跃进”的需 要,发挥地方积极性。与此同时,又在“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错 误口号下,盲目扩大计划指标。不仅没有能够使计划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而动摇了综合 平衡制订计划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大跃进”后,市场商品供应日趋紧张,为便于掌握必要的物资,统筹安排,稳定市场 ,从1959年起,商业部加强对商品的集中管理和调拨。是年2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粮食部 等有关部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第一次把全部商品划分为三类。第一、二类 商品列为中央管理的计划商品,三类商品由各省管理。这一时期,商业部管计划商品共250种 ,黑龙江省列入计划商品的,在商品目录中达200多种(包括供销社)。开始形成了市场商品 供应越紧张,列入计划范围的商品就越多,计划管理就越集中的局面。
    国民经济经过调整(1963——1965年),市场形势日趋好转,市场商品流通3条渠道恢复 与发展,国营商业体制恢复了专业公司。在计划体制上,又恢复了双轨制。随着小商品的购 销形式的改革,对小商品的计划管理采取了一些灵活性的做法,促进了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但对一、二类商品仍实行统购、包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原有计划体制被取消,新的计划体制又没 形成,商业计划体制长期名存实亡。
    1978年以后,商业计划管理进入改革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业体制改 革的深入,商业计划体制作了如下改革:(1)改革商品购销形式,调整改革了商业计划管理 办法。工业品购销形式由过去的统购包销改为计划收购、订购、选购多种形式;农副产品由 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改变了商业制定计划时只从商品资源出发,以产定购,以购 定销的传统办法。(2)减少国家计划商品数量,扩大地方和企业管理商品的权限。全省商业 系统计划商品,由1981年的110种,到1985年减少到24种。(3)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形式。1981年开始把全部计划商品分为部管计划商品和专业会议平衡商品两类,并明确专业 会议平衡商品的收购和调拨指标是参考性的。以后,又正式规定,对部管计划商品分别实行 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两种办法。黑龙江省1985年24种计划商品中,有12种仍实 行自上而下的分配式管理,有12种实行指导性计划,自下而上地衔接和编报计划,按需收购 和分配调拨,扩大了市场调节范围,更多地发挥了市场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