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流转计划
商业计划的内容,分为商品流转计划、商品运输计划、商业劳动工资计划、商业网计划
、商业财务计划、商品流转费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商办工业生产计划等。商品流转计划为
国营商业计划中的主导计划,各种计划均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平衡。
一、编制计划的依据
1978年以前,黑龙江省国营商业部门编制商品流转计划,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发展经
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本省(部
门)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内容有:调查测算社会商品购买力和商品可供
量,并进行两者之间的平衡(含总额和商品结构的平衡);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和城乡居民消
费需求变化,搞好产、供、销平衡和确定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和销售指标;配合有关部门
安排好国合商业之间、批发零售企业之间的合理配置等。
在商品紧缺时期,曾对定量供应的棉布、猪肉、鲜蛋、食糖、煤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
要商品,在安排计划时首先保证这部分基本需要,而后再安排其他。在农副产品收购上,曾
实行过奖售办法,在计划上列专项指标。城乡商品供应上的计划安排,贯彻“城乡皆需要的
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皆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的分配原则。
1978年以后,随着商业体制深化改革,编制商品流转计划的指导思想,开始从历史上形
成的“统、包、管”模式,逐步转向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结合;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转
向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从以行政办法为主,转向行政、法律手段与经济办法相
结合。到1985年,绝大部分商品通过市场调节,不再纳入计划管理。
二、计划内容及编审程序
(一)计划内容
商品流转计划分为季度计划、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4种。季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一般按商业部和省计委的部署,由省商
业厅编制。商业部门对商品的平衡分配及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均以具有指令性的年度计划为
依据。年度计划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能自行修改。
全省商品流转计划的指标、表格,均由省商业厅统一规定。主要指标有购进、销售、调
拨和库存4项。此外,还有接收进口、供应出口、加工原料付出、加工成品收回等指标。除个
别年份外,一般由各专、市、县商业局(科)按行政区划编制总值、类值和计划商品的计划
;各专业省公司、二级站则按经济区划编制总值、类值和计划商品的计划。
(二)编审程序
从1951年起,商品流转计划由省、县(市)两级编制,实行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双线上
报和下达的办法。其编制程序,分为草拟计划任务及轮廓指标布置下达;编制计划草案并上
报;批准计划并下达3个步骤。当时国营商业计划管理权限集中在东北贸易部、区公司。省商
业厅和省专业公司,只能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指标,分批给各市、县,无权变更上级
下达的计划。1954年,计划编审程序改为下达计划指标;上报建议数字;下达计划指示及控
制数字;编报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的批准与贯彻5个程序,并由商业部和总公司直接审批。1
956年,为简化计划编批程序,取消了上报建议数和下达控制数两个程序。1958年,商业机构
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分级管理后,专署成为一级计划管理单位,商品流转计划由省
、专、县三级编制,由商业行政部门单线上报和下达。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
理体制的规定》,对计划管理制度进行修定。其主要内容是:总值计划由各省商业厅编制上
报备案,商业部不再审批下达;将计划商品分为中央级和省级两部分,品种有所减少;专业
总公司改为贸易局后,不再直接向省专业公司下达计划。据此,省商业厅决定:专署、省辖
市商业局的年度总值计划,由省商业厅审批下达;市、县商业局的年度、季度计划的审批权
限,下放给专署、省辖市掌握,计划确定后,抄报省商业厅备案。1962年,恢复省专业公司
后,计划编报程序改为由各级商业部门提出商品流转计划草案,经当地计委平衡后逐级上报
,再经省计划会议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1963年,年度和季度计划又恢复由商业行政部门
和专业公司双线编报和下达的程序。在管理权限上调整为:一是省商业厅除组织各专业公司
具体落实国家直接管理的计划指标外,还综合平衡各系统、各市、县商品流转总值计划和主
要商品收购与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的计划,由省各专业公司分别下达;二是省各专业公司在
保证落实国家直接管理的计划指标前提下,具体管理二级站和市、县公司计划商品收购与分
配指标,并编报公司系统的年度和季度计划;三是市、县商业局(科)除组织市、县专业公
司贯彻执行省商业厅和省各专业公司直接管理的计划指标外,还可根据地方需要,管理具有
地区性的计划指标。
从1967年起,商业行政部门停止上报下达商品流转计划达4年之久。1971年后才恢复年度
计划的编制工作,但只由专业公司系统“单线上报下达”。省商业局只编制年度总值计划报
商业部备案。1973年又恢复专署、省辖市编报商品流转计划,地区所属市、县的计划由地区
商业局审批,报省商业局备案。各二级站的计划编审,佳木斯、牡丹江和呼盟各二级站的计
划,报地(盟)区商业局审批。哈尔滨、齐齐哈尔各二级站的计划,由省商业局直接审批。
1978年,增加商品流转季度总值计划。由地、市商业局和省各专业公司分别审批各市、
县及省属二级站的季度总值计划,并报省商业局备案。1980年,根据省计委要求,计划由按
地区下达改为省商业局直接批达市、县。1983——1985年间,由于推行市管县体制,相继撤
销牡丹江、嫩江、合江3个行署,各二级站也下放给所在市。市管县和行署所属市、县的计划
由市和行署审批,省商业厅只下批市、行署商品流转计划。
三、计划商品的管理
(一)在商业部统一计划下分级管理
建国初期,实行商品大调拨制度。凡计划商品的调拨,均按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的
各专业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执行。1951年中央贸易部直接管理117种计划商品的购进、销售、加
工、调拨、进出口、库存等指标。1953年推行经济核算制后,计划商品的管理改为在商业部
统一计划下,分级管理。列入计划商品目录属于省商业厅掌握的有132种(其中属于商业部掌
握的80种),省各专业公司掌握的155种。1956年商业部确定计划商品分两类管理。第一类为
41种(不包括油脂、麻等类商品,下同),计划由省商业厅编制并上报商业部;第二类为22
0种,由省各专业公司编制并上报归口总公司。以上两类商品,均管理期初库存、购进、加工
、销售、期末库存等指标。1958年,除统购统销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外,其他
商品都下放到市、县自行管理。省管计划商品由200多种减少到125种。非计划商品,则由地
区商业局和省各专业处根据货源情况自行安排。对农副产品,凡属省掌握的计划商品,完成
收购上调任务后,超收部分实行分成。
(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959年2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六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将全国商品统
一分为三类管理: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十分重要的商品,所有购、销、调、存、进口、出
口等指标,均由国务院集中管理。这一类商品属商业部经营的有棉花、烤烟、食糖、汽油、
柴油、润滑油、杂铜等12种。第二类是生产集中、供应面宽的商品;生产分散但要保证重点
地区供应的商品;出口需要的重要商品,由国务院确定政策,统一平衡产销,实行差额调拨
。这一类商品属商业部经营的有186种,其中除生猪、牛肉、羊肉、禽、蛋、呢绒、胶鞋、卷
烟等20种由国务院管理外,其余166种,国务院授权商业部管理。第三类是指除一、二类所列
商品和统配部管物资及另有明文规定的某些商品外,由各省管理。黑龙江省商业厅管理200多
种商品(包括供销社)的地区间购进、销售、调拨等主要指标,其他指标由地、市掌握。19
63年,商业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精神,对所主管的三类商品的品种
和管理方法进行了调整。第一类是国务院管理的商品,有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润滑
油、润滑脂、煤炭、棉纱、棉布、食糖、特定高价商品等11种。第二类是商业部管理的商品
,其中107种商品,由商业部在全国计划会议上统一平衡,确定计划,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执行;另有169种商品由商业部授权各专业总公司在专业会议上平衡安排,经商业部批准后下
达执行。第三类是各省管理的商品,除有24种商品由商业部规定调拨量外,其余由省负责安
排。1973年后,计划商品有所减少,但仍按三类商品分级进行管理,并扩大了省各专业公司
对计划商品的管理范围。1974年省管理商品218种,由省商业局管理65种,其余153种授权省
各专业公司代管。1975年对农副产品的调拨计划,以省为主,省、地结合安排。1978年计划
商品为275种,其中70种由省商业局授权地、市商业局上报和下批市、县计划,其余205种由
省各专业公司代省商业局管理。
(三)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结合管理
1979年以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计划商品逐渐减少,省商业厅主管的计划商品也相应
减少。1981年为43种,1982年为47种,1983年为39种,1984年为29种。以上各年均管理购进
、调入、销售、调出、库存5项指标。1985年的24种计划商品,其中农副产品2种,只管收购
、调拨两个指标;工业品22种,11种实行自上而下的分配式管理,11种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
三、商品分配原则
1950——1952年期间,黑龙江地区货源比较充足,国营商业主要任务是按批准的计划扩
大推销。1953——1957年期间,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基本平衡,但某些重要物资供需出
现缺口,国家开始实行计划分配。1954年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从国家到地方开始采
取分区、按定量进行分配。同年,国家提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
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的商品分配总原则。1957年省商业厅根据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
对关系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分别制定了供应原则和销售措施。棉纱、棉布严格按计划控制
供应;煤炭、木材、烧柴要压缩农村供应,保证城市特别是居民的最低需要;钢材要优先支
持日用工业品生产等。
1961年以后,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在商品分配计划上,实行了对人民生活
必需品,继续按人或按户定量分配;对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人
数,单列专项指标进行分配;对特殊需要商品,由省统一规定供应标准,实行特需供应;对
少数民族所需商品,按该民族消费习俗,作为特需给予适当照顾;对城乡市场需要的非定量
、非敞开供应的商品,按各地工资总额比例分配;对农副产品综合换购的商品,除奖售粮食
的棉布、胶鞋仍按1961年标准照列外,其余非定量、非敞开供应的商品,按农副产品收购总
额比例分配;对铅丝、元钉、木材等紧缺商品,实行专项分配;对少数特定商品(部分糖果
、糕点、针织品、自行车),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上述以外的商品,货源按各地区历史消费
水平分配。到1965年,市场供求矛盾趋于缓和,上述商品的分配原则也随之进行调整。
“文化大革命”开始直至70年代中期,国民经济再次失调,部分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品
的市场供应又趋紧张。国营商业在编制商品流转计划时,基本上仍执行60年代的商品分配原
则,但在生产资料分配上,提出了优先安排生产,适当安排好民用的要求。在分配对象上,
按计划保证援外、出口、军需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适当照顾开放城市和三线建设的需要,并
注意到尽可能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和新区的供应。1975年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在商品
分配上,既要参照各地区购买力情况,也要考虑到历史分配水平和消费习惯,同时要逐步缩
小城乡间、地区间差别。分配工业品要把支援农业放在首位,对农副产品收购和调出量大的
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副食品重点照顾工、矿、林、油区。对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商品和开放
城市、口岸、边境地区的市场作重点安排。
1977——1979年,根据“努力安排市场,安排好人民生活”的精神,本着“统筹兼顾,
适当安排”的方针,分别制定了不同商品的分配原则。对生产资料,按农、轻、重顺序安排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强调支援农业的同时,安排好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对日用
工业品,总量充足的商品优先农村选购花色、品种;供需略有差距的商品,优先保证农村需
要;供需差距较大的商品,货源增加部分,优先拨给农村;全省定量供应的商品,优先保证
农村兑现。对肉、蛋、禽等副食品,按照先上调后当地销售的原则,尽量安排工、矿、林、
油区的市场供应。对战备、少数民族和开展旅游事业需要的商品作重点安排,适当照顾开放
城市、口岸和边境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商品供应日渐充足,多数商品供应充分,但部分名牌高档商品供需
仍有差距。1982年对计划商品分配,又制定了几项原则:对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
如棉布等),而货源又偏紧的商品,仍继续实行计划分配、计划供应的办法;对工农业生产
需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定额分配,并优先保证农业、轻工业的供应;对人民生活必需品,根
据各地人口和购买力水平进行平衡分配,市场敞开销售;对少数民族需要的传统用品,专项
安排生产和供应。1984年商业部再次强调安排好农村市场,重申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
应农村的原则,并对棉布、涤棉布、手表、自行车、火柴、肥皂等主要商品的分配原则作了
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