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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金管理

  一、流动资金
    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是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而不断增加的。按原黑龙 江、松江两省合省后的统一口径计算,1951年两省商品销售额为3亿元,到1985年为66.5亿 元,增长22.1倍。而流动资金也由1.9亿元增加到30.8亿元,增长16.2倍。长期以来,国 营商业流动资金的来源,除1959年至1961年实行“全额信贷”,由银行贷给流动资金和1983 年实行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外,其余年份都实行“双轨供应制”,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和向银 行贷款,这是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国家财力不足,按有关规定应由财政拨给的 流动资金,均未如数拨足。因此,全省多数商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约90%靠银行贷款。
    (一)商品资金
    一般占流动资金的80%左右。商品资金管理掌握有重点、有计划的原则。一是保证重点。 对二级批发企业,按商品的产销和储存情况,把商品分为供不应求、供求平衡、供过于求、 呆滞积压和新产品等几类,分别采取充分供应、按计划供应、控制供应、停止供应等措施。 二是分环节管理。在企业内部,按商品流转的进、销、存环节,分别由业务、储运、财会有 关部门,根据购销合同,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和加快资金周转。三是实行商品分类管理。对经 营规模较小的基层批发和零售企业,采取主要商品按品种,一般商品按大类,零星商品按金 额的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四是采购农副产品资金计划管理。对采购一、二类农副产品和特 定三类农副产品,根据收购计划充分供应资金;对一般三类农副产品,按批准的收购计划供 应资金,超计划收购,需经批准后供应资金。
    (二)非商品资金
    对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包装物、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库存现金、待摊费用等所占 用资金,虽占全部资金比重较小,但在资金管理中,均分别制定不同管理规章,并严格实施 。
    (三)结算资金
    对结算资金的管理,主要是贯彻“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加强企 业内外协作,及时办理结算和随时检查清理。在结算方式上,曾采用过“托收承付”、“信 用证”、“限额支票”、“现款交易”和“汇票承付”等多种办法。但由于“四三”赊销、 “大跃进”中的大购大销、处理“三清”待核销占用等原因,国营商业的结算资金占用额度 一直较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企业间往来拖欠增多,结算资金占用比例直线上升。1981年占 16.63%。1982年占19.43%,1983年占22.41%,1984年占26.63%,1985年占26.69%。
    
    二、固定资金
    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在1949年建国前夕,按东北贸易部规定,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登 记入帐。1950——1952年间,又先后3次按有关规定清理固定资产,并划为固定资金进行管理 。随着购销业务的不断扩大,商品经营的文明程序不断提高,固定资金逐年增加。1957年固 定资金占全部资金4.36%,以后一般在10%上下。1975年后又继续扩大,最高年份是1984年占 23.3%。在加强固定资金管理上,曾采取多项办法:(1)登记造册,专项管理。对每项固定 资产,按类别、名称、规格、技术特征、附属物、使用单位、预计使用年限、折旧及修理、 转移及报废等项内容,进行登记和明确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2)建立定期清点制度。对固 定资产,一般每年结合年终决算清点一次。(3)实行分类管理。将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生产 )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五 大类,分别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管理。(4)实行计划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均纳入有关计 划,逐级上报下批。国拨基建款项,纳入国家基建计划;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纳入省级基 建计划;零星固定资产的购进和调出系统外的固定资产,均需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有的专项 设备,还需报省商业厅批准。
    三、专用基金
    (一)大修理基金
    1953年商业部规定,凡有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需用的全部大修 理费用的比例,提取大修理基金,从费用中列支。1972年停止提取基金,直接列入费用开支 。1974年又改为油库、冷库可以提取基金,其他企业仍列费用开支,沿用至今。
    (二)更新改造资金
    从1953年起,按单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计算出折旧率,按月、季提取,从费用列支 ,用于保证固定资产的恢复和重置。1972年由单项折旧率改为按综合折旧率提取。长期以来 这项资金成为补充固定资产的重要来源。1973——1978年全省商业提取折旧金7807万元,19 79——1985年提取19388万元。
    (三)简易建筑费
    从1954年开始,允许从费用列支用于建筑简易仓棚、圈、窖等简易设施的开支。企业实 行利润留成办法后,此项开支从留利中支付。1972年黑龙江省规定,将简易建筑费列入财务 计划,按批准计划额从费用中支付。1973——1977年全省提取简易建筑费2483万元。1978年 国家改革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由商业部逐级核拨,指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此办法只执行1年,即改从利润留成中支取。
    (四)四项费用
    对企业经营中所需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 购置费等项用途费用,先称“经济拨款”,后称“四项费用”。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由留 成中解决。1972年后,事业单位进行科研项目所需“科技三项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专款解决。
    (五)福利基金
    从费用中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解决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集体 福利设施等方面的开支。多年来,提取比例在11—13%之间,60年代年提取600——700万元, 70年代年提取800——1000万元,80年代增加到1200——1300万元。但多数企业医药费超支越 来越多,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日益减少。
    (六)扶持生产资金
    1972年,国家为发展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拨给商业部门部分专款,用于扶持商业 部门归口经营的药材、蔬菜等土副产品的生产。1972——1979年间,国家拨给黑龙江省商业 部门用于扶持人参、平贝、硫黄、蔬菜等生产的专项资金175.5万元。
    (七)企业留利基金
    从利润中按规定比例留给企业用于简易建筑、网点建设、职工奖励、集体福利、支付罚 款、加息、计划生育奖、补充自有资金等方面的专项基金。各企业各年度提取的比例不尽相 同。“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停提留利基金。1979年恢复利润留利后 ,由当地财政确定比例。
    四、核定资金定额
    1952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根据东北贸易部的统一部署,先在百货公司系统进 行核资试点,后在各专业公司系统全面推行。当时核定的内容,包括商品资金、货币资金、 低值易耗品资金、包装材料资金及待摊费用资金。1959年,根据商业部指示精神,黑龙江省 商业厅在绥化县对商业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核定资金,实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的试点。在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商业系统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办法》,于1960年在全 省推行。这次核定资金要求企业制定必备商品目录,用以考核企业经营范围;制定商品定额 ,用以掌握商品存量大小;制定资金定额,用以衡量合理占用资金界限。同时要求建立多种 图表、卡片。由于有些繁琐形式不便推行,效果不大,未能坚持下去。
    1962——1965年,根据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有关通知、方案,省 商业厅会同省人民银行、财政厅先后下发了《零售商店核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试行方 案》、《零售商店超定额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三级批发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实行定 额管理的联合通知》,并在全省商业零售企业和三级批发企业中全面开展了核资工作。
    1965年,省商业厅鉴于核资、定额工作,由于未能拨足资金而影响贯彻始终,为避免核 资工作流于形式,由省商业厅向人民银行贷款,而后以流动资金形式,通过各专业公司,核 拨到各核资企业。1969年,省商业厅机构撤销,无力承付利息,只得将拨款抽回,偿还银行 ,核资工作又未能坚持下去。
    1978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要求,在鹤岗市、宝清县,对商业零售企业、批发企业、 商办工业及农牧业、运输业进行核资试点。1979年结束试点工作,对核资后不足的自有资金 ,由商业部分二次拨给,共计983.4万元。其中鹤岗市918.9万元,宝清县64.5万元。
    1981年,省商业局、省人民银行在总结过去多次核资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在拜泉县进行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定额管理的试点工作,而后制定和下发《黑龙江省商业零售 企业核定资金,实行资金定额管理试行办法》。这次核资,先由省专业公司将所属零售企业 划分为基本情况相近似的若干类型,再确定不同类型的不同资金周转次数,而后由当地商业 主管部门和银行,按条件核定各零售企业周转次数和计算资金定额。对需要核拨资金的企业 ,用定额贷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