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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费用管理

  建国初期,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和省各专业公司,在计划科(后在财会科)设专 人负责费用管理工作。1952年,东北贸易部先后颁发《关于制定商品流转费定额与实行定额 管理的决定(草案)》和《东北区国营贸易系统商品流转费超标准(定额)处理办法(草案 )》,使费用管理工作有统一的法规,并定期编报费用计划和检查费用执行情况。黑龙江地 区商业部门的费用水平一向偏高,至1954年高达13.83%。1956年,省商业厅下发《黑龙江省 商业企业系统商品流通费用科目负责制暂行办法(草案)》。1957年,召开全省商业费用工 作会议,对合理运输、行政管理费、非商品资金管理和包装用品回收等重点节约费用项目, 分别制定节约方案,并将节约指标下达各地。1959年,省商业厅又将全省市、县划分为大中 城市、近铁路沿线、远铁路沿线、沿江线、非铁路沿线、偏远县等6个类区。对不同类区的商 业企业费用水平,分别制定了6%、9%、10%、11%、12%、14%以下的控制指标,并采取多种措 施,狠抓落实。同年3月,商业部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商业费用工作现场会,重点介绍了黑龙 江降低费用的经验。1959年全省商业费用水平下降到8.84%,1960年又降为8.51%,跨入全 国先进行列。之后,由于处理“三清商品”及资金占用过大等原因,1962年又上升到16.05 %,是历史上最高的一年。“文化大革命”后管理工作粗放,1970——1973年间费用水平居高 不下。1979年实行费用负责制,重新使费用管理工作步入正规,但总水平仍高于其他省、市 。
    
    多年来,在费用管理工作上,曾采取多种管理方法:(1)分项管理。开始分为运输费用 、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大部分,1952年编制商品流通费计划时,划分为13项。1964年按《 商品流通费用管理办法》,又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部分。1972年,会计制度规定为 15项。之后,在项目上无大变动。(2)计划管理。按年、季编制商品流通费用计划,按分项 目的计划指标控制开支。(3)分类管理。对直接受商品流通额大小影响的运费、装卸搬运费 等直接费用,控制费用率为主,费用额为辅;对不完全受商品流转额变化影响的工资、福利 费等支出,采取控制费用额为主,费用率为辅;对不受商品流转额大小影响的管理费、其他 公杂费等支出,实行按人包干开支,包给有关部门控制使用。(4)分口负责管理。在财会部 门综合管理的前提下,将各项费用按业务分工划归业务、储运、劳资、财会、后勤等主管部 门,分别进行管理。(5)定额管理。对费用支付较有规律的一些项目,实行定额管理。如办 公费按人定平均支付额;运货汽车按吨公里定费用额;有损耗的商品按保管期定损耗额;可 周转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按周转次数核定定额。(6)对大修理费、会议费等专项费用,实行 预决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