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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利润管理和分配

  一、利润实现情况
    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从1949年到1985年的37年间,共实现利润37.5亿元。1960年以前利 润额是逐年上升的。1961年以后利润额有升有降,有两个年度(1965年和1982年)出现全省 经营性亏损。
    
    
    二、利润管理和分配形式
    (一)利润全额上缴
    1946——1952年期间,贸易公司和国营商业实行货币大回笼制,盈亏体现在东北区和中 央贸易部。之后,改革核算体制,由中央、省、市(县)分级体现盈亏,但企业实现的利润 ,仍全额上缴国库。
    (二)企业奖励金制度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一小部分奖励基金留给企业,其余部分上缴国 库。提取标准以完成利润计划多少而定,完成计划的企业提取1%;超计划部分提取8%。两项 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6%,不低于3%。后因企业间利润悬殊,一律改为按工资总 额5%提取。
    (三)利润留成制度
    1958年,由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发展为利润留成制度。当年商业部核定黑龙江省商业留成 比例为5.37%,其中省商业厅集中1.37%,各市、县商业局(科)留成比例为4%。1960年, 全省留成比例为10%,省商业厅和各市、县各为5%。1961年,全年留成比例为4.5%,全部由 市、县提取。1962年,改为企业一律提取4.7%,自留3.7%,上缴市、县公司1%,其中上交 省公司0.5%。省各专业公司从集中的留成总额中,上交省商业厅40%。1963年,各企业按3% 提取,市、县公司自留40%,上交省公司60%,其中省公司自留15%,交省商业厅45%。1964年 ,全省留成比例为5%,减去基层企业提取的奖励金后,向省财政厅办理退库。1966年,取消 了按比例提留的办法,由商业部核定一个留成额,向省财政厅办理退库,而后逐级向下拨款 。1967年,除饮食服务业、民贸企业外,其他企业取消利润留成办法。1968年,又恢复利润 全额上缴、亏损国家弥补的办法,并一直延续到1978年。
    (四)提取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黑龙江省国营商业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开 始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制度。对完成销售额、利润额、费用水平、购进额、资金周转等5项计划 指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完成前3项指标的提取3%,基他2项指标,多完 成1项多提1%。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按超额部分提取10%。
    (五)恢复利润留成办法
    1979年,商业部确定恢复利润留成办法,核定黑龙江省商业企业(不含饮食服务业)留 成比例为19.3%,商办工业为20%,合计计划留成额为2333万元。当年,对独立核算企业实行 经理(厂长)基金制,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经理(厂长)基金,年终由省商业局以计划留成 额为基数,减去企业提取的基金,差额部分向省财政厅清算。1980年,又改为将留成比例核 定到市、县商业局,而后分解到各企业。核定标准以1979年企业工资总额的15%为基数,再与 1980年计划利润额相比,求出企业的全额留成比例。年终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加提10%的增 长分成。对计划亏损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5%核定留成补助额。同时,对经营肉、蛋亏损的企 业,实行“单亏定额补贴,总额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
    (六)实行利改税办法
    1983年,国营商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对大中型企业,按55 %税率纳所得税。利润额减去所得税、留利额的差额,为调节税。对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 的调节税。对小型企业,实行八级累进税率,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对食品公司和十大城 市的蔬菜公司的政策性亏损,核定亏损计划,一年一定,减亏“四六”分成(企业得40%), 并按工资总额8%提取奖金,列入成本。对经营性亏损企业,限期两年扭亏,限期内减亏“二 八”分成(企业得20%),超期仍亏损的企业,不予弥补。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全部以税代利。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 调整,主要是在企业划分上,扩大了小型企业的范围;调整了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起点 由300元提高到1000元,级距也加大,最高点由8万元提到20万元;增长利润减征调节税的比 例,由60%提高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