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审计
一、会计制度
国营商业的会计制度,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和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1946年,黑龙江
地区建立贸易公司时,仅由各企业自立帐簿和科目,进行简易会计核算。1948年5月和9月,
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先后下发《关于会计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规定按旬逐级汇总
上报借贷收付对照表(即资产负债加收付情况)、总分往来报告表(即各贸易局及所属公司
间的物资、现金往来)和粮谷物资、土产收付结存报告表。1949年,东北商业部下达《商业
部会计制度》。设62个科目,会计报表8张(资产负债、现金收支、营业利润、基本工程建设
、营业费用、经费、经常费预决算、月计总结)。1950年,中央贸易部颁发《全国国营贸易
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并规定东北区可暂不实行。同年5月,东北贸易部下发《东北行政
区贸易部系统会计制度草案》和《新旧制度交替办法》。修改后的制度,设常用科目50个,
报表简化为资产负债表、月报表、科目明细表、商品收付库存月报表等4张。1951年,东北贸
易部又下发《东北国营信托公司暂行会计制度》和《东北国营食堂补充会计制度(暂行)》
。
1952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部门开始执行《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
》。1953年1月,中央商业部下发《会计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并规定东北区贸易企业执行时
间延至7月1日。为此,原松江省商业厅下发《关于1953年会计制度处理办法(过渡办法)在
贯彻执行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原黑龙江省商业厅下发《有关会计制度暂行处理办法问题综
合解答》,对科目应用范围、费用开支、损益处理方法、上缴利润等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
的补充规定。
从1955年起,实行商业部第二次全面修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新修订的
会计制度,较为完整和详尽。但由于套用苏联模式,过于繁琐复杂,因而未能贯彻实行。19
56年9月,商业部根据精简报表的要求,重新修订了《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对原制
度进行了精简,会计科目减少为67个,会计报表减少为5种,并于1957年1月1日起执行。
1958年至1964年期间,商业部多次修订会计制度。1958年下发《关于会计制度修改与补
充和会计工作上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增设商品大类核算损益和改变会计报表的报送程
序。1960年下发《商业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草案)》,省商业厅据此对财务计划、资金管
理、费用管理、会计科目、报表、核算方法等方面,作了补充规定。1963年根据商业部再次
修订的《商业部系统统一会计制度》和《小型零售企业简易会计制度》及《会计事务处理办
法》,省商业厅对小型零售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流动资金增减的转帐手续;商品销售的
核算办法以及批发企业商品流通费用的分摊等方面,作了补充规定。
从1965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商业部制定的《财会制度改革第一步方案》,同年10月,
又对《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制定了《财会制度改革第一步方案(修订本)》,从1966年1月
1日起执行。省商业厅对会计科目的运用、报表的填写方法、盈亏缴拨和费用列支等方面,作
了补充规定。原计划还要进行第二步改革,再全面修订统一会计制度,因“文化大革命”开
始而中断。
1970年,商业部根据“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颁发《商业会计制度(
试行草案)》。这是按最低要求为标准、极为简单的会计制度,仅设43个科目和3种会计报表
。1975年8月,商业部又一次修订《商业会计制度》,吸取了历次制度改革中有时过繁、有时
过简的经验教训,各项规定较为切合实际,贯彻执行较为顺畅。1978年,商业部颁发《商业
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省商业厅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补提办法、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作了
补充规定。
1979——1985年期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对商业会计制度做了相应补充规定。1979年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规定了有关利润留成的会计处理办法;1980年全国全面清点固定资产
后,恢复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明确提取折旧的帐务处理方法;对商品实行寄销、联销、代销
方面,省商业厅下发了《对几种新的商品销售形式,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商业部下达了《关于利改税后有关商业会计科目、会计报表
和帐务处理的补充规定》。同年,银行贷款种类增加,在贷款的科、子目上作了改动;1984
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商业部下发了《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
定》,增加了会计科目,调整了会计报表。
二、会计稽核(审计)
1948年,黑龙江地区各省贸易管理局及省专业公司,均在财会科内设专人负责会计稽核
工作。原松江省商业厅曾单设稽核科,县工商科设专职稽查员。1952年,原黑龙江、松江两
省商业厅根据《东北区贸易系统财务会计检查暂行条例》,在商业行政和企业部门的财会科
内设专职检查人员。同年12月,根据政务院要求,省商业厅单设监察部门,省各专业公司及
大型企业在财会科设专职监察员。1955年,商业部总结了哈尔滨市秋林公司开展稽核检查工
作的经验,并于1956年下发《商业部系统开展稽核查帐工作的意见》,将稽核查帐列为财会
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项工作被取消。1981年2月,根据国
务院通知要求,省商业局制定和下发了《黑龙江省商业系统开展会计稽核检查和财务监督工
作(试行办法)》,全省商业行政和企业部门,先后恢复了会计稽核工作,并设专职人员。
1984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指示,省商业厅、市(县)商业局及大型商业企业,均设审计
处、科(股)等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工作。
三、会计工作基础建设
(一)专业培训
1948年,原黑龙江省贸易管理局举办会计函授班,培训省局和北安县局的会计人员。之
后,各县贸易局陆续举办短期会计轮训班,多数基层会计人员参加了轮训。1950年,原松江
省商业厅聘请专职教员,举办脱产会计培训班,每期5个月,共办两期,培训会计人员437人
。之后,在培训班的基础上成立了专业学校。1970年,省商业局针对当时基层财会工作混乱
的情况,举办为期两个月的脱产会计学习班,有近百名基层会计人员参加学习。之后,很多
市、县商业局(科)也先后举办脱产学习班,有1500多人参加学习。1980年,省商业局、省
商业会计学会联合举办财会师资培训班,由各地选派能担任教学的财会专业人员参加,共培
训300多名师资。结业后,分别回到当地举办学习班。通过这种办法,共培训5000多名会计专
业人员。
(二)评定技术职称
1979年,商业部下发《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会计人员职称条例〉的暂行规定》,同年
6月,省商业局在宾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参照浙江省商业部门的作法,确定会计技术职称为
四等十一级,即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一至三级会计师、一至三级助理会计师、一至三级
会计员。由省商业局组成评审专门班子,对170名符合中级职称条件的财会人员,经过面试和
笔试考核后,于1980年对146名会计人员,分三批授予全省商业系统会计师职称。其中一级会
计师7名、二级会计师33名、三级会计师106名。同时,各行署及省专业公司评定一批助理会
计师。1981年国家人事局要求各省复查,1982年又改为由财政部门牵头审批,并统一规定会
计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4个等级。经过一年复查和各级财
政部门批准,全省商业部门共评定会计师264名、助理会计师36名、会计员2559名。1983年正
式补发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职称证书。
(三)整顿基础工作
1977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整顿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先在合江地区进行试点,后制
定和下发《商业会计基础工作方案》。先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整顿,而后省、地、市(县)逐
级组织验收,并发合格证。这次整顿工作历时一年多,对统一基层企业凭证、帐簿的设置;
科目运用和核算方法的正确性;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会计人员基础知识水平诸
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收效。1985年,全省开展会计技术能手选拔赛,有6000人参加逐级选
拔,占财会人员总数之半,评选出省优胜代表队5个,获奖选手3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