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清理资财

  从新中国建立到1985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根据国务院、商业部和省政府部署 ,曾在全省商业系统开展了8次全省范围内的清理资财工作。
    1949年,国营商业为摸清家底,曾对包括商品在内的各项财产做过一次清点,逐项登记 造册,估价入帐。
    1952年,为推行经济核算制作准备,又一次全面清库、清帐和清理商业信用。到年末, 90%以上的商业企业达到帐齐库清、帐货相符。这次查出损失214亿元,收益193亿元(均为旧 人民币)。
    1960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商业部门全面开展清理商品、清理资金和清理帐目的“三清 ”运动。黑龙江省商业部门从当年开始,到1965年才全部结束。这次清查工作,大体分4步进 行:第一步清查问题。查出有问题商品48300万元,占库存商品12.4亿元的39.4%。不合理 在途商品14749万元,不合理资金占用7816万元。第二步核销库存商品损失。黑龙江省是“三 清”重点省份之一,由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在北京集中审批 。这次共审查重点商品(五金、交电、化工、科研用品、医疗器械)208个,上报损失13734 万元,批准核销11161万元。而后由省财委主持对其他商品损失的审查,共审查55910笔商品 ,上报损失38962万元,批准核销25162万元。第三步组织省各专业公司审查丢失短少、贪污 盗窃和其他损失。第四步省商业厅、供销社组成联合小组,审查核销三项欠款(指1961年以 前发生未收回的赊销、预付、预购欠款)。通过以上工作,最后审定核销损失为41221万元, 其中商品削价报废损失34672万元,“三清”死帐损失(指在审批过程中,未批准已售出部分 的损失)1990万元,三项欠款损失2604万元。1964年,省商业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针对 “三清”中清出的资金损失,仍有未处理的情况,共同开展了清理商业系统历年帐务悬案工 作,查出动用流动资金进行财政性开支的共有4821万元。上述“三清”损失,共计为46042万 元。这些损失,用溢余抵消26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4821万元,其余全部由财政陆续拨款解决 。
    1970年10月,商业部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要扫仓库”的号召,要求商业企业搞好清 仓查库、修旧利废、加工改制、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省商业局及时部署和开展了清 查商品、清查财产、清查资金、清查帐目的工作。历时一年半,共查出有问题商品18000万元 ,占库存总值的9.1%,并做到边清查边处理。
    1977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无锡财会工作会议的要求,开展了清查商品、清查资金、 清查财产的全面清查家底的工作。到年末,全省3546个独立核算企业,清查完的有3349个, 验收合格的2913个,共查出有问题商品16187万元,贪污盗窃案件554起,金额36.5万元。同 时,进行了处理和建制工作。
    1979年,省商业局根据《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和省委的要求,制定和下发 了《全面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的方案》。这次清查重点放在资材、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上 ,共查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盘溢216万元,盘亏363万元;包装物、物料用 品、家具用具等盘溢114万元,盘亏349万元;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材料等盘溢54万元,盘亏67 万元。流动资金中有问题资金5080万元。另外,查出帐外基建剩余钢材、木材、红砖、木杆 等计269万元。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逐项清点入帐,恢复原值或重新估价。清查结果,固定 资产盘盈和增值3344万元,盘亏和贬值649万元,净增值2695万元。
    1981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通知,对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企业进行了一次清仓查库 。到1982年,共查出有问题商品6506万元,经批准报损4907万元,其中削价损失2526万元, 报废损失2381万元。这部分损失,用冲减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
    1982年6月,省商业局根据国务院和商业部要求,从下半年开始,对国营商业企业开展“ 三清查”(查商品、查资金、查财产)工作。共清查出有问题商品35200万元;商品、财产盘 盈746.8万元,盘亏1317万元;赊销、预付、无理拖欠等有问题资金25300万元;无主商品和 溢余商品7000多件;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161起计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