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一、管理职责和权限
从1947年开始,黑龙江地区对粮食、布匹等重要物资,由省贸易管理局按东北贸易管理
总局制定的政策、原则,制定粮、布交换比价及购销价格,其他商品价格,由各地贸易公司
和大型商场按照政策并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自行定价。
1950——1957年,国家授权国营商业部门,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管理。原黑龙江、松江
两省商业厅各自统管全省物价工作。主要任务是:掌握全省物价总水平和全省市场物价,制
定省管主要商品的省内主要市场的收购价、批发牌价;掌握商业部、总公司、商业厅管理的
市场标准规格商品的零售价格,制定省内各种差价;掌握省内进货的主要商品进货价格和工
缴货价;制定全省商业
系统统一的物价工作制度等。此外,还授权地、市、县商业行政部门和省、市、县各专
业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
这一时期牌价制定程序和权限,主要分以下几种类型:
凡商业部掌握的商品,由省商业厅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整意见(其中属于农牧、土、
特产品须先经省政府同意)报商业部,由商业部审查核定下达执行。
凡各专业总公司掌握的商品,由省专业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整意见,经省商业厅同意
后再上报专业总公司审定、下达执行。
凡省商业厅掌握的商品,由省各专业公司、市(县)商业科(局)提供有关资料和调整
意见,报省商业厅审定后下达执行。但如调价幅度较大,对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时
,省商业厅需事先征求和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省人委)批准。
凡省各专业公司掌握的商品,由各二级站、市(县)公司或产地有关经营单位,提供有
关资料和调整意见,经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专业公司,经省专业公司审定后下达执
行,但调整集团商品或对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时,由省专业公司报省商业厅批准
后下达执行。
凡各市、县商业科(局)掌握的商品,由市、县各专业公司提出有关资料和调整意见,
报市、县商业科(局)审定后下达执行。市、县专业公司掌握的商品,市场牌价的制定和调
整,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并报当地商业科(局)备案。
凡粮食、外贸、地方工业、供销社等系统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共同
掌握的商品,制定或调整省内市场收购、销售牌价时,由该商品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会
同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共同审定后,联合下达执行。如有分歧意见,由同级政府裁决。
1957年以后,省、市、县各级政府相继成立物价委员会。市场物价综合平衡工作和重大
商品的价格及作价原则,均改由各级政府物价委员会管理。省商业厅主要负责管理商业系统
物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代国家管理及省商业厅管理的重大商品的省内市场购、销价格;
大中城市间及中小城市间的工业品地区差价综合差率;各种商品批零差率及小商品、鲜活商
品最高和最低控制率数;省内地方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的核定原则和办法;省
以上管理的农副土特产品的代购、代销手续费和菜、鱼、蛋等商品的季节差价水平以及服务
、修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原则;二级站对三级站调拨商品的调拨作价办法和由省统一调剂商品
的价格;划分批发对象的原则和边远地区省以上管理商品的保护价格等。其他商品则授权市
、县商业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定价和调价。60年代以后,商业系统的物价管理权限虽
几经调整,但由于市场供应比较紧张,国营商业继续对重要商品进行统购包销,因而基本上
是实行物价集中管理的体制。
二、管价商品和市场
1947年,黑龙江地区各省贸易管理局按东北贸易部规定原则,制定粮、布交换比价的商
品,有解放布、色线哔叽、色斜纹布、白漂布、贡呢布、士林布、一等装花(絮棉)、盐、
火柴、砂糖等37种商品与小麦交换比价的具体价格。同时制定小麦与高粱、玉米、大豆、谷
子、水稻的收购比价。1948年,东北贸易部直接管理黑龙江地区4个市、14个县城的购粮和工
业品价格计17种。其中收购价格有大豆、高粱、玉米、小米、稻子5种;工业品(购粮物资)
销售价格有白解放布、加工染布(坯布)、苏联斜纹布、白细布、白漂布、青细布、贡呢布
、羽绸布、16支纱、20支纱、海盐、煤油12种。原黑龙江省贸易管理局管理购粮和其他商品
价格计109种,其中有粮、豆购价6种,商品销价103种。
1951年,东北贸易部管理购销价格62种,其中收购价格14种(粮食类6种、其他农副产品
8种)、市场销售价格48种(粮食类5种、纱布类18种、百货类10种、工业器材类5种、煤业建
筑器材类10种)。原黑龙江省商业厅管理购销价格194种,其中收购价格有活牛、活羊、生猪
、野鸡、大米、荞麦、小豆、吉豆、杂豆、土豆、粉条、鹿茸等36种。市场销售价格161种(
粮食类4种、纱布类16种、百货类32种、工业器材类69种、其他商品40种)。原松江省商业厅
管理购销价格112种,其中收购价格36种,市场销售价格76种。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管
价市场为市及县城所在市场。同时规定,省管商品给市县一定机动权限,纺织、服装、鞋帽
三类商品不超过3%;百货类商品不超过5%,视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以抑制私营商
业的投机活动。非省管商品,则由市、县管理。
1952年,根据第三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逐步扩大中央及大区对市场价格的掌握范
围。东北贸易部管价商品扩大为177种,其中收购价格31种,管价市场为主产地县城市场;销
售价格146种,管价市场黑龙江地区为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其他市、县市场由省管理。省
商业厅管价商品,除一部分改为东北贸易部管理外,多数品种未动。
1954年,东北大区商业管理局撤销后,原大区管价商品,一部分上收商业部,一部分下
放省商业厅。部、省两级管价商品有所扩大。商业部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153种,其中收购价
格19种,管价市场为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市场销售价格134种,管价市场均为哈尔滨市。
省内其他市、县市场由省管理。各专业总公司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252种,其中收购价格11种
,管价市场为主要县城;销售价格241种,管价市场为哈尔滨市。省内其他市、县市场由省管
理。省商业厅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233种,其中收购价格13种,管价市场为县城以上市场;销
售价格220种,医药、煤建、石油、食品及散装白酒等商品,管价市场为县城以上市场。百货
、纱布、五金、交电、化工、木材、土产等商品,管价市场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市及绥化县市场。省各专业公司管理购销价格商品182种,其中收购价格61种,管价市
场为主产县(市)和县城市场;销售价格121种,除烟酒类商品管理县城以上市场外,其余商
品管价市场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四市。
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将大部分商品作价权限逐级下
放。省以上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由1954年的810种减为241种。商业部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
减为35种,其中收购价格仅等内生猪1种,管价市场为县城以上市场;销售价格34种,管价市
场,化肥为县城以上市场,原煤为铁路沿线县城以上市场;其他商品为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市4市。省商业厅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减为216种,其中收购价格36种,管价
市场为县城以上市场或主产地县城市场;市场销售价格及服务业收费180种,管价市场,除白
酒、农药、小窑煤为县城以上铁路沿线市场外,其他商品及收费,均为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四市或主产地市场。
1960年,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又逐渐上收物价管理权限,省以上管理购销
价格的商品扩大为616种。商业部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扩大为41种,其中收购价格等内生猪1
种,市场销售价格40种。省商业厅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扩大为575种,其中收购价格144种,
市场销售价格431种。
1966年,省以上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进一步扩大(剔除供销社和水产局经营品种)。商
业部管理购销价格229种,其中收购价格5种,市场销售价格224种。省商业厅管理购销价格3
87种,其中收购价格16种,市场销售价格(含服务业收费)371种。“文化大革命”中,市场
物价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省以上管价商品和管价市场无大变动。
三、管理体制改革
1979年以来,国家对物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主要是改革价格管理办法,下放价格管
理权限,扩大企业定价权和实行多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放管理权限
对国家、省(市)、县三级管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下放给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自行
定价。到1985年,省以上管理购销价格的商品(含饮食业价格及服务业收费项目),由600多
种,减少为98种(其中商业部38种,省商业厅60种)。管价市场一般只管产地市场和哈尔滨
市场。同时,下放了冷背呆滞商品降价、削价权限;对饮食服务行业毛利率,省商业厅只管
综合毛利率水平,具体价格由各市、县主管部门和基层饭店自行定价。
(二)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大部分放开
从1980年起对生猪、猪肉以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10个大中城市的合
同定购的蔬菜,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商业部和省商业厅只管理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各地自
行定价。其他农副产品,先后放开经营,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购议销。
(三)部分工业品价格放开
1985年,将缝纫机、国产手表、收录机、电风扇、自行车(永久、凤凰、飞鸽3个名牌除
外)、洗衣机、电冰箱、黑白电视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11个商品的
价格放开。其中,对自行车、洗衣机、电冰箱规定了最高限价幅度,其他8种商品,由各地各
企业自行制定价格。对铁丝、元钉实行浮动价格,由商业部掌握标准品价格,省商业厅按15
%浮动幅度制定市场销售价格。对布匹、针棉织品,省商业厅只管作价办法,不管具体价格。
(四)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1982年和1983年,省商业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先后分两批放开654种小商品价格,由
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并授权各市、县可结合当地情况,有计划地增加一些协商定价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