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建国以来,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逐步提高,工农业产品的比价日趋合理。从1953年开
始,有计划地调整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各种差价。到1957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
1952年对比,提高了32.5%。其中生猪提高66.15%,鸡蛋提高47.4%,土豆提高61.3%,菜
羊和菜牛略有降低。工农业产品比价发生了较大变化。1952——1957年间,工农业产品剪刀
差缩小18.4%,农民从中获实惠近2亿元。
1958年,省商业厅按国家规定,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还适当提高了其他农副产
品的收购价格。主要产品提高幅度,菜羊为16%、羊毛为14%、羊皮为10%、菜牛为12%、土豆
为15%、甜菜为20%、生猪为3%、家禽为20—30%、鸡蛋为10%、牛奶为17%、粉条为10%、元蘑
为29%、木耳为5.6%、蜂蜜为40%,另外,还调高了一部分中药材收购价。
1961年,再次较大幅度地调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猪、蛋、禽、菜4种主要副食品收
购价格平均提高36%。其中生猪提高29.3%,同时取消了城乡差价,偏远地区实际提高33—3
7%;鲜蛋提高38.6%,同时取消了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城乡差价缩小5%;家禽提高49%,同
时取消了地区差价,偏远地区实际提高60%左右;蔬菜提高30%,但为照顾职工和城镇居民生
活水平不受影响,对蔬菜销售价格,采取了少提或不提、亏损由国家补贴的措施。1962年,
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禽、菜收购价格又作适当下调,家禽下调2%、蔬菜下调17%。并恢
复禽、蛋的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
1958——1962年期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以1957年为100,1962年为142.6。农
副产品收购价格几经调整,生产者收益显著增加。仅以猪、蛋、禽、菜4个品种计算,全省农
民在1960、1961两年中,增加收入4400万元。
1963——1970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初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基本未动
。直至1971年解冻后,才又一次上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主要产品有生猪上调4.2%、菜牛上
调27.4%、菜羊上调20%、活鸡上调11%、牛奶上调12.1%、土豆上调20%。另外还上调了粉条
、粉面子及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
1979年,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后,相应调整了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主要产品的提
价幅度分别是:生猪25.1%,菜牛37.3%、活羊42.9%,鸡(鸭、鹅)蛋29.4—32.7%,家
禽29.2%,土豆18.1%,粉条、粉面子12—13.2%,城市春菜20%、夏菜40%、秋菜14%。按年
度收购量计算,提价总额为8800万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增加收入4.33元,每户增加收入2
1.60元。
1980年以后,除全省的生猪和10个大中城市定购蔬菜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和掌握价格水平
外,其他农副产品,实行多渠道放开经营,议购议销,购销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商品销售价格
1946——1952年期间,市场物价由直线上涨转为阶段性物价波动。这期间,国营商业对
商品销售价格,曾采取一些暂时应急措施,但未作系统调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营商
业开始有计划地调整市场销售价格。1957年与1952对比,提价商品有肥皂、铝锅、东方呢、
各种缎、“中华”和“双喜”牌卷烟等14种,提价幅度最低的为3.4%,最高的为65%。降价
商品有20支棉纱、白细布、白粗布、大长球鞋、色力士鞋、元宝雨鞋、搪瓷面盆、竹壳暖水
瓶、有光纸、牛皮纸、生铁、钢板、黑白铁管、金霉素胶丸、葡萄糖粉等40种,降价幅度最
低的为1.3%,最高的为37%。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也随着收购价格的提高相应作了调整。猪肉
提高60.6%,牛肉提高16.2%,羊肉提高16.9%,鸡蛋提高49.2%,白酒提高18.9%,白糖
提高2.2%,红糖提高11.7%。
与此同时,为解决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的关内产品地区差价偏高的问题,1956年10月经呈
报国务院批准,将地区差价缩小3%左右,调低了1.8万个规格品种的价格。并对省内生产已
能满足或基本满足省内需要的食糖、奶粉、白酒、力士鞋、棉胶鞋、火柴、电池、纸张、铅
笔、亚麻布、毛巾、袜子等32种产品,逐步改为“按产地作价”的办法(即与关内产地执行
同价或基本同价),使这些商品的价格水平降低4%左右。
1958年“大跃进”和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商品供不应求,集市贸易价格成倍上涨。
国营商业部门为稳定市场物价,除对几种副食品因收购价格提高而相应上调销售价格(猪肉
上调12.7%、羊肉上调11.8%、鸡蛋上调69.2%、白条鸡上调91%、奶粉上调44%、奶酪上调
85%、鱼罐头上调88.3%)外,对工业品中的棉花、棉布、针棉织品、煤炭、煤油、烧材、胶
鞋、食糖、糕点及糖果(定量供应部分)以及大路蔬菜等18类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
行了冻结。同时,还实行了高价商品和议价商品政策,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
1966——1968年,又一次冻结市场物价。1969、1970年两年中,连续降低了全部中西药
品价格,中成药两次降价20%左右,西药降价37%。1971——1978年间,提价商品有牛肉、羊
肉、白条鸡、部分名酒、油漆、部分名牌进口手表、纸张、淀粉、粉条等。降价商品有各种
丝绸、绒衣裤、铱金笔、棉大头鞋、进口手表和部分国产手表、塑料凉鞋、半导体收音机、
煤油、柴油、部分国产和进口药品等。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的改革,有计划地调整了市场销售价格。
(1)提高了8种副食品及连带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按
国家规定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品种和幅度是:猪肉31.1%、牛肉38—45%、羊肉38—50%、
鸡蛋25.9%、白条鸡19.1%、土豆8.3—17.6%、粉条24.5%、粉面子25.7%、秋菜7.8%、
鲜牛奶20.8%、奶粉25%、炼乳、奶酪16.4%、蛋糕11.8%、肉罐头18.9%,同时也提高了红
肠等熟肉制品和饮食业的肉制菜肴等价格。提价后,每月发给每个职工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降低涤棉布价格,提高纯棉布及纯棉针织品价格。1979年,维棉布销售价格降低26.2
%,色涤棉卡布降低18.2%。1981年,涤棉布平均降低10.9%,纯棉布平均提高20.7%,纯棉
绒衣裤、棉毛衫、毛巾、床褥单等的销售价也相应提高。(3)调整了部分工业品市场销售价
格。由于原材料涨价,产品成本增加,提价商品多,降价商品少。降价的品种有彩色电视机
、黑白电视机、录音机、手表、半导体收音机、茶叶等,下调幅度8—34.6%。提价品种有火
柴、肥皂、有光纸、书写纸、包装纸、干电池、保温瓶、铅笔、丝绸及被面、各种油漆、民
用灯炮、柴油、元钉、铁丝、民用小苏打、啤酒、各种胶鞋、毛毯、石腊及理发、洗澡收费
等,上调幅度3.4—50%。供应外宾名酒提价1—3倍。
三、进销差价
(一)农副产品进销差价
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经营农副产品的进销差价有两种形式:一是蔬菜、鲜蛋等产品收购
后,不需加工即直接投放市场销售,其进销差价为收购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二
是猪、牛、羊、家禽等产品收购后需进行加工再供应市场,其进销差价为收购原料价格与出
售成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如生猪收购价格与屠宰加工后白条猪肉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俗称
毛白差价。
生猪。国营商业经营生猪,在县城市场的毛白差价率。50年代较宽,1952—1960年为70
—94%。1961——1984年,由于只提收购价,不提或少提销售价,生猪的毛白差价率缩小到4
0—61%。1985年,对生猪实行指导价格后,毛白差率又有所扩大,一般为65.7—78%。国营
商业经营生猪,在销区一直是亏本经营。
活牛、活羊。由于实行估肉斤收购,基本上是购销同价,有差价时也极小。商业的经营
费用和税金,主要是靠出售牛、羊下水和牛皮、羊皮抵补,一般是保本或微利。
蔬菜。国营商业从50年代后期经营蔬菜以来,初期是产销直接见面。60年代实行定购、
包销后,购销差价一直从紧掌握,特别是大路菜不仅购销差价倒挂,甚至购批价格倒挂,实
行政策补贴。直到1985年,大中城市定购的大路菜,多数品种仍亏本经营,由财政补贴。
(二)工业品进销差价
50年代初期,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的产品,是本
着既使私营工厂有利可得,又不致获利过多,制定进货价格,进销差价较大。公私合营后,
企业所有制发生变化,逐步改为按国营工业作价办法,提高出厂价格,缩小商业进销差价。
对收购国营、地方国营工业的产品,其出厂价格的制定,则是根据不同产品区别对待:工商
双方皆有利润的,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某些生产成本暂时较高、利润小的产品,只要是
市场上需要的,工业有微利,商业暂时保本,但工业要限期降低成本,使商业由保本转为有
利;新建工厂的个别产品,虽属市场需要但成本较高的,原则上由工业补贴,商业保本,有
的暂时由商业补贴;某些品质相同的同一产品,私营出厂价低而国营出厂价高的,只要从国
营工业进货,商业仍有适当利润的,国营工厂出厂价不变。
30多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产销变化,商业经营的省内工业产品的进销差价,经
历了由正常到偏紧进而转入接近正常的曲折过程。
1957年以前,商业经营省内工业产品的进销差价,扣除商业经营费用后,一般有2—5%的
利润。工商利润分配比例,商业占三成,工业占七成,较为正常。据1957年对省内52种省内
工业产品统计,平均进销差价率为12.3%,其中纺织品类为7.5%,百货类为10.4%,医药类
为22.1%,五金类为13%,交电类为10.8%,化工类为20%,烟酒类为10.8%。
1960年以后,一方面由于某些原材料供应不足和部分原材料涨价,许多产品产量下降成
本增加,导致出厂价格上升。另一方面,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和扶持工业生产
发展,冻结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商品的销售价格。商业经营省内工业产品的进销差价缩小,甚
至出现倒挂的情况。据对省内80种主要产品统计,商业平均进销差价1960年为9.18%,1961
年为5.9%,1962年为6.23%。
随着国民经济形势好转,1963年末停止对地产品的价格补贴,调低了部分产品的出厂价
格。同时,还调高了一部分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商业经营省内产品的进销差价逐渐扩大。
到1965年,据96种主要产品计算,商业进销差价率已扩大为15.22%。其中,针纺织品类为9
.81%,百货文化类为10.4%,医药类为16.4%,五金类为19.2%,交电类为12.5%,化工类
为6.6%,烟酒类为18.5%(其中食糖为20%,白酒为16.2%)。
“文化大革命”后,对厂销价格逐步进行了调整。但为稳定市场物价,有些产品厂价和
市场销价不能同步、同幅调整,商业进销差价有所缩小。据1979年统计,123种主要地产品的
进销差价率平均缩小为11.88%。其中烟酒类为15.49%,五金类为16.7%,交电类为9.6%,
化工类为9.25%,大百货类为6.82%,小百货类为10.08%,文化用品类为6.36%,鞋帽类为
7.44%,纺织类为8.79%,针织类为11.35%。商业经营利润率平均为1.85%。改革开放以后
,商业经营省内产品的进销差价又逐渐扩大,到1984年,除少数产品外,多数产品的进销差
价已接近历史上正常差价率。
四、地区差价
黑龙江地区历史上商品地区差价较大。建国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取了逐步缩小
地区差价的一系列措施。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本着“照顾产、运、销三者利益”的原则,
对需要私营商业贩运的商品,地区差价从宽;对限制私营商业贩运的商品,地区差价从紧;
对重要商品地区差价从紧;对次要商品地区差价从宽。1953年以后,为逐步代替私营大批发
商,国营商业按“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原则制定地区差价。对国营商业包销和大部分控
制货源的商品,在大中城市之间的地区差价有微利,中小城市之间有合理利润;对国营商业
和供销合作社需要扩大经营的商品,在大中城市之间地区差价从紧,中小城市之间和城乡之
间地区差价适当从宽,促使私营商业向就近的国营商业进货;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
比重很小的小土产、小工业品、手工业品,地区差价从宽,鼓励私营商业贩运。
从1956年开始,贯彻执行第五次全国物价会议修订的工业品地区差价有关规定,大中城
城间加综合差率3—5%,中小城城间加综合差率1—3%,城乡间(市郊及县城到农村),百货
、文化用品、针棉织品、小五金、瓷器、毡货等商品,距进货地20里内不加差价,21里以上
包括运费在内加1%,61里以上加1.5%的城乡差价;干鲜果、水产、糕点、糖果、食糖、酱油
、醋、面碱等商品,距进货地60里以内包括运费在内,每市斤加0.01元,60里以外加0.02
元。其他食品按百货城乡差价执行;酒类商品,按进货地近或远包括运费在内每斤(瓶)加
2—4分;煤油、煤炭、棉花、肥皂和体积、重量较大的农具、工具、家具等商品,加实际运
杂费制定农村销价;棉布、呢绒、绸缎、卷烟等商品,执行进货地牌价,不另加城乡差价。
执行上述地区差价后,测算全省工业品批发价格水平,平均降低3%。
1958年末,对省内地区差价率进行了调整。在大中城市间(省外到省内哈尔滨、齐齐哈
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中心城市),从省外进货的商品,除加运杂费外,改原规定1—5%的
综合差率为4%以内。但少数价值较高的商品,如照相机等可以小于规定差率,某些价值低、
费用大的小商品可适当大于规定差率;生产资料性商品一般加2%以内综合差率。在中小城市
间(中心城市到各市、县),除加运杂费外,改原规定的1—3%的综合差率为2%以内。在城乡
间,原则上只加运杂费,不再加综合差率。调整地区差价后,全省物价指数下降0.266%,工
业品价格水平下降0.43%。
1966年2月,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和东北局财委专门召开会议,确认辽宁和黑龙江两
省的百货和文化大商品的地区差价偏低。决定适当调整黑龙江省百货和文化大商品的地区差
价。但因“文化大革命”开始而停止。直到1971年,才对百货、文化用品类44种大商品的地
区差价进行调整。对各二级站或三级站直接从产地进货的商品,按产地批发价起算,关内产
品先加4%,东北产品先加3%,省内产品先加1—3%的经营费用,再加合理运杂费制定当地市场
批发牌价。百货、文化的三类小商品,关内和东北产品先加3—5%,省内产品先加2—4%的经
营费用,再加合理运杂费制定当地市场批发牌价。对各二级站或三级站从非产地进货的商品
,不论关内、东北或省内产品,也不分大、小商品,均按进货地批发起算,只加合理运杂费
制定当地市场批发牌价,不再加经营费用。对城乡差价,实行两个价区:从市、县三级站进
货的农村供销社及国营商业或建设兵团、林业、铁路系统的零售商店,经营百货、文化商品
的零售价格,距离进货点25华里以内的,执行进货地零售价格;距离进货点26华里以上的、
零售价格在5角以上的,按进货地零售价格一律加1%的城乡差价。零售价格在5角以下的,执
行进货地零售价格。百货、文化大商品地区差价调整后,大中城市间地区差价有所扩大,中
小城市间和城乡间地区差价有所缩小。由于从第二道环节(销地市场)进货不再加经营费用
,市、县三级批发在经营上出现了一些困难。
1976年,按商业部通知调整了五金、交电商品的地区差价。产地到销地二级站市场的地
区差价改为,省外五金商品按产地批发牌价加2%、交电商品加2—5%的经营费用,再加合理运
杂费定价;省内五金、交电商品,均按产地批发价加1.5%经营费,再加合理运杂费定价。二
级站所在地市场至三级站所在地市场的地区差价改为:不分省内外产品,均按二级站所在地
市场批发价加1%经营费,再加合理运杂费定价。五金、交电商品地区差价调整后,大中城市
间的地区差价一类商品扩大2%,二类商品扩大1%,三类商品持平。中小城市间的地区差价一
类商品扩大1%,二类商品扩大0.5%,三类商品持平。此后,除个别商品外,直至1985年无大
的变动。
五、调拨作价
(一)农副产品内部调拨作价
总的是贯彻产地利润大于销地利润的分配原则,微利商品利润体现在产地,销地保本;
亏损商品,由销地负担亏损。对生猪、活牛、活羊、禽、蛋等商品,一直由省制定调拨价格
;土豆及其制品,由省规定调拨加价率。1971年至1979年省主管部门规定:土豆调出省内外
,一律按当地收购价格加运杂费补贴后,再加6%综合费用制定调拨价格。土豆制品,在仓库
交货的粉条,按当地收购价格加12%综合费用作价调拨;粉面子加14%综合费用作价调拨。19
79年以后,牛、羊、禽、蛋及土豆制品价格放开,调拨价格改为供需双方协商议价。
(二)工业品内部调拨作价
主要实行按批发牌价折扣的作价办法,调拨扣率,原则上由省商业厅负责制定。1951年
,原松江省商业厅规定,各批发站对市、县公司调拨商品的折扣率为:布匹4.34%,毛巾、
袜子等6.93—6.94%,火柴、肥皂、麻袋、纸张、玻璃、男五眼鞋等6.84—7.59%,砂糖
6.9%,茶叶8.61%。
1954年,原松江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和东北商业管理局关于实行统一折扣率的精神,对
省内百货系统二、三级站的调拨作价规定为:二级站调拨给三级站国内产品一律按二级站所
在地批发牌价扣4%作价,批零同价的商品扣10%作价。二级站与二级站之间调拨商品,按进货
价加0.8%作价。
1958年,省商业厅制订的《黑龙江省商业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规定了二级站(含
负有二级站任务的市公司)调拨各类商品按调货地批发牌价的具体扣价率。
1959——1978年,除少数商品随着商品价格调整调拨扣率有所变动外,绝大部分商品一
直沿用上述调拨作价扣率。1979年实行改革以后,对调拨作价办法进行了相应改革,除省以
上管价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的调拨作价,由按批发对象作价,改为按批量大小,销售畅滞
,实行浮动调拨扣率。
六、批零差价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的批零差价率较小。据1952年统计,布匹批零差率为6%,针棉织品
为8—9.7%,一般百货商品为9—11.7%,易碎易耗的暖水瓶、陶瓷制品、搪瓷制品、玻璃及
其制品为11.1—14.2%,文化用品为6.1—12%,民用工具、小五金、涂料为8.5%,食糖、
茶叶为10—12%,鸡蛋为7%。当时,为鼓励供销社扩大经营,国营商业对供销社进货给予2—
6%的优待折扣。1952年末,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和东北贸易部通知,适
当扩大了部分商品的批零差价率:白布为8%,色布为10%,花布为12%,针绵织品为12%,百货
商品为11—15%,文化用品为13—14%,民用工具、小五金、电料为10%。1955年初,为促使私
营商业转向当地国营批发商业进货,根据东北物价委员会通知,再次扩大了部分商品的批零
差价率,大部分商品扩大了3%。同年8月,又将部分纺织品、百货文化用品的批零差价率扩大
了1—3%。将小百货、小文化用品的批零差价率扩大到20—22%,同时取消了国营商业对供销
合作社供货的优待率。1956年2月,调整了部分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批零差价率。1958年
规定,省管价商品一律执行标准批零差价率,非省管价商品,按标准批零差价率可上下浮动
1—2%,最高和最低差率由各市、县结合当地情况自定。此后,虽少数商品批零差率有所调整
,但批零差价总水平基本无大变化。1982年以后,依据改革开放的要求,将小商品的批零差
率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掌握,批零差率过小的小商品又扩大了批零差率。
七、质量差价
国营商业部门长期以来始终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同质同价
,分等定价办法。①选定标准品,合理制定标准品价格,有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执行国家
质量标准。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由商业部门会同生产部门确定质量标准。农产品主要
以主产地确定标准价格;工业产品选择产量大,生产正常,质量稳定,生产成本合理的产地
和生产厂,制定标准品价格。省以上管价商品,按省管商品目录管理标准品价格。非主产地
产品和非标准品价格的商品,则参照标准品价格以质定价。在正常情况下,标准品价格未动
,非标准品价格不得变动。②同一种商品按质量差异制定合理的等级差价和等级差率。如收
购生猪按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出售猪肉又有一、二、三等及等外差价;蔬菜购销均实行
分等定价;工业产品按工艺优劣实行等级差价和正副品差价;纺织品零短段及开剪剩余零头
折价等等。③规格、花色差价。如胶鞋等商品的分码定价,搪瓷制品的色、素、花差价等等
。④名牌产品差价。⑤饮食服务行业实行网点划级定点定价。⑥贯彻地区差价服从质量差价
的原则,按地区差价作价办法制定的商品价格,若与质量差价发生矛盾时,按质量差价规定
确定价格。
30多年来,商业部门贯彻执行按质论价原则,对促进工农业生产部门改进生产技术、提
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生产成本诸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
些问题,如有些优质产品、名牌产品与一般产品之间,质量差价过小,不利于鼓励先进、激
励后进和调节供求;对省管价商品的质量差价管理过细过死;对新产品、新式样、新花色品
种的价格管理也不够灵活,不利于因地、因时制宜调节供求;有的产品规定的等级和质量标
准不尽合理,影响按质论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季节差价
在解放前,工农业产品的季节差价较大。私营商业在生产与销售旺季,低价收购农产品
,常在青黄不接的季节以高价出售。建国后,国营商业逐步缩小了实行季节差价的商品范围
。对各种粮食,曾规定在一个生产年度内,掌握13—18%的季节差价。面粉、小麦、大米、小
米、玉米、高粱、大豆等7个品种,有16%的季节差价。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了季节
差价。随后,油料、烤烟、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也取消了季节差价。工业品中的主要商品
如棉纱、煤炭、食糖等,在1950年还保持一定幅度的季节差价,随着加工、订货、统购、包
销的开展,也相继取消了季节差价。
保留季节差价的商品,主要是产销季节性强,储存费用大,易损耗的蔬菜、鲜蛋等商品
。鲜蛋在供求正常时,一年调整数次,有30%左右的季节差价。1960年供应紧张时曾取消季节
差价。1979年,又恢复淡、旺季两个价格。价格放开后,季节差价更加灵活。蔬菜、土豆两
个品种,则一直实行季节差价。对春、夏菜,实行开行价高、旺季价低、尾期回升的差价办
法;对土豆、白菜等秋菜,实行以基期价格为基础随储存期延长而逐步提高。如以大白菜基
期价格为100%,则最高价格为40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