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输管理
一、运输计划
建国初期,国家对重要物资实行统一调拨、集中调运。铁道部对运输计划统一管到车站
,省航运管理局统一管到码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对主要商品的运输计划,统一管
到市、县公司。商品调运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集中汇编,逐级审核
上报”的办法,并由铁道、交通、航运部门平衡后逐级下达。1953年初,铁道部将部分权力
下放到铁路管理局,铁道部只管铁路局之间的运输计划和分品类的运输计划;商业部将部分
权力下放到省(市)商业厅(局),商业部只管省、市、区之间有关国计民生和统购统销的
主要品类的运输计划。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据此决定,凡列为中央计划的商品运输,
由省各专业公司汇审上报省商业厅编审后上报商业部。地方运输计划,按专业公司系统上报
,由省公司汇审上报省商业厅编审后,分别报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铁路管理局,并
参加3个铁路管理局月份运输计划平衡会议,审批后由省商业厅下达省各专业公司转批所属市
、县公司执行。1975年6月,根据商业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商品铁路运输计划管理的联合通
知》精神,省商业局与哈尔滨、齐齐哈尔两铁路局商定,运输计划管理改为:凡商业部门经
营的商品的铁路整车运输,从同年8月起一律由省商业局统一管理车皮计划,并分别与哈尔滨
、齐齐哈尔铁路局统一平衡后下达。对活猪、牛、羊(含鲜冻肉)、鲜蛋、食糖、棉布、棉
纱等7种商品调往省外的整车运输计划,由归口省各专业公司编审上报省商业局,再分别报送
商业部和哈尔滨、齐齐哈尔铁路局平衡下达。从1981年开始,铁路运输计划改由省各专业公
司归口审批,直送铁路部门办理。
二、合理运输
(一)直达直线运输
1950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国营商业运输部门,就开始对布匹、纸张、煤油、棉花等
大宗商品,采取由省内外产地越过中转或批发环节,直接调运到销地市、县公司的办法。
(二)“四就”直拨运输
1951年,省各专业公司和二级站对产地集中、数量大而销地分散的煤炭、木材、玻璃、
石油等商品,采取就厂矿、就车站(码头)、就仓库、就车船过载,直接分拨到市、县三级
批发站或零售商店和用户的办法。对猪、牛等鲜活商品,从60年代起就地(收购地)起运直
达销地。
(三)按经济区划调运商品
50年代初期,百货、土产公司先后在交通中枢地区成立中心公司,之后专卖、医药公司
又成立中转站,按合理流向调运商品。1953年各二级站成立后,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开
始进入全面按经济区划合理调运商品的新阶段。
(四)海陆联运
1956年,各工业品二级站,对从长江以南采购的商品,实行经上海——大连港中转海陆
联运“一条龙”的办法。每年经海港联运量达2.5万吨,节约运费80多万元。
(五)中转运输
全省国营商业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主要中转地。1966年,成立哈尔
滨商业中转运输站,其他3个城市由百货二级站承担中转任务。开展中转运输、合装整车、中
转分运,既节约费用,又及时将商品运达销地。1981年后改由当地储运公司承担中转任务。
(六)制定合理流向图
1964年7月,省商业厅制定《黑龙江省商业厅系统主要商品调运合理流向管理办法(试行
)》,对火柴、肥皂、胶鞋、棉花、古巴糖、卷烟、元钉、铁丝、小苏打、硫酸铝、石腊、
松香、明矾、硫化青、暖水瓶、玻璃、面盆、口杯、钢精锅、麻袋、有光纸、包装纸、书写
纸、自行车、收音机、灯泡、砂糖、白糖、白酒、纯碱、水玻璃等32种主要商品,制定了合
理流向规划,并绘制了流向图,由省经委批转各有关铁路局和商业企业组织实施。1977年,
省商业局重新修定了《黑龙江省商业局系统主要商品调运合理流向管理办法(试行)》,实
行了定商品、定路线、定起止点、定运输工具、定费用的“五定”办法,并将铁路整车运输
和由铁路沿线向非沿线的航运或公路运输,均纳入合理流向范围。1978年5月,省商业局又将
劳动鞋、解放鞋、盘元、油漆、活猪、土豆等商品纳入合理流向图内。1983年7月,因流通体
制改革,由单一渠道变为多渠道,合理流向管理办法废止。
(七)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从80年代起,曾采取“铁路公路分流”、“铁路水路分流”、“以公路代铁路”(指短
途运输)等办法。对同一收货单位的零担商品或贵重商品和易损商品,普遍采取集装箱运输
办法,并逐步由铁路、公路扩展到江运、海运,运量逐年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