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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一、领导体制
    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建立初期,县级商业机构多系政企合一、批零兼营模式,大中城市 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也极少。基层的管理未形成领导体制。1951年后,原黑龙江、松 江两省商业厅在部分商业基层企业推行了经理负责制。企业的党组织对业务、行政工作起保 证监督作用。为适应这一体制,原黑龙江省商业部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明确商业企业党 、政、工、青的责任和任务;二是充实加强政治工作,企业普遍配备了政治副职。
    1956年,省商业厅根据省委部署,在基层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 其基本内容是以党组织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1958年“大跃进”中,强调“ 书记挂帅”,出现了书记包揽一切行政事务的倾向。1961年,全省商业基层企业贯彻国务院 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企业党委“对于企业的行政管理工 作、思想政治工作、共青团工作,以及企业中生产的、政治的、文化的群众运动,实行全面 统一领导”。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党委集体讨论,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领导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初期党组织瘫痪,经理的行政指挥 权也被取消,企业由“群众组织”掌权,建立了革命委员会。1972年,企业恢复党的组织, 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一般企业由书记兼革命委员会主任,形成事无巨细,都由党委负 责。
    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企业的革命委员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但由于“左”的思想未得到彻底纠正,实际工作中仍然是党政不分。
    1981年,省商业厅先在牡丹江百货大楼、哈尔滨第一百货商店等7家大中型商业企业,进 行了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牡丹江百货大楼率先改革领导体制,变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分工 负责制为经理负责制,确立经理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并理顺了党委、行政、工会三方面的关 系,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经理的中心领导作用和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及职 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从而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水平,生意越做越活,经济效益逐年递 增。在试点企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85年在全省基层商业企业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其 基本形式有三:①党政分设,一名经理、一名书记;②集两职于一身,经理兼书记或书记兼 经理;③经理单设,书记兼副经理或副经理兼书记。
    二、内部管理层次
    50年代初期,企业内部的管理,基本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办法,即由经理 直接管理购销业务和企业盈亏。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商品部(组)的划细,逐步建立 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组)为基础”的管理形式。其中,大型零售企业一般实行商 店、商品部、营业组三级管理,中、小型企业实行商店、营业组两级管理。但是,除了有些 大型零售商店的商品部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外,多数商店的商品部(组)或实 行内部简易核算,或不实行核算,不单计盈亏。这种管理模式,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期。19 79年以后,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提出以自然门点划小核算单位, 实行独立核算的要求,逐步改革了基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大型企业实行三级分级管理, 划小核算单位,使商品部(商场)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营业小组实行内部 简易核算,把各项经济指标分解落实到小组和人头。对中型企业实行二级分级管理,营业小 组实行内部简易核算,既有经营自主权,也承担经济责任。对小型企业,基本上以自然门点 为独立核算单位。有些人员过少难以设立会计的门点,则采取设立联合会计的办法,分别核 算各门点盈亏。在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又采取集体或个人承包小型商店的办法。内部管理 制度改革后,大型商店的商品部(商场)和基层门点成为经营实体,使企业内部采购与销售 、经营与管理、经营与核算有机地统一起来,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感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