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总店
总店,也称中心店,是50年代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建立的一级商业企业管理机构
。上由对口专业公司领导,下管若干小型门点。总店按行业建立,以行业命名,城市以蔬菜
食杂行业和饮食服务行业为多,县镇多是饮食服务行业。
一、设置
1956年9月,黑龙江省商业厅贯彻国务院和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关于建立中心店的要求,
在全省商业系统,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经营条件,分别在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商店
中指定一个总店。一般县城,合作商店限于人员和货源条件,负担不了对小商小贩业务经营
领导任务的,则分别在国营或公私合营商店中指定。其中:小百货行业指定由归口领导的合
营商店负责,百货批发部帮助解决货源,合营商店承担不了或无合营商店的地方,由百货批
发部负责;食品杂货行业,在县城由食品公司归口领导,市矿林区由蔬菜食品杂货公司批发
部或其归口领导的合营商店负责;饮食服务行业等由主管公司负责。
按行业建立专业总店后,对开展业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起了较好的作
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962年8月省编委、商业厅工作组联合对佳木斯市服务系统调
查中发现,一是人员编制偏多,总店设置过大,管理人员过多。饮食、旅店业总店除设党支
部书记、经理2—3人外,还设有业务主管、组织技术、总务、管理员、人事和支部干事等。
合营总店仅管理干部就20余人,应该兼职的也设了专人。二是多了一道环节,不利于归口专
业公司直接领导与管理。
1963年10月,黑龙江省商业厅为便于归口公司的直接管理与领导,确定除哈、齐、牡、
佳市可暂保留纯行政管理的总店外,其他市县取消总店一层机构。
1964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了总店的设置范围。即大中城市的蔬菜食品杂
货商店和饮食服务业,从原来的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体制,改为大中型企业由市局(公司)
直接领导,中小型网点按经济区分行业设总店管理;矿林油区的网点,市所在地的由市公司
或局直接领导,外镇的按地区设综合性总店管理;县城的网点均由县公司或商业局直接领导
,县以下集镇的国营饮食服务业,设总店管理;各市县的其他行业的专业商店,仍实行归口
直接管理,设有总店的一律撤销(不包括市的公私合营总店)。
改革开放以来,各市商业部门贯彻商业部有关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按自然门点作为计税和
交税单位,按自然门点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的精神,纠正由总店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
大锅饭弊端,调整了总店设置。1984年哈尔滨市全部撤销总店,将半独立核算的小网点改为
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任务
总店担负对所辖范围内企业的管理领导的任务。初期任务为:供应货源,帮助解决足以
维持经营的商品;资金困难的,帮助从银行贷款,由总店向银行提报计划并向银行担保;小
商小贩实行定额税时,由总店向税务部门代交税款;加强领导和教育,帮助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总店设专人分片负责领导合作小组,在工作方法上,掌握各小组业户的经营
情况和收入标准,以及营业负担等,从货源分配、手续费、贷款、纳税等方面加以合理平衡
调剂。后来,随着管理门点企业性质的变化,合作总店、合营总店以至国营网点总店的任务
发生了很大变化。总店成为所属企业的联合机构的一种形式。对所属企业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核算,共负盈亏。其任务:一是统一组织货源(饮食业为原材料),调剂商品余缺,扩大
推销,做好供应。二是实行统一核算,管好资金、财产,进行财务分析,掌握各项开支。三
是人员统一管理,掌握门点负责人的任用,职工的调入调出等。四是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组
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