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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队伍管理

  一、用工程序
    建国前后,商业部门的用工形式较为灵活。1948年到1951年期间,市、县 国营商业人 员分别由市县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管理。专业公司职工人数由当时的工商局(科)确定 ,基层企业职工人数由专业公司确定。1952年开始实行计划管理。各市县按专业公司系统分 别编报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并逐级上报省商业厅;省商业厅批准后再逐级下达基层企业。采 用人员仍采取上级部门调配和自行招收相结合的办法。1955年8月以后,贯彻国务院《关于控 制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指示》,国营商业企业用工改由劳动部门 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直到1957年,国营商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额仍实行自上而下的条条 管理;人员招收、调配由当地劳动部门管理的体制。1958年到1960年,商业企业下放地方管 理,劳动工资计划改由地方计划部门审批。以后为加强用工控制,商业企业工资总额由开户 银行监督。新增加人员除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由有关部门统一分配外,其余由劳动 部门招收。1984年部分劳动管理权限下放,部分商业企业有了自行调动职工权。
    二、推行学徒练习生制度
    国营商业部门从建立到50年代,曾沿袭历史学徒制度,对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用以老带新 的方法,传授业务技术,并规定一定的试用期。1959年8月,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徒工、练 习生和合同工待遇的暂行规定》。从1962年开始,根据商业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商业部门普 遍推行了学徒、练习生制度。实行学徒制度的是饮食服务行业的14个工种的人员,即厨工, 糕点工,大中型饭店服务员,大中型旅馆服务员,照相技工,修版、放大、着色技工,暗室 技工,理发技工,洗染营业员,洗衣技工,烫衣技工,染衣技工,织补技工,浴池搓澡、修 脚技工等。实行练习生制度的是商业行业的14个工种的人员,即五金交电、机械仪器、化工 原料、特种工艺、珠宝玉器、西药、乐器(西)、皮货、钟表眼镜、纺织针织、肉食品、水 产品售货员,以及商品保管员,商品鉴定员,广告装璜技工等。其学徒、练习生学习期限, 按业务技术简繁程序,分别为2年和3年。
    1979年11月,黑龙江省劳动局、商业局根据实行学徒和练习生制度中的问题,下发了《 关于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新招收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对学徒、练习生学习期限、办法 和待遇重新做了调整:一是缩短学习期限。规定新招收的红案、面案、拍照、修版、暗室、 洗片、放大、着色徒工,学徒期为2年;洗衣、染衣、烫衣、理发、烫发、搓修、织补徒工, 学徒期为1年。二是对新招收的营业、售货、服务、调拨、保管、运输、采购、加工、验收、 驻厂、监装、鉴定、查询、广告等人员改为试用期制,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按学徒工待遇 。1985年仍执行这一规定。商办工业的技术工种人员分别执行工业各主管部门学徒制度规定 。
    三、编制定员
    全省商业企业从60年代开始实行编制定员。1960年4月,省商业厅在试点的基础上召开了 商业、服务部门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佳木斯现场会。会上,讨论印发了《黑龙江商业(饮食服 务)企业编制定员实施办法(草案)》。同年7月,省商业厅与省劳动局又联合下发了《黑龙 江省商业(饮食服务)企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草案)》。要求全省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全 面开展编制定员工作。
    1963年10月,黑龙江省商业厅根据各地商业企业实行编制定员的情况,对示范标准进行 修改补充,下发了《黑龙江省商业厅系统企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草案)》。试行标准分别 规定了比例定员标准和效率定员标准。比例定员标准:商业人员同社会人口保持一定的合理 比例,全省商业(国营与公私合营)人员占社会人口的比例为1.7%左右,商业企业中的男女 职工比例,批发商业企业男职工不少于70%,零售企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女职工不多于60%; 非直接业务人员的比例,全省商业部门总的控制在17%以内,其中管理人员10%,服务人员7% ,饮食服务业的管理人员控制在7%以内,服务人员为6%。效率定员标准:对各类商业、饮食 服务业企业人员的劳动效率标准,从实际出发,权衡企业实际业务工作量、行业性质、商品 销售或营业形式,企业规模、设备技术繁简以及企业所处的地域环境、职工劳动条件等多种 因素制定。商业、饮食服务业总的劳动效率以全员年均纯销售额计算。企业编制定员工作实 行分级管理。省公司、二级站和省商业厅直属其他企业的编制定员,由省商业厅审核,报请 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县商业企业人员的总编制,由市、县商业局管理,经同级编制委员 会和劳动部门审核后,报请省商业厅、省编制委员会、省劳动局批准;基层商业企业的编制 定员,由当地市、县公司管理,经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一度中断。1980年,省商业局
    转发齐齐哈尔市第二商业局开展编制定员的经验,并要求各市县选择一二个基层企业进 行试点。全省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重新铺开。1981年省商业局继续组织交 流这方面的经验。1983年后,根据商业部关于开展编制定员工作的要求,结合商业体制改革 ,全省商业企业编制定员工作逐渐完善,各地编余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另辟新的经营与服务 门路。此后,也有少数职工停薪留职自谋生路。全省商业系统自谋生路职工,1983年为72人 ,1984年为983人,1985年为715人。
    四、劳动定额
    从50年代开始,国营商业企业在改善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中,开始实行劳动定额, 并将其列为考核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主要经济指标。实行班组核算时,劳动定额还落实到营 业部组。60年代,劳动定额结合编制定员一道进行。1960年省商业厅对百货零售商店、副食 品商店、食杂商店、县城百货批发站、照相业、饮食业、浴池业、洗染业、旅店业、理发业 等10个行业,提出了企业全员劳动效率标准,业务人员年劳动效率标准,商品分类劳动效率 标准(服务行业为分工种的劳动定额)等。具体为:百货零售商店全员年均劳效,大中城市 一类商店9.2万元,二类商店7.3万元,城镇商店7.2万元;业务人员年均劳效,大中城市 一类商店10万元,二类商店8万元,县镇商店8万元,并分别提出棉布、呢绒、针织、鞋帽、 服装、日用百货、器皿、文化用品、五金电料、食品、儿童用品、药品、家具、劳保用品、 戏装、毛皮等16个品类的劳动效率标准。副食品零售商店全员年均劳效一类商店7.1万元, 二类商店5.7万元,三类商店4.3万元。同时,分别提出水果、糕点、糖果、烟酒、干调、 鱼肉、蔬菜、熟食品等8个品类劳动效率标准。县城百货批发站全员年均劳动效率36.2万元 ,也分别提出了纺织、鞋帽、文教用品、药品、日用百货等品类的劳动效率标准。食品杂货 商店全员年均劳动效率标准为6.8万元。饭店人均年营业额分高级(5.05万元)、西餐(3 .78万元)、大型(1.46万元)、中型(2.27万元)和小型(2.35万元),其中灶房、面 案也均有人均定额;服务员定有人均桌面和接待顾客次数。照相业有照相、修版、洗片、整 理定额。浴池有管理床位定额。洗染业有织补、修补翻新、洗工、刷洗烫工、印花印字定额 。旅店有床位定额。理发有日均接待人次定额等。
    五、调整劳动组织
    建国以来,商业部门多次调整劳动组织,精简管理人员。1952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 商业系统以紧缩管理机构人员为重点,调整劳动组织。1954年,合省后的黑龙江省商业厅提 出了压缩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求。1956、1957两年又本着“精简上层、充实下层,精简管理人 员,充实业务人员”的原则,适当撤并了大中城市专业公司内部机构。1960年,省商业厅在 商业企业编制定员标准中,具体规定了各行各业企业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勤杂人员的比 例标准。其中百货零售商店管理与勤杂人员的比例标准是:50人以下的为6—4%;51人至100 人的为6—5%;201人以上的为4—3%。副食品商店也按人数多少分为四类,管理人员比例标准 分别为5—8%,勤杂人员为5%。
    1964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商业厅党组向省委关于全省商业局长会议的报告中,确定各级 商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精简10%。同年8月,为进一步推动并坚持实行精简二线、充实一线 的工作,省商业厅召开了学习齐齐哈尔市商业部门压缩管理人员经验现场座谈会。介绍了齐 齐哈尔市蔬菜公司副食品中市场、北菜站、第一百货商店、糖酒公司等单位压缩管理人员、 充实一线的经验。座谈会上又一次重申了各类企业管理人员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批发企业 ,300人左右的5%,200人左右的6%,100人左右的9%,50人左右的10%;坐店(站)公司,10 0人左右的15%,50人左右的20%;零售企业,300人以上的4%,200人左右的5%,100人左右的 6%,50人左右的7%;饮食服务业,200人左右的3.5%,100人左右的5%,50人左右的4%。并规 定经营单位半脱产、不脱产的行政领导和党群干部以及商品记帐员、出纳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不计入管理人员。
    1965年3月,全省商业、服务局长会议,继续要求压缩二线人员,充实第一线。确定中等 县城管理人员的比重,零售企业为7%,三级批发企业为9%,全县为12%。
    此后,商业部门通过多条途径和多种形式调整劳动组织,压缩管理人员。一是减少环节 ,减少会议,减少报表,简化手续制度;二是合并业务相近的科室机构;三是撤销重迭设置 的机构;四是调整管理体制,管理权限,扩大企业以至班组的管理权;五是人员配备能兼职 的不设专职,左右兼,上下兼;六是公司坐店(站),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七是干部参加 劳动,实行“三定一顶”,即定人员、定时间、定岗位,顶岗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