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二章 自然资源
黑龙江省土地总面积45.4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8%,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次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四川,居第六位。全省耕地、林地面积均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首位,宜农荒地居第二位,牧草地居第七位。
几千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黑龙江地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开发与建设,黑龙江省已经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煤炭、木材、石油、动力、机械生产基地,土地利用率达76.8%。1985年,全省土地总面积68 194.7万亩中(全省土地总面积和其中的园地、林地、牧草地、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均为省土地利用管理局1985年土地资源概查数,耕地为省统计局数),耕地13 395.5万亩,占19.6%(按土地资源概查数为17 039.6万亩,占25.0%);园地(果园等)82.6万亩,占0.1%;林地31 270.1万亩,占45.8%,其中有林地24 830.9万亩,森林覆盖率36.4%;牧草地(指已用于放牧、割草的)5 634.6万亩,占8.3%;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 743.0万亩,占2.6%;交通用地686.9万亩,占1.0%;水域2 358.4万亩,占3.5%,其中苇地312.6万亩;未利用土地9 379.5万亩,占13.7%,其中荒草地6 194.2万亩,沼泽地1 632.1万亩。与1949年相比,1985年全省耕地面积(按概查数)增加近1倍,城乡居民点和工矿、交通用地增加3倍。
到1985年,全省还有未利用土地9 300多万亩,其中可利用土地约占2/3。此外,还有无林地5 000多万亩,可养殖水面260多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