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然灾害 一、地震
黑龙江省居东北地震区的北部,在地质构造上从东向西展布新华夏系第二隆起带(老爷岭东坡隆起带),第二沉降带(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沉降带)和第三隆起带(大兴安岭隆起带)。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演化过程中,经过多轮回地壳剧烈运动的改造、组合,构成了新的构造格局,有横亘省内西、北部的大小兴安岭和东部的张广才岭、完达山等褶皱断块山脉,以及中、西部的松嫩拗陷盆地和东部的三江断陷盆地;同时也形成了很发育的断裂构造,主要有北东—南西走向的密山—敦化深断裂,依兰—伊通地堑、孙吴地堑、嫩江大断裂、南北走向的牡丹江断裂,以及北西—南东走向的勃利—神树断裂,还有许多不同走向的断裂。这些断裂带长达数十公里至数百公里,有的延长至吉林、辽宁或更远。它们互相纵横交错,破坏了岩石块体的完整性,形成一些脆弱的地方,是地应力比较容易集中的孕震部位。
对于地震活动的记载,由于历史的原因,黑龙江地区在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前,有关地震史料极少,仅记载3次地震。第一次是南宋绍兴七年(1137年),发生在金上京会宁府(今阿城附近)。第二次是南宋绍兴十年(1140年),也发生在金上京会宁府。第三次是清光绪二年(1876年),发生在双城。第二次至第三次相隔735年。一些5~6级地震没有记载。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后,东北地区才有了仪器观测资料。1918年以来,黑龙江地区内曾发生过数十次有感地震,其中4级以上地震13次。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至1971年,根据现代地震观测仪器的记载,黑龙江地区共发生4.0级以上地震18次,其中深震8次(震源深度一般在400~600公里之间);浅震4.0~4.9级4次;5.0~5.9级4次;6.0级以上2次。尤以1941年5月5日在绥化发生的6.0级破坏性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20世纪50年代后,地震台网逐渐增多,黑龙江省境内的4.8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都有记录资料。70年代,黑龙江省地震台网投入工作后,能够监控省内发生的2.3级以上地震。1973~1985年,全省区域地震台网记录到省内发生的2.0级以上地震131次。其中2.0~2.9级地震106次,3.0~3.9级地震21次,4.0~4.9级地震3次,5.0~5.9级地震1次(深震)。
4.8级以上地震活动在时间分布上,主要集中在1918~1919年,1941~1942年,1962~1963 年等几个时段,其相隔时间为20年左右。并且在浅震活跃时段,常伴随有深震发生,部分地震学家认为黑龙江省的浅震活动与深震活动时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
二、火山活动
东北大陆是中国新生代火山分布较多的地区,其中以黑龙江省较集中,喷出物质为玄武岩。从喷发时间上来看,大体可分为早第三纪,晚第三纪和第四纪三个大的喷发时期。早第三纪仅见于东部山区的局部拗(断)陷盆地中,玄武岩以夹层出现。晚第三纪主要为沿断裂的裂隙式喷发,玄武岩呈大面积分布,厚度比较大,属宁静式喷发。主要分布在老爷岭、太平岭和大兴安岭山区,形成各种熔岩地貌景观。第四纪火山多为中心式喷发。主要分布在大型盆地周围, 以及张广才岭和小兴安岭山区,多为火山锥,如五大连池火山群和科洛火山群。在一些山区宽阔的河谷冲积平原上,也可见到火山锥,如牡丹江团山子火山群等。在山区熔岩流的流动距离较远,如从“地下森林”火山群溢出的熔岩,可流动60~70公里,而平原地区的熔岩流流动距离较近,如五大连池火山群熔岩流最大的流动距离仅为15公里,除五大连池火山群的部分火山和镜泊湖火山为休眠火山外,其余多为死火山。
从空间分布上,第四纪火山可以分为中部火山带,包括科洛火山群,五大连池火山群、二克山火山群,尖山火山、阁山火山、疙瘩山火山等;东部火山带,包括松花江下游火山群(富锦、同江)、马鞍山火山、团山子火山群、三家子火山群、地下森林火山群、高丽山火山群、得莫利火山等。火山的分布明显受到大地构造控制。断块差异运动明显的褶皱带或隆起带与沉降带交接地带是火山分布的主要地带。各时期的火山活动都受断裂活动的控制。东部山区的火山主要受密山—敦化断裂带控制,大兴安岭中南部的火山群受北东向断裂控制,大兴安岭东坡的火山群和小兴安岭南侧的火山群主要受北西向断裂控制。时代较新的火山受北西方向断裂控制明显。五大连池火山群受北东向、北西向断裂汇交形成的棋盘格式构造控制。
火山喷出物为碱性玄武岩,其中多含深源包体。
三、水土流失
黑龙江省水土流失历代均无文字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仅有历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的统计数字。据1978年统计,全省耕地水土流失面积为4 415.23万亩,分布在64个县(市)和农场总局、劳改局所属的部分农场。其中,流失面积100万亩以上的县有:宾县、五常、巴彦、龙江、讷河、克山、拜泉、海伦、嫩江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10个县;50万亩以上的县有:阿城、尚志、依安、甘南、克东、肇源、望奎、青冈、东宁、密山、林口、北安、德都和牡丹江市郊区等14个县(市)。
1980年重新统计,全省的水土流失面积为7 500万亩,按土壤侵蚀类型划分为5个侵蚀区。即北部大、小兴安岭森林石质山地侵蚀区,水土流失面积762.92万亩,占总流失面积10.2%;东部森林石质低山丘陵侵蚀区,流失面积1 782.47万亩,占23.8%;中部漫川漫岗侵蚀区,流失面积2 672.39万亩,占35.6%;西部风沙侵蚀区,流失面积1 041.94万亩,占13.9%;三江平原局部风水蚀侵蚀区,流失面积1 240.38万亩,占16.5%。
1985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发展到7 621.54万亩,比1980年增加121.54万亩,平均每年增加24.3万亩。在7 621.54万亩水土流失面积中,荒山荒地1 621.54万亩,占21%;耕地6 000万亩,占79%。水土流失面积100万亩以上的县(市)有龙江、讷河、拜泉、克山、海伦、望奎、巴彦、宾县、五常、密山、穆棱、宁安、林口、依安、尚志、甘南、绥化、依兰、桦南、宝清、北安、阿城、延寿、德都、嫩江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已由1978年的10个县,发展到26个县。其中:龙江、讷河、拜泉、克山、依安、宾县、巴彦、宝清等县的水土流失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