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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民国前期政权

  一、黑龙江省都督府
    1912年3月,黑龙江省设立都督府。原黑龙江巡抚宋小濂改任黑龙江省都督;原黑龙江行省公署,改组为黑龙江省都督府,仍驻齐齐哈尔。都督府是统一管理全省军政、民政事务的最高地方政权机关。
    二、黑龙江省行政公署
    1913年1月,黑龙江省行政公署正式成立。全国地方官厅组织“划一”,实行军、民分治的办法,并将府、厅、州一律改为县,统一实行中央政府统辖下的省、道、县三级政权体制。但因民政长仍由都督兼任,军、民大权依然集于一人之手,军民分治并未真正施行。
    三、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
    1914年5月,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省官制》,各省民政长一律改称巡按使,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与此同时,原省行政公署所设立总务处和内务、教育、实业各司均予裁撤,成立巡按公署政务厅;原设之国税厅筹备处及财政司亦予裁撤,成立省财政厅。
    四、黑龙江省省长公署
    1916年7月,黑龙江省省长公署正式成立,这是中华民国前期黑龙江省存在时间最长的政权机关。此后,奉军张作霖控制了东北。1918年9月7日,北京政府委张作霖兼东三省巡阅使,节制东北三省。黑龙江省省长公署逐渐形成4厅(政务、财政、教育、实业)、1处(警务)的组织系统,还附设有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以及通志局、森林局、采金局、特派员交涉署、铁路交涉总局等机构。
    五、黑龙江省政府
    1928年12月东北“易帜”后,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指令,于1929年2月在各省裁撤道级行政机构,改行省、县二级制。至1930年,黑龙江省辖设42县、11设治局,当时属吉林省管辖的在今黑龙江省境内的尚有22县,合计64县、11设治局。中华民国时期奠定了黑龙江省设立县级行政建置的基础。
    六、道尹公署与县公署
    道是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其行政机关初为道衙门,不久改称观察使公署。1914年5月,将观察使公署改为道尹公署。
    县是省以下始终存在而又最为重要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中华民国之初,县的行政长官仍称知县,其官署称县衙门。1912年11月,各省暂行划一官吏名称,各府、厅、州、县行政长官改称知事。1913年1月又将府、厅、州改称县,行政长官改称县知事,行政机关改称县知事公署。1929年,将各县知事改为县长,县知事公署、设治局一律改为县政府。
    七、黑龙江省议会
    袁世凯攫取中华民国大总统之后,清末设立的黑龙江省咨议局于1912年4月7日取消,改组为黑龙江省临时议会。191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议会正式成立。1929年,省议会办公处改为国民党省党部。
    八、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
    中华民国初年,沙俄帝国主义在中东铁路及沿线“附属地”,非法设立了各种行政机构, 行使管辖之权。1922年11月,中国政府对中东路沿线11公里以内之区域划为东省特别区,设立东省特别行政长官。1923年3月1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于哈尔滨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