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权

  1945年9月黑龙江地区各级民主政权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东北行政委员会的领导下, 组织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除奸剿匪,土地改革,恢复和发展经济、文化,改善人民生活等一系列重大社会改革,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政权。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今黑龙江省境内设有松江、黑龙江两省。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作为本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均受东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953年1月23日,东北人民政府改为东北行政委员会,由原来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变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本地区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
    1953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电令,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自此,在今黑龙江省境内设有2省、1直辖市。至1954年7月,松江省人民政府领导3市(其中1个县级市)、32县和1矿区(县级)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1市、39 县、2旗人民政府。
    1954年8月1日,松江省建置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同时,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建置。同年8月15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是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5市(其中1个县级市)、64县、2旗和1矿区人民政府。
    1955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即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机关受到冲击,工作逐步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宣告成立;3月23日,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自此,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成为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的全省最高“临时权力机构”。1973年6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分出单设,省革命委员会成为单一的地方政权机关。省革命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省人民政府。
    1977年12月,由黑龙江省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据《宪法》选举产生了新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至1977年底,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共领导8地区、1盟、8 地级市、4县级市、63县、1自治县、9旗、3自治旗革命委员会。1978年11月以后,各地区(除伊春、大兴安岭地区外)革命委员会陆续改为行政公署,成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关。
    1979年7月,呼伦贝尔盟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到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尚领导2地区、8地级市、2县级市、63县、1自治县革命委员会。
    197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选举产生了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翌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开始正式对外办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领导10地级市、6县级市、62县、1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