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管理
1923年,中国共产党在黑龙江地区建立党组织后,由于处在军阀和日伪政权统治下,党组织不能公开,发展党员的工作,主要是以“斗争中发现积极分子,个别考察,秘密发展”的方式进行。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县以上党组织已以半公开的形式存在,但发展党员工作仍然是秘密的。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除个别群众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外,大部分地区都发展了一批党员。到1947年10月,黑龙江省党员数达5 285人(其中农村3 758人)。
1948年8月,黑龙江地区各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和东北局的有关指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公开建党的决定。到1948年末,黑龙江地区的党员数量已达6万多人。党员构成大致是,农民党员占多数,其次是干部党员、工人党员,也有少量的教师和其他知识分子党员。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后,按照省委的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以基层支部为单位, 由党员分工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同时党内的组织生活也更加严密。到1955年末,全省入党积极分子近30万人。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了全省建党工作。会后,省委制定了《黑龙江省1956~1957年发展党员规划》。到1956年末,全省已有党员37.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2.74%,党组织的分布已经比较普遍。1957年集中力量进行新党员的巩固提高和党员教育工作。到1960年,三年中发展12.4万名党员。
1964年,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广泛开展,省委下发《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接收新党员的决定》。初步设想,经过五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全省将增加50万名新党员,党员总数将达到100万人左右。同时,省委提出,接收这么多的新党员,在全省历史上是空前的,为了实现这一规划, 必须加强领导,正确地贯彻中央提出的“积极地、较多地、慎重地”接收一批党员的方针。
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靠“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趁机混进党内,给党的队伍造成了组织上、思想上、作风上的严重不纯。“文化大革命” 期间全省共发展39.1万党员,占全省党员总数的37%。
1977年后,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组织生活走上正规化轨道。按照党章,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缴纳都有严格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合格一个”的原则,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教育更加系统和规范。党组织重视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许多具备党员条件的知识分子被吸收入党。到1985年末,全省党员队伍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8.5万人,占党员总数的13%。大批知识分子入党,增加了党内知识分子的比重,改善了党员队伍的知识结构。
二、基层组织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随着建党工作需要,对基层组织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1946年3月,黑龙江省工委在《关于发展党的指示》中指出,“有候补党员3人以上,即成立支部”。同年,黑龙江省建立的城镇支部有62个。1948年春,黑龙江省农村支部已有516个, 合江省已有农村支部390个。1948年8月公开建党后,到年底,黑龙江地区各省已建立农村党支部5 500个。黑龙江省有城镇支部296个,合江省有城镇支部294个,嫩江省有城镇支部69个。这一时期,农村党组织主要活动是教育提高党员的阶级觉悟,发挥党员在反奸清算和土地改革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城镇基层党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保证完成支前、生产等任务,学习和宣传党的政策,发展党员。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扩大,黑龙江地区各省, 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又进行了调整和整顿。到1955年底,全省农村支部已发展到7 417个, 94%的村建立了党的组织。到1956年底,城镇支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占支部总数的20%左右,上升到48.8%。1961年8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农村党支部工作条例》(草稿)全省按照《条例》中有关组织设置的规定,结合社队规模的调整工作,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进行了重新调整。,到1961年底,全省755个农村人民公社,建立了党委740个,支部9 773个,占全省城乡支部总数的26.3%。1962年以后,省委对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分别作出规定。到1963年末,根据规定,全省国营工厂的大车间,煤矿的坑口,林业的伐木场等都建立了党支部,商业的5 886个独立核算单位,有3 891个建立了党支部。这一时期,全省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围绕着保证和服务于过江时期总路线这个中心任务开展工作。1965~1966年,在全省城市分两批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整党建党工作。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层组织的正常活动陷于停顿。
1971年,全省各级党组织恢复 ,根据省委的要求,开展了“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城镇两批共抓3 821个单位;农村到1973年7月,共抓了6 342个农村支部。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的基层组织主要任务是为保证国民经济三年调整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1984年,随着全省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撤销,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为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调整。经调整后,全省农村党支部到1985年底发展到26 705个。这一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从适应经济体制发展需要出发,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城镇基层党组织活动的重点是进行组织整顿工作。
三、干部管理
(一)管理体制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干部管理实行党委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党和地区党的工作委员会及省级和部级的领导干部,由中共中央东北局统一管理。后来北满、西满分局成立, 上述范围的干部又按辖区划归分局直接管理。分局撤销后,各省主要领导干部又归东北局集中统一管理。1946年8月,黑龙江省决定各县的区委书记以上干部,特别是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前参加工作,简称“九三”前的老干部的任用、配备,必须报省委批准。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管理的干部总计1.1万人左右。
1951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委干部管理执行东北局的规定。1953年,按照中央和东北局试行干部分管的指示精神,实行由省委各部分工管理干部。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委都建立起在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体制,调整了管理干部的范围。1954年8月两省合并。
1955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干部统一由当地党委管理的原则,各系统的干部一律由各级党委统一管理,各业务系统不垂直管理。省委于同年4月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省委管理的干部最多时达到6 200多人。
1963年7月,省委作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对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又进行了部分调整。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干部管理体制遭到破坏。
1971年12月,省委重新组建后下发了《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省委管理的干部范围。1973年12月,省委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省管干部为8 812人。
1978年6月21日,省委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发通知,对干部实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分口管理的制度。1979年12月,《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省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改为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同年省委又决定,加强对全省专业干部的统一管理。建立省革委会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专业技术干部。1983年7月以后,对专业技术干部又实行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科委和省人事监察局、各厅局分管的体制。这一时期省委管理的干部数量在8 800人左右。
1984年4月,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省委又将干部管理体制由分部分级管理改为分级管理,层层下放管理权限,把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原则上下管一级。
(二)干部考察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从政治上对干部的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经常对干部进行阶级觉悟、政治立场和斗争表现等考察。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松江、黑龙江两省干部工作中普遍实行了干部鉴定制度,对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表现进行鉴别和评定,以此作为考察干部的一种方式。1950年后,两省省委都提出按“德、才、资”三方面了解考察,以“德才”标准为主任用干部。随时了解与按时鉴定相结合,重点试行干部写实考绩制度。
1959年12月24日,省委组织部根据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和省委一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对全省干部进行了一次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态度和表现的考察。
1963年10月,省委按照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对科技干部进行了“德才”或“红专”方面的考察了解。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停止工作,干部考察工作中断。1973年10月8日,省委提出考察选拔年轻干部,必须坚持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和“三要三不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标准。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确定了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干部考察工作也相应地随之变化。1979年12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干部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强调建立和逐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的重要性,明确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定期的考核。
1983年9月8日,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强调指出,民意测验是干部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新形式,是一个突破。1984年,省委组织部在《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负责人谈话精神的报告》中, 提出在新形势下的用人观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分子;注重专业、注重内行;重用实干家、重用改革者。据此,各级党委注意肃清极“左”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考察选拔了一大批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科学知识水平,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有组织能力能够打开工作局面的干部。
(三)干部任免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干部任免程序和报批手续比较简单,也不规范,到50年代才逐步完善。
1953年1月,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在职干部管理意见》中,对由省委审批干部作了规定。松江、黑龙江合省后基本按此执行。1955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关于干部管理工作上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干部任免程序。1956年3月,省委下发《关于省委管理的干部任免手续制度的补充通知》,规定对省委管理的干部由选举产生的任免程序。1957 年5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省委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1963年9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其中关于干部任免手续制度方面作了补充。
1978年2月12日以后,省委任免和呈请中央任免的干部,开始启用1977年9月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干部任职呈报表》和《干部免职呈报表》。1980年10月5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下发《关于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人事任免手续的联合通知》,对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提请与呈办任免的程序等做了规定。1983年11月以后,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呈报中央任命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通知》精神,凡进行机构改革、整顿领导班子或日常提拔任命干部, 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形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并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1984年7月,省委下发《关于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选举产生的职务,办理程序作了规定。
1985年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下放干部人事组织权限的十项暂行措施的通知》,规定凡到离退休年龄而离退休的干部,由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改为由所在单位党委审批,报干部主管部门备案。凡已办离退休的干部,职务自然免除。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必须经主管党委批准。
(四)干部调配
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抽调干部支援土改,支援前线和开辟新区。1949年2月,按照东北局的指示,黑龙江地区各省抽调干部到长江以南开辟新区工作。其中合江省集中抽调1 735人、松江省集中抽调1 463人,当时称之为南下干部,由中央统一分配。
1950年,黑龙江省委先后抽调2 973名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机构。1950~1951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委又为抗美援朝前线抽调战勤干部和组建二线兵团。1952年,黑龙江省为东北地区工业和本省基本建设、工厂和森工等部门调配干部2 994人。1953年,松江省委为适应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抽调2 800名干部配备到121个国防与重工业的基建部门与生产单位。1954年,黑龙江省委为工业和重点工程调配了1 268名干部。1955年,从省、地、县直机关抽调4 500名干部组成农村工作队,派往农村工作。1958年,全省精简下放干部10万余人。同时,为10万名解放军转业官兵开发“北大荒”做了大量的干部调配工作。1963~1964年,省委又先后为西藏抽调13名干部;为外交部抽调32名干部,其中大使1人,参赞6人,一等秘书和专员10 人,一般干部15人。1964~1965年,共安置年老体弱多病干部3 464人。同时按照中央要求, 为国家有关部门抽调440名干部;为省内有关部门和建设后方基地调配了大批干部。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调配被打乱。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干部调配部门承担了繁重的工作。1979年,为全省司法系统抽调4 115名干部。1980年,分两批接收安置西藏内调干部52人。1981年,从省直和各地、市为全省劳改、劳教单位选调873名干部;从机械行业抽调了1 255名技术干部为轻纺工业充实了技术力量。1984年后,干部调配工作坚持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向,从外省积极引进省内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支援边远地区、科技力量薄弱部门的工作;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干部审查
黑龙江地区各省审干工作开始于清洗伪人员。抗日战争胜利后,在接管各级伪政权中,将伪职员和伪军队中投诚人员暂时收留下来。随后,为贯彻党的阶级路线,纯洁革命队伍及各级政权机关,各省党组织广泛开展清洗伪人员工作。至1949年下半年清洗伪人员工作基本结束。在此期间还进行了土地改革中的审干。
1950年10月,东北局针对在抗美援朝运动中发现有些机关有暗藏敌对分子进行造谣破坏活动的情况,下发《重点审查工作的指示》,要求对县以上各单位的重要部门或要害机关的干部进行重点审查。到1953年春,黑龙江省审查了省管的高、中级干部1 237人。经审查确定,有严重政治问题的15人,一般政治问题的55人,一般历史问题的68人。1951~1952年,两省省委还结合“三反”“五反”运动对干部中的贪污、蜕化、行贿、受贿问题进行了审查。
1953~1955年,为保证国家“一五”计划期间经济战线干部队伍的纯洁,全省共审查工厂、铁路、基建系统30 880名干部,财经企业系统31 297名干部。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成立了省审干办事机构。经过三年多时间,对省、地、市、县直机关、团体、国营(包括地方国营)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区助理员以上共322 871名干部进行了审查。1957年11月25日,中央召开全国审干工作会议,决定审干范围扩大,凡工薪人员中1953年11月审干时未列入审干范围之内的干部和国营、合营商业营业员中接近于干部的人员都要进行一次审查。至1958年末,全省第二批审干任务完成。
1959~1963年,全省开展反右倾整风和社教运动,都对干部进行了审查。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审干工作停止进行。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按照中央的要求,普遍清查他们的帮派体系,以及与他们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1982年7月,全省开始清理“三种人”(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工作。到1985年12月,全省共列核查对象5 275人,已查清4 542人。到1985年12月,全省还更改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共1 601人,其中大革命时期4人,红军时期40人,抗日战争时期250人,解放战争时期1 307人。他们之中副省级以上干部10人,厅局级干部77人,县处级干部326人,其他干部1 188人。
(六)老干部工作
黑龙江省把老干部单独列为干部管理工作对象始于60年代。1964年11月,省委设立视察室,拟安排一部分老干部,使他们既摆脱一线繁重工作任务,又发挥一定作用。后来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中断。
1978年以后,省委按照中央的统一安排,对“文化大革命”在老干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工作。全省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省直副局级和地市副专员及相当这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有29人,其中非正常死亡的17人,在审查期间病逝的12人。先后由他们的所在单位举行了追悼会或骨灰安放仪式,进行公开平反,恢复了名誉。1980年8月,省委在全省安排291名地、市级以上老干部担任顾问。
1982年4月,按中央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和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别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82年11月~1985年4月,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全省共审批行政14级以上享受局级待遇的有1 121人,行政15级至18级享受处级待遇的有19 539人。1983年3月,根据中央对老干部要在“政治上充分尊重,生活上充分照顾”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离休、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和大型群众集会,都邀请了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省委、省政府还遵照国务院的委托,为省委、省政府机关2 803人授予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到1985年, 全省共建立老干部活动室1 539处,设立了700多处老干部病房,先后安排2.55万名老干部疗养。到1985年底,由黑龙江省到省外安置的离休干部共有1 160人,安置在全国18个省市、44个地市县。
四、领导班子建设
(一)结构与调整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松江、黑龙江两省共管理10个地级和146个县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1 112人。到1950年底,黑龙江省委选拔了21名地级干部充实各级经济部门领导班子。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增加到3 249人,其中省厅级以上干部129 人,县团级干部3 120人。
1954年8月,合省后的黑龙江省委调整充实了省直部门和新设地专级的领导班子,充实了企业党委的力量。并结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安排党外人士进政府领导班子。共调整厅级干部154人,处级干部398人;抽调858名干部充实了嫩江、合江和齐齐哈尔3个新建的地、市级机关;为保证省直机关和新建地、市机关工作的需要,选拔县级以上领导干部1 220人。到1955年12月,全省共提拔厅级干部59人,县处级干部1 285人。1957年,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继续有所增加。厅级干部772人,其中女干部41人;少数民族干部22人;党员干部737人。1958年,机关开始精简,干部下放劳动,对部分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到1960年底,县级以上干部增加到6 745 人,其中厅级以上998人,县处级5 747人。
1961~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各级领导机构进行精简,领导班子职数有所减少,整体结构也有所变化。到1965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干部7 835人,其中女干部286人;少数民族干部285人;党员干部7 64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各级党政班子被“造反派”夺权,成立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由解放军、干部和群众代表三结合组成。1971年以后,军代表和群众代表开始陆续撤出各级革命委员会,原来的领导干部逐步被“解放”,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有较大变化。1979~1980年,省委按照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要求,调整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到1980年12月,全省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703人,其中女干部64人;少数民族干部22人。
1982年下半年到1983年底,省直机关开始机构改革,调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班子。经过集中调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由399人下降到167人;新进领导班子的36人中,有大专文化水平的28人。同年5月,地、市机关机构改革及班子调整工作也开始进行。同年10月到1984年1月,全省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68个县(市)委领导班子由原来的690人减少到540人。1984年上半年,省委对企业和科研、大专院校等五个方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1985年底统计,在205名地(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女干部8人,少数民族干部2人;大专以上文化的131人,中专(含高中)文化的38人;35岁以下的3人,36~45岁的62人,46~55 岁的110人,56~60岁的29人,61岁以上的1人。在860名县(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女干部53 人,少数民族干部47人;大专以上文化的521人,中专(含高中)文化的237人;35岁以下的73 人,36~45岁的509人,46~55岁的275人,56~60岁的3人。
(二)民主集中制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级党组织根据当时战争环境,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着重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中央突出强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据此,松江、黑龙江两省委都把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1956年10月,黑龙江省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根据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党的领导。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由于运动的消极影响,党内民主生活不太正常。1961年8月,省委召开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突出强调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963年3月,召开全省第二次党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各级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强调。此后,各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有了明显好转。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组织瘫痪,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1971年8月,省委恢复后,由于总的形势没有转变,各级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也难以贯彻执行。
1979年1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四次党代表大会,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的情况,提出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集体领导,要求各级党委对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同年10月,省委组织部对全省县以上党委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14 个地、市党委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好的有7个、一般的5个、差的2个。在调查的254个县级党委中,执行民主集中制好的有94个、一般的122个、差的38个。
1980年8月,省委召开全省贯彻党的十一届五中例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经验交流会。1983年10月开始,全省分期分批地进行了整党。在整党对照检查阶段,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三)组织生活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党组)的组织生活。1963年1月9日,省委下发《关于健全各级党委领导核心民主生活会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组成员,除必须毫不例外地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生活外,至少每个季度要开一次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到1963年3月末,全省66个市、地、县委有50%以上开了民主生活会。省直48个厅、局党组有29个开了民主生活会。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党组织停止活动。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1980年5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的几点意见》,重申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全省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1981年上半年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生活,平均每人达到6次。1982年11月在全国党员教育工作会议上, 黑龙江省委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好形式》为题介绍了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经验。1983年末,整党开始后,整党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同整党结合进行。1985年5月下旬到6月初,省委组织部对省直94个单位副厅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机关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先后两次召开有18个单位参加的座谈会。
(四)选拔培养后备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革命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黑龙江地区各省都培养了大量的本地新干部充实干部队伍,并将其中优秀分子选拔到基层党政机构担任领导职务。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松江、黑龙江两省委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选拔后备干部。1952年的“三反”运动中,松江省共培养积极分子21 448人,其中选拔为各级领导干部的5 564人。同年底,黑龙江全省已掌握工厂企业可提拔股长级以上干部1 983人,省直单位可提拔科长级以上干部100人;各市(地)县可提拔任公司经理、主任、科股长以上的干部700人。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保证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为国家重点建设部门输送干部,松江和黑龙江两省委进一步加强了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同年8月,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掌握的区委书记、区长、县科级以上后备干部2 343人;松江省委组织部当年破格提拔区科级以上干部2 096人。
1955年2月,合省后的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确定了积极地、有计划地、分级分工有重点地培养后备干部的方针。之后,各地逐步建立健全党校和各种干部学校,为培养后备干部提供了阵地。1960年,全省共提拔各级各类干部35 215人。到1966年6月,全省已提拔35岁左右的地、市委副书记、副专员14人;30岁左右的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75人;25岁左右的公社党委正副书记、正副社长569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和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等企业、事业单位也提拔了一批新的领导干部。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1973年6月,省委组织部恢复工作,随即着手研究培养选拔新干部的工作。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省后备干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11月, 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认真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克服不注意选拔年轻干部和论资排辈的思想阻力,把真正拥护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热心“四化”建设和有真才实学、年富力强的干部选拔为后备干部。省委组织部掌握300名左右四五十岁的,能够担任地、市一级机关和事企业单位主要副职的名单,各地、市委组织部掌握100名左右三四十岁的,能够担任县一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副职的名单。各县委组织部也依据此精神建立了后备干部名单。到1980年10月,在配备各级领导班子中,从地市级后备干部中选拔158人,县处级后备干部中选拔1 688人。从1983年开始,先后在省直机关选派两批共57名后备干部到县(市) 和乡镇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两年后,有1/3的下派干部提拔到地、厅级领导岗位。
1983年4月,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25人为省级后备干部,其中前8名上报中央。1984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级后备干部数量由21人增至55人,其中前35人上报中央,后20人由省委掌握管理。同年,在全省抽调了61名后备干部和优秀青年干部到江苏、浙江、广东威海基层单位任职锻炼。到1985年底,全省有县处级以上后备干部16 536人,其中省级后备干部31人,地市级后备干部1 123人,县处级后备干部15 382人。在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1 995人,少数民族干部570人,非中共党员干部3 00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0 154人,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5 953人。全省已形成了一支数量较大、素质较好、配备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