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没有建立党的专门监督检查机关,党员违纪案件由党的各级组织直接检查处理。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松江、黑龙江两省委于1950年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违纪案件;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维护党的统一与集中的任务。1952年底,松江省各级机关在“三反”运动中共有违纪党员3 111人受党纪处分。1953年,两省各级纪委贯彻东北局关于开展“新三反”斗争的指示,有重点地检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松江省委纪委处理各种违纪党员1 106人。黑龙江省各级纪检部门处分机关中违纪党员1 133人。1955年,中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又由中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改为省委监察委员会。1955~1956年,在肃反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全省共检查处理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及隐瞒历史错误等问题的有1 289人。1957年,在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党的监察系统主要检查处理右派分子、坏分子及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959~1960年,全省党的监察工作主要是围绕整党整社、反右倾中的党员违纪案件开展的。1961~1962年,在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全省共检查处理违纪党员11 946人。1964~1965年,全省共检查处理各种违纪党员12 380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各级党的监察机构被砸烂。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纪检工作逐步恢复。1977年共检查处理违纪党员9 719人。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重新建立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委的一个部门改变为同级领导班子之一。各级纪检部门重新建立后,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维护党的纪律,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978年后,在拨乱反正中,全省各级纪检组揭发批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党员干部打击迫害,捏造罪名,制造冤假错案的罪行,案件检查工作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1979~1980年,各级纪委在对积压案件摸清底数、分类排队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对大案要案进行检查处理。重点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案件,以及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和损失浪费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981年,根据中央纪委第一号通报的要求,各级纪委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打砸抢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验收工作。全省犯有打砸抢错误的7 188人,其中党员2 571人,受党纪处分的680人。
1982年1月,根据中央发出的《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省委以及地、市、县委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海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一起进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大案要案。1982年11月末,经济案件共立案10 761起,依法判刑529人,开除党籍145人,行政撤职的177 人。1981~1982年,全省各级纪检部门检查处理各种违纪党员9 199人,严重官僚主义工作失职案件550人。1983~1984年,配合全省打击经济犯罪、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纠正不正之风及整党工作,检查处理了各种违纪党员11 668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2 266人;搞特殊化1 199人;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561人。1985年,全省纪检系统配合经济体制改革、整党工作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查处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及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案件为重点开展案件检查审理工作,全年共检查处理各种违纪党员3 680人,以权谋私、搞特殊化347人,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230人。
改革开放以来,纪检工作本着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在全省范围开展纠正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不正之风,从端正党风、加强纪律入手,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截至1985年10月,全省查出1 194家属于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开办的商店、企业,参与经商活动的乡以上党政机关干部1 842人(在职干部1 302人,离退休干部540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40人(包括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兼职的11人)。已停办396家,脱钩转证790家, 合计1 186家,占应纠正总数的99%;党政干部转入企业的162人,撤回原机关的1 406人。全省查出县团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从事经商活动的24人,其中厅局级干部的子女5 人、配偶1人,处级干部的子女12人、配偶6人,均分别情况进行了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