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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临时参议会的形式,先后成立了黑龙江、嫩江、合江、松江、绥宁5省和哈尔滨市民主政府。各市、县也相继建立了民主政权。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黑龙江地区分设为黑龙江、松江两省。
    1950年3月,松江省、黑龙江省分别召开省首届各届人民代表会议。1953年8月,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它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在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至1985年底,该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尚未届满。
    到1985年,全省共设有4个地区、10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62个县、64个市辖区、4个地区辖区,1 179个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