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一、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成立了新的黑龙江省。1954年8月13~16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标志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4年。在其任期内,按照每年召开两次人民代表会议的规定,共举行6次会议。各次会议除听取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或补选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外,还审议了《黑龙江省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讨论并通过《1956年至1967年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纲要》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建设, 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全省的贯彻执行,促进经济、文教、科技、卫生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阶段黑龙江省及所辖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期间召开的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一些省人民代表的率直发言被视为右派言论,受到批判,有的代表还被取消了代表资格打成右派分子,致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气氛受到严重影响。
二、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8年8月28日~9月3日,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在其任期内,共举行4次会议。在各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有的会议还听取并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同时,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省人民委员会,选举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出席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但在第一次、第二次会议期间,时值“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受“左”的思想影响,会议提出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口号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给省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后,由于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致使1960~1961年连续两年未能按时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国民经济开始恢复并有所发展,全省政治、经济形势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于1962年8月31日~9月8日召开了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省长李范五在所作《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全面回顾了1958~1961年的工作,初步总结了“大跃进”的经验教训,开诚布公地检查了几年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号召全省人民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调整的“八字方针”,迅速克服暂时的严重困难。会后,黑龙江省政治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1963年2月按时举行了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三、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4年9月23~30日,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省财政预决算报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经审议,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选举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出了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次会议, 对于动员全省人民进一步搞好本省国民经济调整,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5年12月,在黑龙江省的国民经济经过几年调整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全省人民正以饱满的热情迎接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时候,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号召全省人民为实现第三个五年计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而奋斗。但是,在这次会议不久, 1966年5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因此,本应于1968年届满的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了活动。
四、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
1967年1月以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被陆续夺权,由“造反派”成立的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失去了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约束力,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力被剥夺,大批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和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被罢官、打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不复存在。在“文化大革命”中期, 国家准备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疯狂破坏和捣乱,致使会议召开的日期一拖再拖,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没有按法定的民主渠道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时,黑龙江省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确定的。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是,直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未能召开。以后,按照中共中央决定精神,“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省革命委员会,被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时期即被算作黑龙江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五、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根据宪法规定和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1977年12月23~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标志着在黑龙江省被迫停止12年之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由于当时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尚未恢复,因此,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未经公民普选而是由各级革命委员会协商和推荐产生的。在这次会议上,出席会议代表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
1979年12月21~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决定建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0年8月开始,全省选举工作全面铺开。到1981年2月底,9个省辖市、65个县(市)、61个市辖区分别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2月27日~3月5日和1982年2月23~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召开第三、第四次会议。会议讨论决议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有效地推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六、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3年4月13~22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省财政预决算报告;听取并审议了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批准了黑龙江省第六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述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从本次会议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3次会议。会议除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外,还讨论决议了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重大问题。会议依法补选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