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县、市辖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
1954年春,各市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被迫停止活动。
1977年后,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恢复活动。1979年12月以后,各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普遍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各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1979年12月~1985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王钊、王化成、李根深;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于健、余弘达、孙韬、张风;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两届主任均为巴风;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华春、刘华、李本成;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两届主任均为薜国邦;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刘贵臣、张学文;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李逢春、李景明;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周碁、车建生;双鸭山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牟传达、赵廷富;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是:张占德(其时为县级市)、张开平。
二、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是时,黑龙江省除管辖专区和市之外,共管辖64个县、2个旗,并且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设有22个市辖区。到1985年底, 全省共辖有62个县、1个自治县和64个市辖区、4个地区辖区。根据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县、市辖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79年和1982年修正颁布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任职等作了修正: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为每届3年。同时规定: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农村基层国家政权机关是区、村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相继公布之后,黑龙江地区农村基层国家政权机关逐步改设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并在1953年进行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普选和并村建乡工作。到1954年4月,松江、黑龙江两省1 209个乡、镇全部完成了第一次普选,然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基层行政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均为两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3个月举行1次。为了加强国营农场辖区的基层政权工作,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2月作出决定,以国营农场为单位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1958年下半年,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将原来的1 186 个乡、镇、1万多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718个人民公社。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公社管理委员会被公社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换届选举工作中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止。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扩大基层民主,国家决定恢复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正案,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决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使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权建设得到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