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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7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共有6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为赵德尊,副主任10人,委员56人。黑龙江省第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后,其办事机构逐步健全和完善,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在任期内,主要通过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履行各项职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本省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除常委会议之外,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983年4月22日,由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共有58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赵德尊,副主任10人,委员47 人。至1985年末,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8次,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43个;作出决议、决定17个;制订和通过地方性法规13个;依法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职人员806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的报告和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项调查活动,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关系全省建设发展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充分发挥了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至1985年底,该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尚未届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第六届任期的6年中,坚持了会议制度,充分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都能够按时每年至少举行1次代表会议; 省、市每5年,县(市、区)每3年按时依法进行换届。省人大常委会及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每两个月举行1次常委例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事宜。同时,不定期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制定颁布28项地方性法规,为全省行政机关施政和司法机关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151项,做出决议、决定63项。这些决议、决定基本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意愿,体现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权方面,除采取听取工作和执法情况汇报外,还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就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专项调查;同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分注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催办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选举和撤换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仅省人大常委会,就任免或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 618人。
    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县人大工作的指导,每年都召开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和全省人大干部理论培训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省人大常委会经常组织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为全省的改革和建设事业出谋划策。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黑龙江,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