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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今黑龙江省境内设有松江、黑龙江两省。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作为本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均受东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953年1月23日,东北人民政府改为东北行政委员会,由原来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改变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本地区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均受其领导和监督。
    1953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电令,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自此,在今黑龙江省境内设有两省、一直辖市。至1954年7月,松江省人民政府领导3市(其中1个县级市)、32县和1矿区(县级)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1市、39县、2旗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1 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 1949年10月~1954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历任主席有于毅夫、赵德尊、陈雷;历任副主席有杨英杰、王梓木、陈雷、张骇青、于克。1949年10月~1954年7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历任主席有冯仲云、强晓初;历任副主席有李范五、李延禄、饶斌、于杰、赵去非。
    1953年8月~1954年8月吕其恩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央直辖市期间)。1952年10 月~1954年8月(中央直辖市期间)历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有:王化成、高云帆。
    1954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同时,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为黑龙江地区统一的行政领导机关。同年8月15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是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5 市(其中1个县级市)、64县、2旗和1矿区人民政府。
    1955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即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共历三届。1967年1月,任期未满的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遂停止行使职权。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被夺权之前,领导7市、3牧区、64县、1自治县、1县级牧区人民委员会。 1954年8月~1967年1月历任黑龙江省省长(主席)有欧阳钦、李范五;历任黑龙江省副省长(副主席)有杨易辰、李延禄、于天放、于杰、杜光预、赵去非、王清正、陈剑飞、陈雷、范子文、王一伦、孙西岐、刘潜、关舟、杨和亭、王逢源。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机关受到冲击,工作逐步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成立。同年3月23日,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自此,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成为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的全省最高“临时权力机构”。
    1973年6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分出单设,省革命委员会成为单一的地方政权机关。根据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 省革命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省人民政府。
    1977年12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据《宪法》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了新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至1977年底,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共领导8地区、1 盟、8地级市、4县级市、63县、1自治县、9旗、3自治旗革命委员会。1978年11月以后,各地区(除伊春、大兴安岭地区外)革命委员会陆续改为行政公署,成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关。1979年7月,呼伦贝尔盟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到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领导2地区、8地级市、2县级市、63县、1自治县革命委员会。
    1967年3月~1979年12月历任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有潘复生、汪家道、刘光涛、杨易辰;历任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有汪家道、刘光涛、于杰、夏光亚、苏民、刘思聪、谢长华、张春和、张备之、曹志、聂世荣、唐金枝、马占春、宋振业、傅奎清、张林池、任仲夷、王一伦、杨易辰、陈雷、陈剑飞、于洪亮、关舟、张世军、王维之、侯捷、阮永胜、孙子源、鲁光、王金籽、王钊、赵德尊、王路明、解去清。
    1979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今年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委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选举产生了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翌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开始正式对外办公。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1983年4月,按照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进行了全省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精简了机构,强化了职能;减少了编制,精干了队伍。省政府由原来的69个部门减少到41个,改革后总编制为3 318个。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历第五、第六两届(连同省人民委员会和省革命委员会一并计算届次)。共领导10地级市、6县级市、62县、1自治县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1985年12月历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有陈雷、侯捷;历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有陈剑飞、王路明、侯捷、李瑞、解去清、王操犁、鲁光、卫之民、王军、王金陵、王光伟、宫本言、王连铮、安振东、何首伦、刘仲藜、靖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