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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事工作

  一、官吏制度沿革
    大约在公元5世纪前期,一部分夫余人北渡那河(今东流松花江),在今乌裕尔河及通肯河流域一带建立了豆莫娄政权。“其君长皆以六畜名官,邑落有豪帅”,即与夫余王国的官制大体相同。 唐朝时期,黑龙江地区相继建置了渤海、黑水、室韦3个都督府。唐王朝在其所辖的诸民族地区“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辽时,黑龙江地区分属于东京道、上京道所管,建置了节度使司、国王府、大王府等军政机构及府、州等行政区划。其中除诸府、州归辽廷的南面朝官管辖外,其余建置均归北面朝官所管。 金时,黑龙江地区作为“龙兴之地”,曾以上京会宁府(今阿城县白城)为其都城,达38 年之久。所建官制初为女真族传统的“勃极烈”制度,后逐渐袭沿辽、宋制度。至金贞元元年(1153年)南迁燕京后,在黑龙江地区保留了路(府)、州、县的建制,并与猛安谋克军政组织系统共存,直到金灭亡前夕,均归设置于会宁府的上京路管辖。
    元朝结束南北朝分立局面,实现全国统一后,在东北地区建置了辽阳等处行中书省,当时的黑龙江地区分属于该省下辖的开元路、水达达路和泰宁路,设置了若干总管府、万户府、千户府,以及府、州、县等军政机构,并在黑龙江下游及库页岛一带设立征东元帅府。
    明朝在黑龙江地区建置了相当于省级政权的军政合一的管理机构——奴儿干都指挥使司, 下辖数以百计的卫、所、地面、城站、寨,都司和卫、所的各级官吏,都由明朝廷任命。
    清朝是封建集权制国家,对官吏管理也建立了与集权制相适应的制度。清朝时期选用官吏,主要沿用明朝的科举制。清初,清廷派八旗官兵驻防宁古塔等地,并逐渐收编归附部人等为牛录(佐领),对黑龙江、吉林地区实施军事监管,长官称为梅勒章京。清康熙元年(1662年)后,逐渐有了宁古塔将军与黑龙江将军衙门及副都统、总管、城守尉、协领衙门等建置。但均为旗官编制。清咸丰十年(1860年),黑龙江地区随着境内人口增加,逐渐有了民官的建制。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废除科举制,改为兴办学校,实行“学而优则仕”的选官办法,同时也实行封建的世袭制度。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行省,省治所在齐齐哈尔城。行省公署共辖三道、七府、六厅、一州、七县。增设了行政地方官。有关官吏的铨选、考核、奖惩、待遇等项制度也渐趋完备。清廷制定了东三省督抚办事要纲及官职章程,颁布了新官制。黑龙江设巡抚,为一省之长。行省公署内设承宣厅,厅内设左参赞一人,掌全省机要汇总,考核用人。清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批准黑龙江设公署幕职分科治事。其中设有吏科,是黑龙江在清朝时期专门管理官吏的机构。
    1912年1月中华民国建立后,将各省巡抚改为都督。1914年5月,袁世凯下令公布了省、道、县的官制。在省巡按使的职权中规定,省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对其所辖的地方官有任免、惩戒、奖励和监督之权。总务处掌理职员履历及进退记录事项。黑龙江铨选地方官员采取举荐与考试并举。省巡按使每年可保举两名具有相当资格的人员任“荐任职”,其他各官也可举荐,但需经考试。这种举荐,起到保人的作用,保证入官者效忠民国政府。1915年对入高等官者,改行文官高等考试,经考试取得“荐任职”以上职务,报大总统任免。“委任职”以下,由省辖长官委任。1917年6月~1928年11月,黑龙江地区战乱频繁,中华民国政府颁法虽多,实际履行甚少。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于1932年12月,中华民国黑龙江省政府发布训令:所属各厅、处一律撤销,所有职员一律遣散。日本侵略者将黑龙江省政府改为公署,设省长。公署下设5个厅,其中总务厅内设人事科,管理伪官吏。1934年12月,在日本侵略者的操纵下,伪满洲国开始实行新省制,在今黑龙江省境内成立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个伪省公署和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为了维护其统治,公署各主要部门均由日本官吏掌管。同时,在省、市、县都安排日本官吏担任次长,以行监督。主要官吏的调动任用,均由日本关东军司令官决定,伪政府纯系傀儡。对伪官吏的任用,需经反复考查后才能任实职。黑龙江地区各省公署甄用伪县长,经甄别合格者,初任委署;委署6个月期满,调省甄别,确有“成绩”者,任署理;署理1年期满,由伪省长考核,“成绩”显著者,才能呈报任命为实职。所谓成绩显著,主要指考查是否忠于日本侵略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事工作
    (一)吸收录用
    1945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干部的管理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实施的。干部主要来源:从人民军队中抽调;留用部分伪政权机构中的一般职员;从年轻有为的工人、农民、进步的青年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的进步人员中招录。1949年10月前,黑龙江地区有干部6万多人。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德才兼备”的方针和“计划安排”的原则,按照政治标准、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身体状况等条件吸收录用干部。接收中国人民解放军排以上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和分配派遣毕业生参加工作,称“吸收”。从工人、农民、社会待业人员中任用干部,称“录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事业需要逐年招收录用干部,使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1980年开始,将吸收录用干部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考试制度,录用了一批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对“以工代干”人员先后两次进行整顿,把32万思想好、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业务专长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解决了各基层单位对干部的急需。
    1983年,根据中央有关“五大”(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夜大学)毕业生问题的指示,将五大毕业生列入干部吸收录用范围。
    1984~1985年,在乡镇实行选聘合同制,共选聘合同制干部7 733人;又先后为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公司和公安、检察、法院等系统招收录用干部20 557名。 自1985年3月开始,对1984年847名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了培训,使他们上岗后能较快地适应工作。
    截至1985年,全省录用干部771 550人。全省干部发展到100.5万名。这些干部在各条战线上起到了骨干作用,从而保证了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干部调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坚持有计划调配为主的同时,采取集中调整、重点招聘、人才交流的方式,对一些使用不当的科学技术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干部,进行了适当调整。
    1949~1952年,黑龙江地区先后抽调3 000多名干部南下支援新解放区,仅松江省抽调大批干部就有1 342人;1 365名干部支援国防建设;3 744名干部参加抗美援朝的战勤工作。
    1954年,为国家重点工作建设调配干部4 365人;1955年,为农业和新建、扩建单位抽调干部1 767人。1952年,中央对军队干部开始实行有计划地转业到地方工作,1958年后,王震部长提出“要把北大荒,变成北大仓”。大批转业复员官兵从祖国四面八方汇集到北大荒来(号称十万官兵),他们艰苦创业,为把北大荒变成北大仓做出了巨大贡献。郭沫若同志为此举曾写了“向地球开战”诗一首,为转业官兵壮行。 1956~1958年,根据国务院指示,黑龙江省对县以上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事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精简。全省共精简142 000人(含各级国家机关13 628人)。
    1960~1962年,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围绕精简整编工作,对干部进行调整、安置和处理工作,全省有56 317名干部下放到基层。其中77.9%的干部到了农业战线,1.5万名干部派到工业、财贸等基层单位工作,使国民经济调整任务顺利完成。
    从20世纪60年代初大庆石油会战打响,党中央就派出3万转业军人参加会战。著名的钢铁1202钻井队,就是由57师集体转业的一个排为基础组建起来的。之后,党中央又于1973年1月和1978年9 月,为开发大庆油田选调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到大庆工作,有力地支援了油田建设。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人事管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工作。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用非所学、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使16 753人回到专业对口岗位工作。对全省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积极地进行了调整。到1982年,全省96%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已得到调整。
    1982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发展轻纺食品工业的战略方针,全省多方筹集人才,采取调、包、帮、联等方法,支援轻纺食品工业建设,选调干部5 465人,借用或从省外聘请科技人员近千人,促进和保证了轻纺食品工业的发展。至1982年底,全省调整14 527人,占两地分居干部总数的96%。
    1984年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吸引人才与培养人才相结合的方针,制定了招聘人才的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本着急需什么就培养什么样人才的原则,培养了短缺的幼师、建设施工技术员20 868人。同时积极实施引进人才战略,即稳定了原有的科技人员,又从省内外吸引了人才,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经过一年半的工作,全省共接待来访人员6万人次,符合交流条件给予登记的17 300人,给予交流的4 247人。在科技人员中广泛采取了承包、招聘、借调、兼职等多种形式,组织技术承包项目66项,引进项目21个;借调使用534人,兼职人员1 869人,广大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筹集、挖掘人才的措施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使大量的人才脱颖而出。
    (三)考核、任免、奖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级干部进行考核(也称“考察”或“鉴定”),以作为其职务升降、调转、培训、奖惩和吸收录用干部的依据。
    1950~1966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的干部在提拔使用前,先进行全面审核。省人事监察厅还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培养选拔新生力量的工作,规定了考察了解和写实制度,保证了录用干部的质量。在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 中,正常的考核工作被破坏,并以对干部的所谓“鉴定”和“审查”而代之。
    1979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对干部的考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此,黑龙江省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对干部的考核正式代替了干部鉴定。从1981年开始,黑龙江省伴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了干部岗位责任制。并努力把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下,按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其任免范围是随着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管理干部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其任免职的主要依据是各级党委(党组)的任免职决定和通知。1980年12月,黑龙江省人事局为省直各单位的,经党委批准现已到职的行政领导干部,按照法律程序,报请省政府补办了行政任免手续。1981年1月1日起,新任免的行政领导干部,即按法律程序履行行政任免手续。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代政府承办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手续工作。
    黑龙江地区各省民主政权先后建立后就开展了行政奖惩工作,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制度。1981~1985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按照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开展了行政奖惩工作。
    (四)职称、培训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先后称职务名称、学衔、技术称号、荣誉称号、学术称号等。1952年,按照国家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并与工资挂钩。1962年,工业、农业、高教、卫生、科研系列先后出现了技术称号、学术称号和荣誉称号,是对科技人员的精神奖励。据统计,当时全省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31人,中级职称的100人,初级职称的3 112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职称晋升工作被迫停止。
    1978年,在对全省科技人员普查的基础上,参照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定的各项要求,逐步全面开展了职称评定工作。至1983年8月,共授予各种职称296 984人,占各系列总人数的59.2%。其中高级职称4 123人,占总人数0.82%,中级职称71 298人,占总数14.2%,初级职称221 563人,其中助理级职称90 426人,占总人数18%,技术员级职称131 137人,占总人数的26.2%。
    黑龙江省各级人事部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全省利用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工农速成中学、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和各类干部培训班以及抽调上大学等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培训和教育。同时,还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了岗前或岗位培训。
    1985年6月,黑龙江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了《黑龙江省1985年至1990年科技干部继续教育规划》,年底,黑龙江省科技人员参加各种培训班的就达15万人次。同时,黑龙江省各地、各部门利用党校、干校和部队营房等,举办了21个培训班,培训1984年军队转业干部726 名。在此时期,全省干部培训教育的规模,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都发展到了历史上最好水平。
    (五)工资、福利
    1945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军队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的旧政权中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薪金制。干部福利方面只有医药费和保健费。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除了贯彻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外,结合全省的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种福利制度,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国家投入巨大财力办集体福利事业和支付生活补贴。如办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池,建立阅览室、图书馆、俱乐部、球场、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同时职工一律享受煤、粮、油、房租、副食品价格、取暖费等多项补贴。实行了年休假待遇,病伤、死亡待遇;因公致残人员实行优待金待遇。黑龙江省各级人事部门从50年代初期开始举办主要供干部疗养的院所,为广大干部增进健康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85年是黑龙江省北戴河干部疗养所接待疗养员最多的一年,有957名处以上干部前去疗养。
    1952年1月,党政机关干部全部改为薪金制(工资分);1955年7月改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并制定和实施一整套按地区类别和行业的工资标准表。
    1984~1985年,分别对全省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和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给予津贴;教育教师实行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补贴;卫生实行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体育津贴;环境卫生津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改革了1956年的工资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分级管理。凡国家财力允许,有计划按比例调整工资,使职工工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有计划的增长,建立起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同时开始实行了工龄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兑现了新的工资标准。全省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0.85元。新参加工作工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军转干部对应地方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工资办法。
    (六)离退休、退职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陆续制定了有关干部退职、退休方面的规定。1950年3月,国家就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部门实行干部退休制度。随后于1957年全面展开。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和退休制度都遭到破坏。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198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国务院又发布了《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同年12月,劳动人事部对贯彻《几项规定》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从而,使黑龙江省广大干部退休、退职或离职休养后,在政治和生活方面都有了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