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编制工作
一、官吏制机构编制沿革
两汉时的夫余国在当时是黑龙江地区历史上最早的地方政权。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前期,部分夫余人在今乌裕尔河及通肯河流城一带建立了豆莫娄政权。
唐时,唐开元元年(713年),唐朝册封居住在粟末水(松花江)棘辐人首领大祚荣迁都于今宁安县渤海镇,称渤海国,设渤海都督府;唐开元十四年(726年),棘鞠人聚居地区(今黑龙江中下游一带)建立行政机构,先后建立了勃利州(今伯力地区)、黑水府、黑水州都督府,并委派长史以监督与控制, 实现了唐朝中央政府对黑龙江地区的直接管辖。
辽时,黑龙江地区分属于东京道、上京道所管辖,建立了节度使司、国王府、大王府等军政机构。
金时,黑龙江地区曾以上京会宁府(今阿城县白城)为其都城,建立了一系列统治机构。
元朝时,黑龙江地区隶属于建置在辽阳等处的行中书省下辖的开元路、水达达路、泰宁路,设置有总管府、万户府、千户府以及府、州、县等军政机构。
明朝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相当于省级政权的军政合一的管理机构——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明崇祯十年,清太宗崇德二年(1637年),皇太极最后统一并巩固了对黑龙江地区的统治。
清康熙元年(1662年),在宁古塔(今宁安县)设宁古塔将军,掌管今黑龙江、吉林两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的军政事务。清康熙二十二年十月(1683年12月),清朝中央政府正式以“黑龙江”命名,设立“黑龙江将军衙门”,对黑龙江地区实行军政一体统治。
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1907年4月),在黑龙江地区设立行省,同年五月(6月),设立地方行政机构——黑龙江行省公署。黑龙江行省公署设于齐齐哈尔城。黑龙江行省公署设立后,军事管理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分设, 实行军民分治。根据清政府颁发的《东三省督抚办事要纲及官职章程》,黑龙江行省公署内设民政、提学、度支3司。后增设提法司。自行省建立至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共辖3道、7府、6厅、1州7县。此外,当时由吉林行省公署所辖属于今黑龙江省辖区内尚有2道、7府、1州、3 厅、7县。
清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仿效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宪政和地方行政制度,实行君主立宪制,预备起草宪法,实行地方自治,并在黑龙江行省设立地方咨议局,作为名义上的立法机关,但不久就将其撤销。清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黑龙江行省公署实行公署幕职分科治事,裁司设科,以适应所谓“立宪”。
清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废除了封建帝制。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袁世凯窃国,当上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同年3月袁世凯下令改清时的总督、巡抚为都督,设立黑龙江都督府。黑龙江省行政公署设立后,成为负责全省行政事务的机构。机构设置实行所谓“军民分治”。但实际上民政从属于军政,都督拥有全省实权。
1913年1月,黑龙江都督府将各府、厅、州、县一律改为县,并设县知事公署。
1914年5月,袁世凯为恢复帝制,篡改约法,解散国会,在中央置相立辅,恢复帝王时代的官阶名称;黑龙江省署称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同年6月,各县组建县行政公署。此间,国民党奠都南京后,各县公署、设治局均改为县政府。
1916年6月,黑龙江省署称黑龙江省省长公署。
1922年,张作霖等宣布东三省自治,成立东三省自治政府。同年9月,取消东三省自治,仍归附北京政府。1926年1月,又宣布东三省政府与北京政府断绝一切关系。直到张学良“易帜”, 东三省政权服从于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9年各省实行委员制,设立省政府委员会。1932年12月日本侵略者侵占东北三省,黑龙江省政府委员会停止工作。
中华民国期间,黑龙江省还设有咨议性质的省议会。但时设时撤,并且没有赋予其实际职权。此间,司法系统独立。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黑龙江地区陷入日本侵略者及其傀儡伪满洲国的统治之下。伪满时期的地方政权,实行省(直辖市)、县(市、旗)、村(街)三级制。
1932年,伪满在省的区划上,仍沿用原东三省的区划。伪满公布《省公署官制》,规定各省设省公署,将原黑龙江省政府改称黑龙江省公署。同年8月,伪满政府公布《特别市制》《特别市官制》。同时规定市设独立的警察厅。在建立哈尔滨特别市、齐齐哈尔普通市的基础上,又在黑龙江地区内的一些政治、文化、经济活动中心相继建立了佳木斯、牡丹江、东安(今密山市)等市或市政管理处,强化了其对黑龙江地区的统治。
1934年后,日本侵略者对地方政权采取分而治之的方针,将黑龙江地区分设为滨江、龙江、三江、黑河4省, 1937年后又增设牡丹江省、北安省和东安省。同年12月,伪满公布《街制》《村制》,在黑龙江地区没有实行区的建制,而实行街、村建制。
1939年后,又采取地方分权政策,逐步扩大省级,加强省政的独自性和计划性。1941年开始推行所谓地方行政总合化政策,采取行政、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三位一体制”,由日本人副县长统一管理3个日伪机构,强化了对人民的统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立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立法行政司法统一的议行合一的国家机构。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编制的全面精简、调整以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员额,由中央、国务院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管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在机构设置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按照政令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行政组织机构和种类比较齐全的经济管理部门, 形成了一套集权型的部门管理体制。1958年,中央将部分人、财、商、工等管理权限和部分企业下放。黑龙江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工业体制的决定和地方各项事业,特别是工业飞跃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管理部门职能,撤并了一些性质、业务相近、重叠的机构,使机构设置趋于合理。
从1960年冬开始,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重新强调中央集中统一。对经济管理大权和某些权力下放得不适当的一律上收。1962~1963年,黑龙江省对省、市、县党政群机关机构进行了调整,撤并了重叠机构,减少了不必要的层次;强化了经济管理部门,加强了市场调节、监督部门。省一级,原处、室机构裁并20%左右。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在机构设置上造成严重混乱。初期是大撤大并,特别是把一些不同性质的机构并在一起,如把管理不同性质资金的财政、银行部门合并,使资金管理的制约关系受到破坏,正常秩序被打乱,市场失去平衡,生产失去宏观控制。后来是机构越设越多,分工越来越细,把一些经济组织、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列入省革命委员会序列, 造成政府工作部门臃肿,行政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特别是省及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各级人民政府,造成党政不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破坏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至1980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事安排上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领导班子老化问题已十分严重,与国家进行第六个五年计划和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很不适应,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障碍。
1982年,中央下发了进行机构改革的指示。1983年黑龙江省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 省政府工作部门由1982年的69个(不包括中央和省双重领导的部门)减为41个。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普遍调整了领导班子,加快了新老干部交替的过程,开始打破了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撤并了一些重叠机构,加强了综合协调、统计监督、立法执法部门;调整了人员结构,规定了领导班子职数。1984年,根据国家机关领导经济工作的八项职能,对省政府机构做了进一步调整,改变了分口领导,砍掉了中间层次,理顺了工作关系,明确了职责分工。
随着省级机关机构在不同时期的调整与改革,地、市、县的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改革。
(二)机构编制管理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国家成立了编制委员会, 其后,黑龙江省及各地、市、县都相继成立了编制委员会,对机构编制进行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党政群机关及附属事业、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是机构的名称、级别、职能、规格、规模、布局、内部层次和编制的类别、标准、比例、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6年来,黑龙江省(及原松江省)编制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编制管理办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的要求,在中央总的控制数内核定配备与调整各级各类编制,与组织、人事、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审批程序,使编制配备基本适应了不同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
1949~1985年,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6次比较大的精简。每次都精简了一批超编人员。
1950~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前,松江省党政机关的精简,以彻底精简区,适当减少与调整省、市编制,相应加强调整县级编制为重点,进行了精简整编工作。精简结果,至1954年7月,松江省执行的编制为13 080人,较1950年8月全省确定的新编制13 111人减少31人。黑龙江省在此期间,共进行5次调整机构、充实编制或紧缩编制工作。其中1951年进行3次,是东北地区性的。1952年以后进行2次,是全国性的。1954年黑龙江省党、政、群(不包括公安、税务、工会系统)编制总数为17 054人,根据中央下达的紧急指示,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精简整编。重点是精简区级,其次是省级,适当加强市、专、县级。精简任务为2 641人,实际精简了1 856人。经过整编,全省党、政、群系统新的编制为15 198人。
1955年初,黑龙江省国家机关编制已增加到5 120人。1956年省编委下达的《关于撤销区, 加强县、乡的整编工作计划》,全省56个县,撤销区后的总编制为7 900人。到1957年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附属单位共精简19 461人。
1958~1960年,随着“大跃进”形势的发展,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又有很大增加。因此,中共黑龙江省委又于1958年6月和1960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两次精简整编、下放干部工作。到1960年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的编制已由1958年8月底的108 029人减为90 124人,精简了17 905人。
1962~1963年,全省机关附属机构由原有的12 900余人减为7 800余人,精简5 031人。各级事业单位,省一级由原来的37 500人减为23 000人,精简了14 500人。各类性质相近和包揽过多的干部学校也进行了裁并。
1970年2月,也进行了机关精简整编。
1977~1979年,对全省农林、文教、卫生、财贸等30多个部门的事业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1983年,在全省范围内的机构改革中的精简,省级除人大、政协、民主党派、高级法院、检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团体外,省委、省政府机关厅、局由69个减少到41个,减少28 个,占41%。人员编制,省级机关原有8 172名,中央批准省级党、政、群机关统制总数为4 900 名(不包括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除改为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的1 184人从基数中划出外,纯减2 088人,精简30%。实际使用4 833人,尚余67人。到1985年末,省直党、政、群机关实有人数6 658人(不含检察院、法院、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人数),行政编制数5 094人。
市级机构设置。全省共有10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1983年党、政、群机关共有人员55 939人。省编制委员会于同年12月,分别批复各地、市机构改革方案。地区党、政、群机构由原来平均60个,减少到平均36个,精简了40%。地区人员编制,由原来平均1 260人减为平均676人,精简了46.2%。市级人员编制,精简前为55 939人,15个市人口共936.3万人,平均按占人口的3.8% 计算,行政编制定为35 581人,每辖一个县另外增加编50人,6个市辖15个县,增加行政编制750 人,市级总编制数为36 331人(不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比精简前减少19 608人,精简35.1%。1984年10月26日,省政府下达《关于核定全省各县党、政、群机关编制的通知》。全省县级精简14 881人,比实有人数46 271人精简了32%。精简后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定为31 390人。到1985年末,县级党、政、群机关实有人数49 087人(包括镇乡级14 956 人),超编17 697人。
1983~1985年,对省直党、政、群机关的112个非常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临时办公室(简称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撤销了一部分机构。参照省直的做法,各地、市、县对非常设机构也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到1985年,各种编制执行如下管理办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在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省人民政府集中管理。不同性质的编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实行条块管理体制,即全省的编制总额和省一级国家机关的编制名额,由中央、国务院审定,地、市、县、乡的编制名额由省审定。在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以内,由各级党委、政府核定所辖地区、部门的编制。专项编制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由省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编制委员会批准下达,专项使用,不能串动。事业编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由省编制委员会批准下达;日常编制调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各级编制委员会批准;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机关附属单位的编制,由各级编制委员会自行管理。财政实行包干以后,行政、事业编制审批权仍然在省,各地不得借口经费自主随意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