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 察
一、机构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同年6月和11月,黑龙江地区内的松江省人民检察署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先后成立。此后,松、黑两省各市县也逐步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4年8月,松、黑两省人民检察署随松、黑两省而合并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同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制度的正式法律。据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署亦改称人民检察院。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构被彻底“砸烂”,其职权先后由省革命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保卫组、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及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所代行。
1978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重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到此, 黑龙江省检察院正式成立,开始对外办公,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建立。到1979年末,全省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129个,检察干部共2 658人。省及各级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
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领导194个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干部5 993人。其中,4个地区分院、10个地级市人民检察院、6个县级市人民检察院、63个县人民检察院,1个自治县人民检察院、68个市辖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设在林区派出机构3个林区分院,下设30个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设在农垦区1个分院,下设8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地区还设有哈尔滨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尔滨分院,隶属哈尔滨铁路局党委领导,业务由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下设7个铁路运输检察院。
黑龙江境内设立的军事检察院亦是国家专门检察院,受中央军委军事检察院领导,其检察业务与地方没有联系。
二、刑事检察
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参加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运动)。在运动中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纠正“宽大无边”偏向,防止错捕错判。通过“镇反”运动,重点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份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3~1955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镇反”和内部肃反运动中,重点打击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国民党集团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分子。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补办了公安机关应报捕而未报捕人犯手续41 910件,纠正错捕的274人。
1957年以后,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只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
1959~1962年,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社会治安秩序不好,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趁机进行破坏活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狠、准、稳、细”的方针,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抢劫、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全省的社会治安秩序日趋好转。
1964年以后,全省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工作,重点打击了行凶、报复、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随着检察机关被“砸烂”而中断了刑事检察工作。
197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组建以后,特别是1983年8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开始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快批捕、快起诉的办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使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逐步好转。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不批准逮捕和抗诉等法律手段,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1979~1985年,全省共批准逮捕人犯101 204人(其中在1981~1985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批捕重大和特大案犯34 630人),审查起诉103 605 人,出庭公诉83 923人次,占开庭审理数的99.1%。1980~1985年的6年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870人,占审结数的36.4%。其中,维持原判的185人,占审结数的23.8%;通知各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的50人次。经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全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法纪检察
1950~1966年,由于黑龙江地区法纪检察的任务和办案程序没有具体规定,黑龙江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先后围绕当时的政权建设、“三反”“五反” 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等党的中心任务,查处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的案件。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法纪检察工作曾一度受到削弱,特别是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遭到严重破坏而完全中断。1950~1966年,全省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共查处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犯罪案件3 684件。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79~1985年末,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 661件、2 175人, 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464件,渎职案件450件,重婚案件66件,其他案件681 件;在侦查终结的1 529件、2 113人中,依法起诉了583件、859人,免予起诉521件、691人。
四、经济检察
1951~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始进行经济检察工作。查处了重大贪污案件2 197件,2 358人,其中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处1 237人,由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16人,建议给予行政纪律处分6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价值5 221亿元(旧人民币)。
1957~1961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全省经济检察工作受到削弱。1962~1965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1 398件。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经济检察工作逐步开展起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后,经济检察工作得到迅速发展。1981年,省检察院下发《经济检察办理案件细则》和《经济检察立案侦查标准》(试行稿),使全省经济检察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这一时期,松花江检察分院起诉王守信(女)重大贪污案,在全国影响很大。
1982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后,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两打”关系,坚持“两打”一起抓。之后,全省经济检察工作得到加强。
1984~1985年,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省院的要求,结合本地整党和企业整顿,普遍开展抓系统、系统抓清查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5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在肇州县召开打击经济犯罪现场会,明确提出:“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到1985年末,全省经济检察干警已达1 343人。1979~1985年,全省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4 050件,立案侦查7 806件。其中立案侦查贿赂案件756件,935人,依法起诉279件,346 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7.2万元;全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滥砍盗伐案件1 915件,侦查终结1 536件,依法起诉947件,为国家挽回木材损失14 85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8亿;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855件,依法逮捕人犯3 399人;依法起诉3 639件、4 432人;依法免予起诉1 907 件、2 42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 743万元,收缴粮食(粮票)293万公斤,木材15 259立方米,保卫和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监所检察
1950~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机关存续期间,各级监所检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实行监督;对监管场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看守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打击“两劳”人员(劳改犯、劳教人员)再犯罪活动;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控告案件等,均取得明显效果。
1954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置劳改监督处,作为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监所检察工作得到加强。
1978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监所检察工作重新恢复起来。加强了对“四种罪犯”(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群众监改检察工作,截至1985年底,全省共有“四种罪犯”5 660人,其中判处缓刑的2 929人、管制283人、监外执行2 094人、裁定假释354人。全省检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对471名没有建立监改组织和无监督改措施的罪犯,建立健全了监督改组织,制订了措施;对389名监外执行法律手续不健全的, 建议有关部门做了补办;对159名消失监督外执行条件的,建议有关部门收监执行;对18名重新犯罪分子,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378名刑罚期满的人员,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解除的法律手续。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监所检察机构143个,监所检察干部428名。
六、控告申诉检察
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创建到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发生之前,控告申诉检察被称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从1981年开始,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改称为控告申诉检察。
1951~1956年,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检察署配合“镇反”“三反”“五反”运动,检举不法资本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及财贸系统工作人员贪污、盗窃、与奸商勾结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问题。
1957~1962年,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了自办案件处,多数分、市院设立了自办案件科,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都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这一时期,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重点办理了揭发、检举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
1978~1979年,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信访处,分、市院设立信访处(科),多数县(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室)。积极参与了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处理,平反纠正了一批冤错案。截至198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74个,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273人。
1981年11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受理涉及刑律的控告申诉案件。1982~1985年,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共受理来信来访62 359件(次),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和刑事犯罪线索9 078件,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1 532件。从中发现犯罪,追究漏罪;同时,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易于激化的问题,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并无此规定。因此,在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几年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没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过工作。
1979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从此,在每次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都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并且不定期地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工作报告。1979年12月~1985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向省第五届、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过11次工作报告。其中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全面报告检察工作6次,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报告5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进行了认真审议,许多代表和委员对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且会议最后都通过了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在此期间,黑龙江省各市、县(自治县)、市(地)辖区人民检察院,也都依法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通过报告工作,使检察机关能够经常而及时地受到权力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了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了本地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