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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兵 役

  一、明代以前
    (一)辽 代
    辽代黑龙江地区统辖于辽黄龙府都部署司。其征兵渐趋制度化,实行全国统一的“全民皆兵”的制度。“十五岁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每正军一名、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遇有战事,“沼诸道征兵”“铸金鱼符,调发军马”。辽军的征调权属于朝廷。
    (二)金 代
    金代军队实行部落征兵制度,即“猛安、谋克”军事制度。全国统一征兵。服役年限,自成丁起至55岁。退役后,“许以其子及同居弟侄承替”。金代的征兵原只限于在女真及部分少数民族中,后逐渐扩大到大量征集汉人。
    (三)元 代
    元代,蒙古族入主中原前,实行部落征兵制。即把游牧部落首领的私人护卫军扩建成精锐之师,平时轮番为朝廷入值宿卫,兼务杂役;战时则为“大中军”,名“怯薛”。南宋绍定二年(1229年), 蒙古族开始实行有限征兵制。按兵制“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之”。并立军户法,凡入军籍者,世代为兵,自身战死、病死,则由弟或子替补,遇有战事, 随时签军。黑龙江地区实行统一的征兵制。
    (四)明 代
    明政权建立初期采取募兵制,后实行征兵制。明初扩军时,各郡县在郊外设募兵场,分设红、白旗帜,“愿为吾兵者,立赤旗下;愿为吾民者,立白旗下”。明弘治七年(1449年)立佥民壮法,开始实行征兵制度。穆宗隆庆年间,实行户籍人口征兵法。规定:“总按户籍,除单丁老弱者,父子三人籍一人,兄弟三人籍一弟,州典大县可得千六百人,小县可得千人。” 明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又在国内各地设乡兵。乡兵从当地征集。分“隶军籍者”和“不隶军籍”两种。明代,黑龙江地区属奴儿干都司,执行明政府征兵法令。
    二、清 代
    (一)“八旗”兵制
    清代八旗兵役制度为清代所独有,是军政一体、兵民合一、耕战结合的制度。
    清初,黑龙江地区先贯彻“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的兵役体制,实行“出则为兵, 入则为民”“以旗统民,即以旗统兵”的征兵制度。后来,黑龙江旗民“生齿日繁”,只有“食饷者始称旗兵”,多余“男丁”称“旗丁”。有服兵役义务的,仅限有旗籍的“旗丁”, 即编入佐领(牛录)的壮丁。满语称箭为“牛录”。旗兵征集,按旗兵缺员数从养育兵中拔补;从打牲、游牧佐领中征调。 据统计,黑龙江地区,清代驻防八旗的兵员为: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13 000余人,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19 003人,清同治八年(1869年)10 300人,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为14 846人。而与之相应的旗丁,清乾隆十二年(1747年)为23 705人,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为36 779人。
    (二)选调、招募制
    清同治二年(1863年),黑龙江地区先后出现以招募、选调形式组建的练军(包括齐字营)、镇边军、巡警军、巡防队等军队。 清光绪六年(1880年),黑龙江将军安定开始从八旗兵中选调精壮士兵,编为练军。为区别于旧八旗兵,称之为“八旗练兵”。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黑龙江于练军之外,又选“兵丹”1 500 人,编为“齐字营”。 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黑龙江招募汉民,与练军归并,编成马队6营、步队10营的“镇边军”。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核查练军兵数为7 971人。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黑龙江将军萨保收编汉散兵马步3 700人,改练“制军”。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制军”为“巡警军”。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建行省,设督练处。编练新军,招募兵员,组建有步、马、炮、工、辎重、军乐等兵种组成的陆军部队。
    三、中华民国时期
    (一)奉军的募兵制
    募兵按其规模分为“大募”和“小募”两种。大募,先组建募兵机构,发布募兵文告,体检和审查应募者。小募,临时或个别募集,随时入伍。
    应募者的年龄,一般为17~38岁。新兵入伍后,需签订服役3年的契约。黑龙江省的奉军共进行过4次募兵,合计5 500名。
    (二)东北军的募兵及被选征兵制的准备
    1928年末,东北“易帜”,奉军改称东北军。东北军继续实行募兵制度,同时准备按当时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征兵法》实行征兵制。 由于中东路战争的爆发及东北军入关参加中原大战,在东北军中这些征兵法令未能实行。
    四、东北沦陷时期
    (一)伪满洲国军的募兵制
    1932~1941年“黑龙江省警备军”组建后,到伪《国兵法》实行前,其兵员补充采取所谓志愿制度,称“募兵法”。
    (二)伪满洲国军的征兵制
    1941年4月1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国兵法》,募兵制改为征兵制。伪“国兵法”主要由《国兵法》《国兵施行令》《国兵法实行规则》和大量的补充细则构成。
    五、解放战争时期
    (一)解放战争初期的兵员补充
    1945年9月~1946年11月是战争初期阶段,由党政军领导人就地发动群众入伍,组建地方武装。以关内来的部队为骨干进行扩军。到1946年底龙江军区部队已发展到1.4万人;嫩江军区7 800人;松江军区补充主力部队2.4万人。合江军区的5个支队十二团、十三团大约300人补入一纵队,随后四支队全部补入主力部队。
    1947年5月以后,为满足主力部队的作战需要,各地开始大力组训二线兵团,并结合武装升级的方法进行扩军。同时,还对大批国民党军俘虏进行教育改造后补充到人民军队。
    (二)解放战争中后期的志愿兵役制
    1946~1949年4月,松江、嫩江、合江、黑龙江等省根据东北民主联军总部的指令,要求全体军民紧急动员,自愿参军,全力支援前线。到战争后期,各地普遍设立扩军委员会,具体负责扩军工作。据统计,1947年黑龙江省一年内自愿报名参军人数达41 724人,仅11月份就有7 700 多人报名参军。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征兵制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人民军队的征兵政策也日趋完善。兵员动员的主要对象是翻身农民。新兵年龄一般在18~35岁之间,服役年限未有明确限定。
    战争后期,开始实行“退兵政策”,以保证兵员质量。黑龙江地区的扩军,贯彻志愿兵役制度。据统计,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共计动员兵员68.992万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志愿兵役制
    1949年10月~1955年初,黑龙江地区普遍实行志愿兵役制度。这种兵役制实质是解放战争时期志愿兵役制度的继续。同时也是志愿兵役制度向义务兵役制度过渡的准备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的前一年,黑龙江省军区根据上级指示,试行了由志愿入伍、不定期扩兵过渡到依法服兵役、定期征集兵员的兵役体制。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黑龙江省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兵员征集由不定期的扩兵,改为依据法律规定的定期征兵。
    按兵役法的规定,黑龙江省每年的征兵任务均由上级以命令形式下达,市、县兵役局(1958年5月改称人民武装部)负责实施征集。市、县的征集工作大致分4个步骤:一是组织准备,二是宣传报名,三是目测、体检,四是审批送兵。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10年中4次易改。1969年黑龙江省第一次开始征集消防民警,补入消防队伍。1976年12月,第二次征集消防和武装警察。这以后,形成制度,每年都征集一定数量的武装警察,补入武警、消防民警部队。
    从1978年起,省内每年征兵,均以超额征兵总任务数的2%完成征集任务。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兵役法》正式颁布。黑龙江省按新《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5年,黑龙江省按照新《兵役法》开始了首次征兵。改革了征兵办法,实行普遍兵员“自征自送”。“自征”即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征兵任务数自行征兵,对兵员质量予以保证; “自送”即按照统一部署的时间,由征兵单位将新兵送至接收部队的师级单位,接收部队不再派人接兵。
    (三)预备役制
    1958年6月,黑龙江军区完成了民兵、预备役合组工作。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编入民兵组织之中,称为第一类预备役士兵。截至1981年5月5日,全省共统计登记退伍军人48 712人, 其中服预备役的44 219人。当时全省合组后的民兵共有79.6万人。
    为了适应现代条件下战争的需要,实现快速兵员动员,从1981年开始按预备役人员情况, 分别组建了陆军预备役步兵师、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预备役汽车团等。